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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建築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一、什麼是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是反映對某個問題、某個事件或某方面情況調查研究所獲得的成果的文章。它可以在報刊上發表,也可以供領導機關作為處理問題、制定政策的依據或參考。

二、建築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希望知曉一個情況、一個事件時,我們需要開展調查工作,並詳細地鑽研所獲的材料,最終形成調查報告。那麼什麼樣的調查報告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築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建築安全事故調查報告1

為認真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事故等級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報告

(一)施工單位事故報告要求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二)建設主管部門事故報告要求

1、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1)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2)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3)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事故調查

(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授權或委託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1、核實事故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情況、參與項目建設活動各方主體履行職責的情況;

2、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認定事故的性質,明確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在事故中的責任;

4、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5、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二)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四、事故處理

(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的批覆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相關責任者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權限不屬本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附具有關證據材料)、結案批覆、本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轉送有權限的建設主管部門。

(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導致事故發生的施工單位給予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註冊執業資格人員給予罰款、停止執業或吊銷其註冊執業資格證書的處罰。

五、事故統計

(一)建設主管部門除按上述規定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通過《建設系統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快報系統》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二)對於經調查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事故性質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

六、其他要求

事故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設區的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應派員趕赴現場瞭解事故有關情況。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應派員趕赴現場瞭解事故有關情況。

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派員趕赴現場瞭解事故有關情況。

七、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建築安全事故調查報告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20xx年9月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梧州市恆達·江山建築工地“9·18”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區政府辦副主任和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為組長,由區應急管理局和區建設局、大塘街道辦相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成員由區應急管理局、區人社局、區總工會、區建設局、公安長洲分局興龍派出所、大塘街道辦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並邀請長洲區紀委監察委派員參與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科學嚴謹”及“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現場勘查取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現已查明瞭事故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並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事故整改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9月18日9時左右。

(二)事故發生地點:梧州市恆達·江山項目施工地(梧州市長洲區新興二路146號)。

(三)事故發生涉及單位或個人: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四)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五)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死者盧某華,男,60歲,漢族,身份證號碼:44062219600923xxxx,地址:廣東佛山南海人,是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員工。

(六)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梧州市恆達·江山項目施工地第三層施工層,第三層施工層有許多高出地面的水泥樁,死者距離斷下來那根水泥樁的樁跟位置約3米,其樁跟旁邊還有一些水泥樁,靠近地面端橫截面已被割斷部分,水泥樁周圍的泥土已被向下挖約2米深。

(七)直接經濟損失:

至目前為止,該事故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80萬元(主要是和解協議賠償支出)。

二、事故發生涉及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在梧州市恆達·江山項目施工地(梧州市長洲區新興二路146號),施工單位為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人陳某東,註冊資本人民幣壹億壹仟捌佰萬元,成立日期20xx年02月21日,營業期限長期,住所:湛江市遂溪縣遂城鎮,具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和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事發經過和救援情況

20xx年9月17日晚上,挖掘機師傅陳某志接到項目施工員樑某標的電話,通知其明天到工地開挖掘機清理土方配合進行平水放線工作(即擬建建築物平面位置座標)。20xx年9月18日早上08時許,陳某志按時來到工地在挖掘機旁等待開工,盧某華(死者)走過來叫陳某志用挖掘機把水泥樁周圍的泥清理一下就走開了,陳某志邊開始操作挖掘機清理水泥樁周圍的泥土。大約8點50分,樑某幟和盧某華(死者)完成了項目施工現場西面的平水放線工作,來到項目施工現場北面(即挖掘機位置)。當時挖掘機是停在項目施工地的第二層施工層,施工中挖掘機把臂伸到第三層施工層進行往下挖第四層泥土作業。9時許,作業過程中挖掘機師傅陳某志和樑某幟、盧某華(死者)溝通,需到挖掘機作業現場查看情況,樑某幟和盧某華(死者)下到第三層施工層查看情況。盧某華(死者)看完挖掘機作業點情況後往樑某幟站的地方走去,陳某志看到盧某華(死者)走遠了,而且視線範圍內沒有人就開始操作挖掘機施工。但是當時挖掘機的位置在第二層施工層有盲區,而且第三層施工層挖掘機作業點處有許多水泥樁(部分水泥樁靠近地面端橫截面已被割斷了部分),挖掘機在施工進行操作時現場沒有指揮員也沒有安全管理員情況下進行施工,陳某志也沒有認真確認施工作業點處水泥樁周圍是否有人。陳某志在挖掘機施工挖泥過程中,挖掘機鬥臂觸碰到周圍的水泥樁,其中一根水泥樁斷倒。當時樑某幟和盧某華(死者)正在距離水泥樁約3米處正背對挖掘機研究平水放線問題(樑某幟和盧某華(死者)知道挖掘機在工作中,他們目測自己所在處遠離挖掘機工作半徑範圍以外4-5米,認為足夠安全),倒下的水泥樁正好砸中了盧某華(死者)並壓在其右肩處,盧某華(死者)趴在地上沒有反應,頭部流血,樑某幟馬上讓同事撥打了120,中醫院的救援醫生到場進行現場診斷後,確定盧某華(死者)已經死亡。

