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實用範文 >論文 >

關於科學的小論文

關於科學的小論文

科學是腦力勞動,是腦力勞動的產物。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關於科學的小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科學的小論文

摘要:針對我國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與單位經營的衝突、獎勵報酬制度分散、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問題,提出如下建議: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職務發明人獲得獎勵報酬的基本權益,對錶現優異的單位和職務發明人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以審議通過正式的《職務發明條例》作為保障職務發明人基本獎勵報酬的主要依據;單位與職務發明人關於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考德國《僱員發明法》的同時結合中國實際,量化許可費率、發明比例、發明者貢獻度、估計價值等相關參數,分不同情況對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進行量化。

 關鍵詞:職務發明 獎勵報酬 量化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2011 年我國職務發明專利的授權量佔本國發明專利授權總量的 84.6%,2012—2014 年分別為 87.6%、88.4% 和 89.9%,2015 年達到 90.7%。隨着我國職務發明創造比例逐漸增長,職務發明人基本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凸顯,尤其是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報酬問題。職務發明獎勵報酬金額是對職務發明人付出創造性勞動的認可,獎勵報酬金額是否合理關係到能否調動職務發明人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單位創新能力的提升。在國外,《日本特許法》《法國發明專利法》、德國《僱員發明法》都有相關規定,為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報酬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我國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的政策引導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指出:“制定職務技術成果條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保護科技成果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職務發明人權益,提高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2015 年 12 月 18 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完善職務發明制度。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依法建立健全發明報告、權屬劃分、獎勵報酬、糾紛解決等職務發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創新成果收益分配製度,提高骨幹團隊、主要發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與《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相比,《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職務發明制度,為更好地保障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指導性意見。

二、我國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獎勵報酬制度與單位經營的衝突

(1)獎勵報酬制度與單位經營自主權的衝突,從單位角度來看,單位需要經營自主權。單位認為獎勵報酬應該根據單位發展的實際情況給予職務發明人,不應該受到其他干預。從職務發明人的角度來看,勞動力買賣市場的現狀決定了發明人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若想達到勞資雙方的共贏,僅靠單位的自覺自律是難以實現的,法律應當在這一領域進行適當的規範和指導來保障發明人的合法權益[1]。這樣獎勵報酬制度與單位經營自主權之間就存在衝突。

(2)獎勵報酬制度與中小單位生存發展之間的衝突,獎勵報酬制度增加了單位的資金投入,對於很多中小型單位可能無法做到,從而引起糾紛,不利於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也不利於調動單位從事創新的積極性[1]。甚至會給部分中小單位的生存發展帶來巨大壓力。

2. 獎勵報酬制度分散,不利於統一

獎酬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中已有規定[2]。同時,對職務發明獎酬規定相對明確的《專利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專利,並不包括其他知識產權客體。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也有不同程度的體現[2]。

通過研究發現,我國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散見於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區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中,這些規定以報酬比例為重點,相互之間並不完全一致,這種突破上位法以及分散立法的狀況不僅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同時也造成了實踐中職務發明獎酬的混亂,給法律適用帶來一定困難[2]。

3. 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難以確定

由於獎勵報酬制度分散,針對同一職務發明,不同的獎勵報酬制度評估出的獎勵報酬金額不同,會導致獎勵報酬金額難以確定。同時,較低的獎勵報酬金額不能作為對職務發明人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價值的肯定或鼓勵,會挫傷職務發明人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另外,當出現多個發明人時,還存在獎勵報酬金額如何分配的難題。

三、關於我國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的建議

1. 關於獎勵報酬制度與單位經營的衝突的建議

單位的`經營自主權應當獲得尊重,但經營自主權並非沒有任何限制,而應當是在法律框架內的經營自主權。一項職務發明的做出,是單位和發明人共同努力的結果。關於獎勵報酬制度與單位經營的衝突給出以下建議。

第一,對於不主動給予職務發明人基本獎勵報酬的單位,通過法律途徑必須規定單位有保障職務發明人獲得獎勵報酬的義務。

第二,在保障職務發明人基本權益的情況下,對於主動給予職務發明人高於基本獎勵報酬金額、充分調動職務發明人從事發明創造積極性、形成良性循環的單位,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政府部門在單位項目知識產權相關的申請、立項、評選、費用等方面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對於職務發明人在業績考核、獎勵和職稱聘任等方面優先考慮。

第三,從長遠利益考慮,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引導、幫助中小單位建立和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在相關政策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幫助目前有困難的中小單位走出困境。

