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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傳手抄報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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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沒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下面是小編準備的有關寫法制宣傳知識的手抄報版面,歡迎大家閲讀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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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處於一個國家獨立、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憲法的特徵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1.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2.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②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①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往往是依法特別成立的,而並非普通立法機關。②通過或批准憲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嚴於普通法律。

三、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

(一)《共同綱領》,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於1949年9月為新中國的建立而制定頒佈的。它規定了新中國的國體、政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國家基本制度與重大問題及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二)1954年憲法,由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基本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過渡到社會主義的方法和步驟,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三)1975年憲法,由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因特定的歷史原因,它從總體上強調階級鬥爭為綱,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嚴重的缺點和錯誤。

(四)1978年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1975年憲法的極左傾向,但由於當時許多是非問題在理論上和政治上還未能分清,因此儘管經過兩次修改。1978年憲法從總體上仍不能適應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是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等,其體現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持改革開放,進行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國人大四次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1982年憲法四次修改:

1988年憲法修正案:(一)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二)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憲法修正案:(一)明確把“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改革開放”寫進憲法,使黨的基本路線在憲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二)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三)把“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並解釋為“全民所有制經濟”。(四)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形式確定下來。(五)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定為國家的基本經濟體制,並對相關內容作了修改。(六)把縣級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1999年憲法修正案:(一)明確把“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沿着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進憲法。(二)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三)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四)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五)將國家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基本政策合併修改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六)將鎮壓“反革命活動”修改為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一)增加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國家的指導思想;增加了“政治文明”這一概念,並規定“推動物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愛國統一戰線的構成中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二)對土地徵用制度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三)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四)將公民私有財產的規定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五)增加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保障制度”;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六)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將憲法有關涉及戒嚴的規定修改為緊急狀態的相關規定。(七)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八)將鄉鎮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九)將《義勇軍進行曲》明確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則有:

(一)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

(二)各民主黨派是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黨的領導的,與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參政黨;

(三)多黨合作的政治基礎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四)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

(五)多黨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六)多黨合作的主要內容是參政議政和互相監督;

(七)以堅持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的基本路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為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共同奮鬥目標;

(八)以憲法為多黨合作的根本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九)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共同負有保衞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責任。

五、我國現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什麼?

我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這一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就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體現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們之間的平等、互助合作關係,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的經濟制度。

六、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它是指我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並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

七、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憲法所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具有綜合性和不可轉讓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

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據內心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裏,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稱身體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祕密和通訊自由受法律保護。

(五)社會經濟權利

是指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勞動就業權和取得報酬權,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利

是指文化與教育領域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從事文藝創作的權利與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七)監督權

是指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具體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法制教育名言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法官乃會説話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法律不能讓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衝突的首要渠道。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果律師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感情,就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舌頭。在民主的國度裏,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度裏,國王就是法律。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有佔有,是一種事實。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

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着司法權的喪失。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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