下午14:18長洲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市應急管理局電話通知。接到通知後,長洲區應急管理局與建設局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把相關情況上報長洲區人民政府區,提請區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調查。

20xx年9月22日長洲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成立了梧州市恆達·江山建築工地“9·18”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調查。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經調查分析,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及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事發當時,挖掘機正在進行挖泥作業,同時,放線作業人員在該區域範圍內進行平水放線作業,存在交叉作業安全隱患;挖掘機操作人員陳某志在視線受阻未能確保安全情況下進行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經調查分析,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導致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現場監督,出現監管盲區,未能及時發現並消除作業人員處於危險區域,也沒有對危險區域範圍予以明確和做出安全警示標誌;二是對入場作業人員未能做到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的全覆蓋,未能保證從業人員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分析,認定此起事故是由於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認真落實企業自身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及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等因素引發的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劃分

1.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梧州市恆達·江山項目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對入場作業人員未能做到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的全覆蓋,導致盧某華在交叉作業過程中發生物體打擊事故,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2.挖掘機操作人員,安全意識不夠強,在視線受阻無現場指揮員未能確保作業區周邊環境安全情況下進行作業,導致發生物體打擊事故,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3.施工人員盧某華,安全意識薄弱,在危險區域作業,導致發生物體打擊事故,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二)處理建議

1.事故責任人盧某華,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2.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對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3.建議由行業主管部門及轄區建設部門根據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人員進行監督處罰。

六、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

梧州市恆達·江山建築工地“9·18”物體打擊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較大的損失,教訓深刻,此起事故反映出了事故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培訓全覆蓋等問題,事故涉及各方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大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勞動者的安全意識,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加強各行業領域事故防範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建築安全事故調查報告3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xx年2月17日16時17分左右,晨輝公司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S311二中雨水管網至紅侖西線雨污排水管處理工程)施工至文馨園小區門口,因施工過程中基坑發生坍塌,致使在基坑內作業的施工人員顧重高被坍塌物擊中頭部並遭土石方埋壓,後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後宣佈死亡。

(二)建設單位概況及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概況

該工程由湘鄉市經濟開發區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建投公司”)和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共同發包。經調查,經建投公司在此建設項目中只負責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對工程進行全面監管,包括:工程質量、進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及組織協調,所以事故調查中只將經開區管委會視為工程建設方。經開區管委會位於湖南省湘鄉市經濟開發區引鳳路001號,為湘鄉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副處級參公管理事業單位,負責人謝志宏。管委會負責經開區全面事務,主要負責發展定位、中長期規劃制訂、對園區各單位年度目標任務制訂與督查考核、招商引資、行政許可審批、服務企業、財税徵收、建設管理、徵拆報批、社會事務管理、黨羣(工青婦)等工作,下設辦公室、招商合作局、產業發展局、建設管理局、財政局、社會事務局、紀檢監察室等7個內設機構,徵拆辦、金石建設辦2個臨時機構,自然資源分局、公安派出所等2個派出機構。

2.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建設項目是為解決湘鄉經開區原有雨污管道錯接混接,實現雨污分流而進行相關部位改造的環保改造建設項目。該項目包含七處位置的工程改造:1.光大燃氣污水至文昌路處理工程;2.大將北路與建設大道交叉處污水管網處理工程;3.茶場安置區支路與引鳳路交匯處雨污排水管處理工程;4.紅侖大道與湘鄉大道交叉處雨污管網處理工程;5.引鳳路與創業路交匯處雨水連通管網處理工程;6.文昌路與振湘路交叉路口污水管堵塞處理工程;7.S311二中雨水管網至紅侖西線雨污排水管處理工程。

