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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賠償的協議書

非因工死亡賠償的協議書

1非因工死亡賠償的協議書

非因工死亡賠償的協議書

甲方:天津高強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張三

乙方:李四,系死者王五之妻(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與死者王五均系甲方工人,20XX年11月13日下班後,乙方與死者王五未經廠方允許在廠區宿舍內生爐取暖導致一氧化碳中毒,經搶救無效王五於20XX年11月14日死亡。為妥善解決王五死亡善後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喪葬事宜:

甲、乙雙方共同配合,及時處理死者喪葬事宜。所需喪葬費用由甲方支付。(死者全部救治費用已由甲方支付)

二、賠償金額:

甲方向乙方賠償一次性救濟費計人民幣壹元。除承擔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費用。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20XX年11月16日前甲方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全部賠償金XXXX元。

四、乙方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再無其他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20XX年X月XX日

2非因工死亡賠償的協議書

甲方:馬宗果家屬()

乙方:溧陽申菱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

馬宗果(身份證號612524198311275635)系乙方職員,於20XX年9月4日非因工死亡(醫院診斷為腦疝形成珠網膜下腦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為妥善解決馬宗果死亡善後事宜,甲、乙雙方結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補償協議:

一、喪葬事宜:甲方負責處理死者喪葬的全部事宜(從太平間起到死者安葬完畢為止)。

二、補償金額:

1、太平間屍體存放及相關費用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火化及骨灰盒費用3080元;運屍費2300元(從神木縣醫院太平間到榆林殯儀館)。

2、喪葬費:員工所在單位平均工資3個月的補助(3個月*1876元/月=5628元)。

3、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員工所在單位平均工資12個月的補助(12月*1876元/月=22512元)。

4、家屬來回車費補貼:10580元(壹萬零伍佰捌拾元整)。

5、家屬電話費補貼:500元(伍佰元整)。

6、發放未領月工資,金額為:

三、乙方已代付全部醫院費用、安排家屬賓館食宿費用,該款由乙方全部承擔(如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保留追討之權利)。

四、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現金元。

五、違約責任:1、乙方遲延付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餘款,並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公證費、律師費。

六、見證條款:丙方見證雙方全面實際地履行補償協議

七、甲方負責補償款項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八、協議簽訂執行後,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就馬宗果非因工死亡事件對乙方提起訴訟、仲裁,如甲方跟非乙方提起訴訟、仲裁,乙方會積極配合甲方進行訴訟、仲裁。

九、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簽名及手印):

乙方(簽名及手印):

丙方(簽名及手印):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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