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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食品安全報告制度範本

村食品安全報告制度範本

村食品安全報告制度

村食品安全報告制度範本

在現實生活中,報告的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症懶癌齊復發?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村食品安全報告制度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村食品安全報告制度1

第一條為及時掌握並有效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本鄉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範圍,是指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流通、消費(使用)等環節中發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質量事件、重大製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四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醫院、衞生院、村衞生室,應及時向鄉食品安全辦公室報告事故情況。

第五條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發病時間、發病人數、臨牀症狀及體徵;

(3)治療單位、地址,搶救治療的基本情況;

(4)事故現場採取的措施和調查處理的工作進度;

(5)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6)需相關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的報告單位、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及報告時間。

第六條報告應採用電話、傳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七條鄉食品安全辦公室具體負責彙總、受理、分析、整理全鄉食品安全事故報告,依法組織對事故的查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八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實行審核上報制,上報信息須經鄉主要負責人或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確保信息規範、準確。發生下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緊急突發事件,實施緊急報告制度。各相關單位在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同時,應在2小時內,報告鄉政府、村委及永和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學校、幼兒園、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4)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產生重大影響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條對食品安全事故瞞報、遲報、漏報、不報的`有關責任人,將視情節嚴重,予以嚴肅處理。對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及時並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村食品安全報告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物中毒有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地區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種宴席。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安全管理堅持部門指導和縣鄉鎮、村(社區)三級負責,以鄉鎮、村(社區)為主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與現場審查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四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領導是轄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總責,並確定工作人員負責農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條 鄉鎮應對轄區內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進行全面摸底、登記、備案,實行鄉村廚師體檢培訓制度,建立動態管理檔案。村(社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和鄉村廚師的信息報告。

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聚餐安全監管網絡。鄉鎮(街道)、村(社區)應配置經過專門的食品安全法律、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的備案受理工作,鄉鎮(街道)衞生院公共衞生辦公室、村(社區)醫生負責現場衞生審查和指導工作。

第七條 鄉鎮負責組織轄區內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進行健康體檢與衞生知識培訓。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患有痢疾、傷害、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鄉村廚師,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章 衞生要求

第八條 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衞生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加工場所,選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的鄉村廚師承辦宴席。

第九條 用於聚餐加工的場所應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孳生條件。廚房應設於固定用房內,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冷凍冷藏、清洗水池(盆)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第十條 加工場所佈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待菜、倉貯等區域。用於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第十一條 加工農村集體聚餐食品的飲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賃餐飲具的,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應對收回的餐飲具、用具、容器進行清洗消毒和保潔。

第十三條 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應對舉辦人採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採購人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經營場所或市場採購,並索取購物憑證,禁止採購下列食品:

(一)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三)未經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於清潔、乾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十五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淨,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後應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第十六條 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製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後方可食用。加工後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十七條 受加工條件限制,農村集體聚餐禁止使用暈素涼菜、野生蘑菇,慎用海產品及易帶菌的水產品。

第十八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的供餐食物實施留樣制度,每個品種留樣100克(2兩)以上,冷藏保存48小時。

第四章 申報備案和衞生指導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申報備案制度。農村聚餐主辦者及廚師班負責人是申報備案責任人。每次聚餐活動時,須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提出備案申請,並填寫《攸縣農村聚餐申報備案登記表》,申報內容包括舉辦人、廚師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菜餚清單等。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按宴席規模實行分級管理。就餐人數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農村集體聚餐,由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備案受理、現場衞生審查和指導;就餐人數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由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負責備案受理、現場衞生審查和指導;就餐人數800人以上的由縣食安辦負責備案受理、現場衞生審查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收到就餐人數達400人以上集體聚餐備案申請後,須在24小時內報告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在收到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上報的就餐人數在8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備案申請後,須在24小時內報告縣食安辦。

第二十二條 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和縣食安辦收到屬於本級備案範圍的備案申請後,須在24小時內派出食品衞生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衞生指導,提出衞生監督意見。

第二十三條 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接受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的領導和業務檢查指導,將行政村內聚餐備案資料及時收集歸檔,統一建立備案台帳,每月彙總後以月報表形式報送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接受縣食安辦的領導和業務檢查指導,將轄區內聚餐備案資料及時收集歸檔,統一建立備案台帳,每月彙總後以月報表形式報送縣食安辦。

第二十四條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集體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集體聚餐;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衞生條件不良的應勸導或限制舉辦家庭聚餐;嚴重不符合衞生要求的,應禁止舉辦羣體性聚餐。

第二十五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農村聚餐主辦者及廚師班負責人應立即向村(社區)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報告,並保護好現場,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接到報告的村(社區)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應立即向鄉鎮(辦事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和縣食安辦報告,並採取現場控制措施。縣食安辦經調查確認後,按照國務院《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序實施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舉辦者和承辦廚師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報備案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給予警告處罰,對於承辦廚師將取消從業資格;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由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對承辦鄉村廚師予以行政處罰,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患的',則追究舉辦者和承辦廚師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村(社區)、鄉鎮、縣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接到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後不按規定履行備案受理、現場衞生審查和指導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集體聚餐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造成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的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鄉村廚師是指備有餐具(或租用餐具),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為他人加工烹飪各類宴席並取得報酬的廚師。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施行。

村食品安全報告制度3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有固定場所大集或市場的管理,保障農民羣眾飲食安全,依據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衞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衞生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1、農村大集市場開辦者是市場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市場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建立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對食品進場經營業户進行登記備案。

2、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須符合相關規定。

3、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農村集市貿易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規範指導。

4、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農村集市開辦者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培訓。

5、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在農村集市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宣傳活動,提高農村食品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村食品安全報告制度4

第一條 為規範本鎮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確保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發佈及時、準確、有效,促進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交流與配合,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發佈工作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息內容包括:

(一)對照我鎮食品安全相關專項整治或檢查活動方案,本部門在實施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及預期目標的完成情況;

(二)所在系統內的食品安全監管重大行動或舉措;

(三)食品安全執法情況的綜合數據,如出動車次、人次、檢查單位(户)數、查獲不合格食品種類、數量、金額等;

(四)抽檢到的合格及不合格食品名單(品名、商標、生產單位),以及不合格食品的不合格原因;

(五)查處的不法企業(個人)名單及其主要違法事實內容;

(六)對消費者提出的消費警示信息;

(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及處理結果;

(八)獲生產許可證、衞生許可證企業(單位)名單;

(九)省、市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其企業名單;

(十)學校食堂、餐飲業名單;

(十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二)其它屬食品安全信息範圍的。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程序:

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直接向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報告;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負責收集本系統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及時逐級報告。

第四條 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每月25日前向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填報一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月報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15日前向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食品放心工程統計數據季報表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書面小結;遇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時內向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五條 由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彙總一次全鎮食品安全信息,並書面報縣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鎮食品安全信息進行綜合整理,並根據需要,統一編印信息簡報印發至各有關單位。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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