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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風險有哪此

協議離婚的風險有哪此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按期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户手續,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起訴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並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後,再申請法院執行。

協議離婚的風險有哪此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後患。由於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相關法律知識相對較少,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後患發生。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為《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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