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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技術監督局個人工作總結

質量技術監督局個人工作總結

質量技術監督局個人工作總結

質量技術監督局個人工作總結

近幾年,隨着機關部門法制工作力度的加大,質量技監部門的執法工作也進一步規範,既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又保障了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但在執法實踐中,仍遇到了合法權益難維護、處罰輕重難確定、處罰決定難執行、違法主體難封殺等問題。

一、在執法工作中的遇到的難題

在正常工作中我們經常會碰到一些難題,比如日常質量監督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銷售的排水用聚氯乙烯管材進行抽樣送檢。5月12日送樣,6月7日檢測結果不合格。可業主已將800米管材出售,產品無法追回,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有些生產飲用水的非法加工點,無營業執照,無衞生許可證。質量技監部門負有食品生產源頭監管的責任,也只能作出罰款、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如果取締非法加工點則要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這樣一來,黑窩點又要轉移了,不能有效打擊這種黑心商販。

二、難題出現的原因

在執法中出現這些疑難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滯後,存有缺陷。如何讓商家和生產廠家實行產品召回制度,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回答,使遵循“公權法律沒有賦予不可為”司法準則的執法主體處於尷尬的境地。二是行政執法體制不順。行政執法部門相互之間缺乏協調配合,造成執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監管系統交叉過多,職責不清,導致對同種法律行為有多種不同執法依據的交叉,客觀上造成行政執法難作為。三是宣傳還不夠到位,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不強,絕大多數的行政相對人對質量技監的專業法律法規不熟悉。

三、未來工作中應加強的有效措施

1、樹立正確意識

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應該有適應形勢的補位意識。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適時作出司法解釋,作為法律的延續和補充。作為省一級的人大和機關部門,也可以根據形勢的變化及時作出補充規定,彌補法律的缺陷。如,對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商品,可以讓商家和生產廠家利用大眾傳媒作出公示或公告,並作出無條件召回的承諾;若已經造成損失的,要作出適當的經濟被償等等。

2、理順眾多關係

各相關職能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和重大案件互相通告制度,形成執法合力。如,供電部門根據質監部門斷電的函,就要對生產企業拉匣,工商部門根據質監部門取締的函,就要適時做出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另外,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作為下級的要多請示、多彙報、多與上級溝通。有些案件可以通過上級局的橫向聯繫,對下級局的相關單位施加壓力,整合執法資源,協同作戰,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3、規範執法行為

實行行政執法案件流程表管理制度。對現場執法、案件調查、法制員審查、案審會審理、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歸檔等十幾個辦案環節,作出時限上的規定,提高辦案效率。實行執法人員相互交叉共同監督制度。現場執法人員不做調查筆錄,做調查筆錄人員不去現場執法。實行教育培訓考核驗資制度。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基本法律、行政法律和專業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以學法促進執法。結合年度考核,組織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的考核,對不合格的人員作出適當的行政處理。實行外部評議制度。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聘請行風監督評議員、舉行民主測評等方式,認真聽取相關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4、量罰合情合理

在判定情節輕重時,要充分考慮主客觀方面的違法情節,酌情量罰;在事實要件認定時,必須經過深入細緻的調查,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事項的性質認定酌情裁量,確認其行為是否違反質量技監管理秩序;在選擇處罰的對象、種類和幅度時,不要超出法定的範圍和幅度,同時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在選擇行為時限時,根據客觀情勢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且必須切實可行而又能體現嚴格執法,過短或過長都是不適當的。

5、加大普法宣傳力度

質監部門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質量月宣傳活動等時機,抓好階段性重點宣傳工作,擴大社會覆蓋面和影響力,增強宣傳效果。行政業務科室在服務企業的同時,抓好標準化、計量、質量責任、質量控制、特種設備等專項質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抓好不合格產品企業的廠長、經理和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切實加強他們相關質量法律法規意識,促進企業質量控制工作。抓好信息宣傳工作,鼓勵質監繫統內部的幹部職工,結合本職工作多動筆,通過編髮簡報、內參、調研文章,爭取多在各級新聞媒體和內部信息載體上刊用,樹立質監人的良好行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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