2. 關於平衡獎勵報酬制度的建議

獎勵報酬制度分散造成了實踐中職務發明獎酬的混亂,給法律適用帶來一定困難,對此給出以下建議。

第一,加快完善《職務發明條例(送審稿)》,審議通過正式的《職務發明條例》,以《職務發明條例》作為保障職務發明人基本獎勵報酬的主要依據。

第二,當其他獎勵報酬制度與《職務發明條例》發生衝突、且不能保障職務發明人基本獎勵報酬時,按照《職務發明條例》的規定執行。

3. 關於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的建議

針對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存在的問題,給出以下建議。

第一,單位與職務發明人關於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單位與職務發明人關於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如下情形。

①單位把職務發明許可第三方使用,並獲得許可費的,參照德國《僱員發明法》,給予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獎勵報酬金額可以表示為[3]:獎勵報酬金額 = 銷售額 X 許可費率 X 發明比例(如果是合作發明)X 發明者貢獻度。

②對於通常用於和製造有關的發明,這種發明不改變最終的產品,但可以在單位內部提升產品的生產方式,單位在內部使用該發明,從而節約成本,職務發明人可以得到所節約成本的一定比例作為報酬[3],獎勵報酬金額可以表示為:獎勵報酬金額 = 節約成本 X 發明比例(如果是合作發明)X 發明者貢獻度。

③對於在交叉許可等沒有實際收入或銷售收入時,職務發明人和單位共同估計發明的價值,職務發明人取得估計價值的一定比例[3],獎勵報酬金額可以表示為:獎勵報酬金額 = 估計價值 X 發明比例(如果是合作發明)X 發明者貢獻度。

④以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制度”為契機,成立專門機構從職務發明人提出發明相關問題所做的貢獻、解決發明問題所做的貢獻、職務發明人在單位的位置和職責[3]等方面確定職務發明人的發明比例和貢獻度;成立專門機構根據中國行業具體情況以及當地行業具體情況,確定許可費率;確定的許可費率、發明比例、發明者貢獻度為① ~ ③中獎勵報酬金額的計算提供依據。

⑤在單位內部成立專門機構,從財務數據確定節約成本;從發明的交叉許可對象的價值、發明的進攻和防禦能力等方面,確定發明的估計價值;確定的節約成本、估計價值為② ~ ③中獎勵報酬金額的計算提供依據。

四、小結

針對我國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與單位經營的衝突、獎勵報酬制度分散、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問題,提出如下建議: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職務發明人獲得獎勵報酬的基本權益,對錶現優異的單位和職務發明人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以審議通過正式的《職務發明條例》作為保障職務發明人基本獎勵報酬的主要依據;單位與職務發明人關於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考德國《僱員發明法》的同時結合中國實際,量化許可費率、發明比例、發明者貢獻度、估計價值等相關參數,分不同情況對獎勵報酬金額及分配進行量化。

例如,可以參考德國《僱員發明法》的同時結合中國實際量化發明者的貢獻度,具體內容如下。德國《僱員發明法》認為,僱員為提出和發明相關的問題所做出的貢獻越大及為解決發明問題所做出的貢獻越大,在計算報酬時,發明者的貢獻越大[3],即發明者的貢獻度與提出和發明相關的問題所做出的貢獻和為解決發明問題所做出的貢獻成正比。這與我國《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4]的立法宗旨相吻合。我國的職務發明制度在量化職務發明人的貢獻度時,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將和發明相關的問題所做出的貢獻和為解決發明問題所做出的貢獻量化,配合適當的係數,用正比例函數表示發明者的貢獻度。

德國《僱員發明法》還認為,但僱員在公司中的位置越低,和發明相關的職責越小,發明者的貢獻度反而越大[3]。例如,做出同樣的發明,一個清潔工的貢獻度遠大於一個專業從事研發人員的貢獻度[3]。即發明者的貢獻度與其位置和職責成反比,這符合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中“保障和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指導思想。我國的職務發明制度在量化職務發明人的貢獻度時,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將發明者的位置和職責量化,配合適當的係數,用反比例函數表示發明者的貢獻度。

最後,將發明相關的問題所做出的貢獻、為解決發明問題所做出的貢獻、發明者的位置和職責,配合適當的係數,用函數表示發明者的貢獻度。這樣可以保障職務發明人基本獎勵報酬的同時,對職務發明人從事創新活動起到了正向引導的作用,可以擴大創新基礎,更好地鼓勵創新,引導形成“萬眾創新”的局面,為我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 張永華 . 對《職務發明條例草案》若干基本問題的思考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專利法研究 [M]. 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5 :199-200.

[2] 唐素琴,等 . 對《職務發明條例(送審稿)》中相關問題的思考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專利法研究 [M]. 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5 :172-173.

[3] 李夢娜 . 我國職務發明報酬問題研究 [D]. 蘭州:蘭州大學,2009 :22-24.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M]. 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標籤: 論文 科學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yongfanwen/lunwen/y8grz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