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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規章制度

印章管理規章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印章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印章管理規章制度

印章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市集郵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會及其各縣(市、區)和行業集郵協會。

第三條、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本會印章的刻制均須報會長批准,由祕書長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並向邯鄲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備案。

2、印章啟用應報會長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本會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本會公章和祕書處公章由祕書長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別有會計和出納保管。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將本會印章帶出本會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祕書長同意,並經會長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會長批准,方可帶離本會。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祕書長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本會名稱變動;集郵協會印章管理規章制度樣本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會長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祕書處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本會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本會公章;

2、凡屬業務範圍內(除會費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蓋祕書處章;

3、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本會業務、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祕書處審核、會長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會長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會長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協議類文件須報祕書處備案。

第六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本會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本會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本會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祕書處彙總存檔。集郵協會印章管理規章制度樣本

印章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條:印章的種類

(一)印鑑: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三)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四)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第二條:印章的使用規定

(一)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連、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税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總經理職章。

(二)以公司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

(三)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户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者,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四)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三條:印章的監印

(一)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總經理核定本公司的監印人員

(二)總經理職銜簽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為監印人員。

(三)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得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印章蓋用

(一)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附表),經主管核准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二)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信存檔。

第五條:各種印章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第六條:監印人對未經核准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第七條: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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