開工前,晨輝公司制定了《經開區配套管網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並報監理公司進行了審查審核。該工程於20xx年10月18日正式開工,至20xx年2月17日,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S311二中至紅侖西線雨排污水管工程已施工至文馨園小區門口地段。

3.項目合同簽訂情況

通過政府採購項目中標程序後,20xx年11月19日,以經開區管委會(甲方)為甲方的建設單位(發包方)與以晨輝公司為乙方的施工單位(承包方),簽訂了《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進行,工期60天,工程款為317萬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經建投公司(甲方一)的'權利和義務為負責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經開區管委會(甲方二)的權利和義務為負責對工程進行全面監管,包括工程質量、進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及組織協調。

經開區管委會委託湖南省硅谷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硅谷公司”)對該建設項目進行監理服務,雙方於20xx年11月26日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金額3.5萬元。

(三)施工單位概況

晨輝公司位於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昭潭街道南嶺南路白石古蓮城蘭亭苑1棟3單元0503001號,成立於1998年8月31日,營業期限為長期,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註冊資本1億元整,法定代表人張光輝,經營範圍: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建築文化及建築裝飾風格的創意與設計;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工程監理(含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消防設施工程;建築材料、金屬材料、水暖器材、五金交電的銷售;建築設備租賃服務。公司20xx年5月17日取得了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編號:D243027031,有效期至2021年3月7日)等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湘JZ安許證字[2008]000087-01(4),有效期至20xx年2月29日)。

(四)監理單位概況

硅谷公司位於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鹹嘉湖街道楓林二路188號高信向日葵12棟1007-1010號,成立於1996年7月2日,營業期限為1996年7月2日至2046年7月1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註冊資本1千萬元整,法定代表人萬向榮,經營範圍:工程項目管理;房屋建築工程監理;市政公用工程監理、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及技術諮詢;工程造價諮詢;工程項目招投標代理;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施工監理;水土保持編制方案。公司2018年4月10日取得房屋建築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證書編號為:E143009740-4/4,有效期至2023年4月10日。

(五)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管理基本情況

20xx年10月12日,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晨輝公司為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施工中標單位,並按規定簽訂了施工合同,委託硅谷公司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監理,與硅谷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2.施工單位管理基本情況

晨輝公司建立了《晨輝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晨輝發[2017]44號)、《晨輝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獎罰制度》(晨輝發[2017]30號)等安全生產製度。20xx年10月18日晨輝公司成立了項目部,下發了《關於項目部人員任命的通知》(晨輝發[20xx]056),任命陳聞弢為項目經理(取得了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編號:1439523),李傑為技術負責人(取得了工程師資格證書,編號:B08183080300000019),譚平蘇為施工員(取得了土建施工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編號:43161010019608),王遠眺為質量員(取得了土建質量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編號:43181060004645),羅術炎為安全員(取得了安全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編號:431620xx020426),負責該項目的施工管理。同時,晨輝公司於當日又下發了《關於項目部人員聘任的通知》(晨輝發[20xx]057),聘任王建強為該項目現場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管理。20xx年10月20日,晨輝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光輝以公司名義製作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授權王建強擔任該項目現場負責人。經調查,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主要由王建強負責。

經調查,晨輝公司制定的《經開區配套管網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對溝槽開挖作出了放坡的明確要求,但該公司施工過程中未按照《經開區配套管網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放坡要求進行基坑開挖,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員顧重高在基坑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坑內作業。專職安全員羅術炎不在崗,未到現場進行跟蹤巡查。施工現場負責人王建強未對施工人員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進行制止或責令改正,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對施工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員未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部分施工人員(如施工員李立文)未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供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料中,《員工三級安全教育記錄卡》既未填寫培訓日期,也無受教育人員簽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

3.監理單位管理基本情況

硅谷公司建立了《湖南省硅谷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包含員工崗位職責制度、監理項目部管理制度等14項制度)。硅谷公司與經開區管委會簽訂了監理合同。監理合同簽訂之後,硅谷公司又下發了《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通知》《總監任命書》《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對該項目監理人員進行了任命,任命張樺為總監(取得了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編號:00403146)、陳燦為總監代表(取得了監理工程師證,證書編號號:ZD14-S0223)、黃勇為專監(取得了監理工程師證,證書編號:XY19-A0652)、李新民為監理員(取得了監理工程師證,證書編號:XY19-A0641)。

