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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援助公函格式範文

民事援助公函格式範文

民事援助公函怎麼寫?法律援助又有什麼法律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民事援助公函格式範文,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民事援助公函格式範文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領函人:_______________發往單位:__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____________當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函專用於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處理機關外本函也專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向檢察院、法院提交)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_________:

本中心(處)接受_________的申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現指派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律師擔任你院辦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附:授權委託書一份

律師姓名: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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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刑事法律援助的規定。

【本條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三處修改:一是適當擴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範圍。二是適當調整了法律援助的辦理程序。三是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移至特別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加以規定。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於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這裏所説的“法律援助”,是由國家、社會來承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的幫助,當他們需要辯護人,而由於種種原因未委託辯護人時,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則無償地為其提供律師的幫助。本款規定刪去了“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這一適用條件。這是因為,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訴案件中公訴人都應當出庭支持公訴;同時,對於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款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本款的適用範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上的原因,請不起律師,或者因經濟困難以外的其他原因,如無人替他擔任辯護人等,因此未委託辯護人。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於經濟困難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託辯護人的權利,該權利不應因其貧困而被放棄。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託辯護人而自動放棄這一權利的,不屬於本款規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範圍。

2、本款規定的申請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本人及其近親屬”。這裏所規定的“本人”,是指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親屬”,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是指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本款規定的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機構是法律援助機構,即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的,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

4、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根據本款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定義務。

第二款是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本款的規定既適用於公訴案件,也適用於自訴案件。其中“盲”是指雙目失明,“聾”是指兩耳失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這些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規定對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會造成其法律知識的欠缺和對外界事物認識的偏差,而且在庭審中對證據的識別以至辯護都存在障礙,因而應當有辯護律師維護他的合法權利。

本款規定適用於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義務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款是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死刑是刑罰中最重的刑罰,我國曆來主張對適用死刑要慎重,因為判決一旦生效執行,即使發現錯誤也難以挽回。無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罰,會在很長時間內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保證讓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這是對重刑犯的辯護權的特殊保護,同時也體現了立足現階段國情循序漸進的原則。這裏所規定的 “可能被判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可能被判死刑的緩期執行。

需要指出的是,這裏規定的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情況得出的一種可能性的判斷,而不是定論。對於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旦發現根據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未委託辯護人的,就應當立即依照本款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本款規定適用於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義務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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