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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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哪些內容1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離婚協議有哪些內容2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對於協議離婚的在辦理離婚手續需提交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該協議是一個將離婚後可能涉及到的人身問題、子女問題、財產問題統一提前預防和做出解決的方法。如果在離婚的時候,面對種種的難題,都採用逃避的方式來面對,或者採用籠統的方法來處理,不遠過多談及和約定相關的細節,草率的簽訂協議,可能會成為日後的隱患。因此,對於離婚協議不可草草簽訂,需要雙方思考實際問題、制定方案、找到雙方分歧和解決辦法,最終以一種書面形式將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落實到書面,在離婚後參照和履行。
對於離婚協議書的簽訂,協議書上需註明雙方的基本情況、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等,除這些外還須註明:
(一)、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二)、子女撫養問題,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期限,以及探視權的實行方式與協助義務等
(三)、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債權等財產的分割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與負擔
(五)、其他事項,比如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的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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