經調查,硅谷公司編制的《監理規劃實施細則》,沒有涉及土方基坑明挖的監理安全措施,與實際施工情況不符。在施工過程中,硅谷公司監理員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基坑作業時未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放坡、防坍塌支護等安全防護措施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進行制止或責令改正。

(六)有關監管情況

按照行業和屬地監管原則,經開區管委會建設管理局為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的監管單位。經調查,經開區管委會副主任沈明朗是分管建設的分管領導,經開區管委會建設管理局局長王標,負責建設管理局全面工作。經開區管委會建設管理局市政設施科科長彭勇,是該項目的監管責任人。

在日常監管方面:分管領導沈明朗於20xx年10月21日和12月10日對施工工地進行了檢查,並對春節及疫情期間的園區項目做了安全生產和疫情防控的相關安排。經開區管委會建設管理局局長王標參加了該項目的圖紙會審,不定期召開了安全生產專項會議,於20xx年11月7日和20xx年1月8日兩次對施工工地進行了檢查。經開區管委會建設管理局市政設施科科長彭勇也參加了該項目圖紙會審,20xx年過年前不定期對該項目工地進行過多次檢查,年後2月12日、14日、17日事故發生前對施工工地進行了檢查。

該施工項目雖經多人多次檢查,但檢查人員均未指出施工人員未按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行為,存在檢查不細緻、不到位的問題。此外,在年後對經開區企業、施工項目的復工復產的檢查把關方面,經開區管委會製作了《湘鄉經濟開發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申報審批表》,對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進行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的檢查。經調查,在此項檢查中,檢查人員只對被檢查單位疫情防控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檢查,安全生產方面只製作了一個承諾書交由被檢查單位簽字,承諾內容裏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復工復產前的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維護檢修、日常巡查整改等工作,確保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表述,而沒有記載安全生產檢查內容。

二、事故發生經過、救援、報告及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救援、報告情況

20xx年2月17日下午,晨輝公司該項目的現場負責人王建強組織施工人員顧重高、李立文、李銀輝、胡澤雄、挖機駕駛員袁駿在工地進行施工,作業人員都佩戴了手套、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此外,硅谷公司監理員李新民在施工現場進行監理,光大燃氣公司巡線員馮黎明在現場進行燃氣保護值守、電信公司工作人員顏楊明在離施工點約25米的地方對前幾天施工過程中損壞的電信光纜進行維修。

當時,呈東南至西北走向的基坑已經基本成形,長18米左右,寬0.8米左右,深2.2米左右。因為基坑內有天然氣管道、自來水管道、電力線路,電信光纜,施工情況比較複雜,王建強要求施工人員先人工對基坑進行挖掘作業,再由挖機駕駛員袁駿用挖機將挖好的土方轉移出去。16時17分,顧重高和李銀輝一組,配合袁駿駕駛挖機進行管道安裝,顧重高在坑內對坑底進行平整,李銀輝在上方地面進行配合施工;顧重高施工地點兩側的坑壁突然發生坍塌,坍塌物砸中了燃氣管道和顧重高頭部,造成燃氣管道破裂、燃氣泄露和顧重高被掩埋(被掩埋後僅露出頭部的安全帽)。事故發生後,在場人員王建強、馮黎明先後跳入坑內採取徒手刨挖的方式對顧重高進行了救援,其他在場人員也進行了救援協助和撥打急救電話。同時,馮黎明通知燃氣公司對斷裂管道進行了閉閥處理,李新民對周圍人員進行了疏散。

約二十分鐘左右,顧重高被眾人從坑內救了上來,口鼻流血,不能言語。又過了約5分鐘後120救護車趕到現場,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事後經市公安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顧重高“符合重型顱腦損傷,頭皮裂傷,牙槽骨骨折,下頜骨粉碎性骨折死亡”)。

接到晨輝公司的事故報告後,經開區管委會向湘鄉市應急管理局進行了事故報告,湘鄉市應急管理局隨後向湘潭市應急管理局進行了報告。同時,迅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了現場勘查。

(二)善後處理情況

2月17日晚上,在經開區管委會、新湘路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下,顧重高家屬和晨輝公司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顧重高家屬118萬元,於18日18時前賠付到位。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員顧重高在未作放坡或支護等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坑內作業,被突然坍塌的坍塌物砸中了頭部並掩埋,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晨輝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時未按放坡要求進行基坑開挖。二是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顧重高在基坑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坑內作業;晨輝公司專職安全員羅術炎不在崗,未到現場進行跟蹤巡查;施工現場負責人王建強未對施工人員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進行制止或責令改正。三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經調查,該公司對施工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員未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部分施工人員(如施工人員李立文)未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供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料中,《員工三級安全教育記錄卡》既未填寫培訓日期,也無受教育人員簽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

2、硅谷公司監理職責落實不到位。一是編制的該工程《監理規劃實施細則》內容,沒有涉及土方基坑明挖的監理安全措施,與實際施工情況不符。二是監理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硅谷公司監理人員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基坑作業時未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放坡、防坍塌支護等安全防護措施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進行制止或責令改正。

3、經開區管委會監管不力

經查,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經開區管委會分管建設的負責人、建設局有關人員雖對該項目施工工地進行過多次檢查,但檢查不細緻、不到位,致使項目施工過程中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或制止。在年後的復工復產前,也只要求復工復產單位簽訂了安全生產承諾書,而沒有對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對轄區建設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不力。

(三)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責任的人員

1.陳聞弢,男,晨輝公司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項目經理。陳聞弢作為項目部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是未督促施工人員按《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二是對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三是對施工現場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對此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程序對其進行處理,並由晨輝公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2.羅術炎,男,晨輝公司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專職安全員。羅術炎作為該建設項目專職安全員,履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不到位,未組織參與對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施工過程中不在崗,未對現場安全情況進行跟蹤巡查;對施工現場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程序對其進行處理,並由晨輝公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3.王建強,男,晨輝公司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現場負責人。王建強作為公司該項目的現場負責人,對施工過程中的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施工人員違章冒險作業未及時制止和上報,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晨輝公司對其進行解聘。

4.張樺,男,硅谷公司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總監理工程師。張樺作為公司該項目總監,對該項目施工方案審核把關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或責令改正,對此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程序對其進行處理,並由硅谷公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5.陳燦,男,硅谷公司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陳燦作為公司該項目總監代表,對該項目施工方案審核把關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的冒險作業行為未及時制止;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制止或責令改正;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程序對其進行處理,並由硅谷公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6.李新民,男,硅谷公司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監理員。李新民作為該項目監理員,對施工現場發現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未進行制止和報告,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程序對其進行處理,並由硅谷公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7.沈明朗,男,湘鄉市經開區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分管建設工作。對該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不到位,對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責令檢查。

8.王標,男,湘鄉市經開區管委會建設管理局局長。作為管委會建設局負責人,雖對該建設項目進行過多次檢查,但檢查不細緻,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責令檢查。

9.彭勇,男,湘鄉市經開區管委會建設管理局市政設施科科長。雖對該建設項目進行過多次檢查,但檢查不細緻,安全監管不到位,對該項目施工單位負責人和監理單位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二)相關行政處罰建議

1、晨輝公司

晨輝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時未按放坡要求進行基坑開挖。二是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顧重高在基坑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坑內作業;晨輝公司專職安全員羅術炎不在崗,未到現場進行跟蹤巡查;施工現場負責人王建強未對施工人員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進行制止或責令改正。三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經調查,該公司對施工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員未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部分施工人員(如施工員李立文)未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供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料中,《員工三級安全教育記錄卡》既未填寫培訓日期,也無受教育人員簽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綜上所述,晨輝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湘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張光輝,男,晨輝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次事故中,對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和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工作不到位,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此次事故應負主要負責人責任,建議由湘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硅谷公司

硅谷公司監理職責落實不到位。一是編制的《監理規劃實施細則》,沒有涉及土方基坑明挖的監理安全措施,與實際施工情況不符。二是監理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硅谷公司監理人員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基坑作業時未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放坡、防坍塌支護等安全防護措施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進行制止或責令改正。綜上所述,硅谷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程序依法進行處理。

萬向榮,男,硅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次事故中,對湘鄉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二期)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理工作督促、檢查和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工作不到位,履行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此次事故應負主要負責人責任,建議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程序依法進行處理。

五、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1、晨輝公司要強化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及對項目管理人員的督促檢查,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對項目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2、硅谷公司要提高服務意識,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監理,不斷強化監理人員的責任意識,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3、經開區管委會要對轄區建設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作出具體要求,明確安全生產檢查內容,科學制定檢查頻次,合理安排檢查人員,加強對轄區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確保經開區的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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