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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零食創業論文

進口零食創業論文

隨着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品貿易日益廣泛採用象徵性交貨的方式以及信用證支付的結算方式,我們看看下面的進口零食創業論文吧!

進口零食創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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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這種情況下,單據成為了交易的關鍵。單據與貨物的實際情況不符,就可能產生嚴重的風險。海運提單代表貨物的物權,從而成為全套結匯單據中最為核心的單據,也理所當然成為出口商雙方、承運人、銀行等當事人關注的焦點。

關鍵詞:信用證;提單;風險

國際商品貿易實質上是貨物流和資金流的對流活動。其中,貨物流是通過出口商交付貨物給承運人,依託承運人的跨境運輸來完成的;資金流則是由進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夠得到物權的前提下,通過銀行交付貨款實現的。貨物流與資金流的時間差是形成貿易風險最直接原因。

目前,國際商品貿易廣泛採取象徵性交貨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貨義務是在約定的出口國地點完成裝運,獲得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交包括提單在內的有關單據,就視為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如CIF、FOB等。在象徵性交貨條件下,單據成為交易的關鍵,單據既是出口商履約的證明,也是進口商付款、提貨的依據。

1信用證業務是單證買賣業務

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的有條件的保證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可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獲得開證銀行的支付。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之間是三角契約關係。進出口商之間受合同的約束,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受開證申請書和履約保函約束,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由信用證約束。

2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分析

在國際貿易運輸活動中,有權簽發海運提單的不僅有承運人,還可以是非承運人的貨運代理人。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的規定,如果信用證中沒有反對,銀行將接受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由此,在象徵性交貨條件下,進口商可能遭受諸多提單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1)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三種典型情況:空頭單證、貨物數量與提單記載不符、保函換髮清潔提單。

空頭單證是指提單表面記載嚴格符合信用證,但卻與貨物的實際狀況嚴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沒有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十五條規定付款銀行對受益人提交單據的有效性沒有審核義務。銀行對於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於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於任何單據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與否,對於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執行能力或信譽也概不負責。正是這種有效性免責形成了風險漏洞。在憑單付款的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賣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單,註明是“清潔的”、“已裝船的”、“裝船期早於合同的交貨期”再加上假簽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結匯單據中的其他兩項基本單據:賣方發票和保險單均極容易偽造,發票由賣方簽發,保險公司在簽發保險單時也只依據是否交納保費,並不查驗將來是否有貨裝上船。憑着這一套單證,騙子可以辦理信用證項下結匯,待收到錢後逃之夭夭。

第二種情況是貨物實際數量與提單不符。根據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第十五條規定,“銀行對於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於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於任何單據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豐收在與否,對於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和/或疏忽、清償能力、執行能力或信譽也概不負責。”這一規定表明了信用證只注重單證相符,這一規定為賣方欺詐提供了方便。

第三種情況是憑保函換髮清潔提單。當發貨人送交的貨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爛、鏽漬等,船方會在提單上加上不良批註。不良批註的不清潔提單,銀行會拒絕付款。出口商(發貨人)為保全自己利益常常採用折衷辦法,即出具保函保證抵償船方損失,要求承運人換髮清潔提單。這樣,進口商付款提貨後,發現單貨不符也只能申請索賠,若遇到惡意欺詐便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2)運輸延遲的風險。運輸延遲的風險主要是倒籤提單。根據規定,當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付運便無法收取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運輸的合同中,賣方可能與承運人商量,要求承運人倒籤提單,使提單日期早於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從而順利結匯。但是,提單日期與實際發貨日期不符,會導致貨物在海上運輸發生風險時無法得到賠償,此外運輸延遲可能使進口商的銷售計劃落空,承擔市價波動風險。

(3)承運人責任之外的海上運輸的風險。承運人責任之外的海上運輸的風險主要是轉船提單的風險與艙面提單風險。當裝運港與目的.港之間無法直達,貨物需要轉運時,對普通的海運提單而言,第一程船與第二程船提單的簽發人只承擔自己承運範圍內的運輸責任,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轉船風險。

3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的防範措施

(1)加強資信調查、審慎選擇交易夥伴。客户良好的資金能力、商業信譽是履行合同義務最重要的道德保證。因此,在交易前,應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進行客户資信調查。仔細審查客户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盈虧情況、業務範圍、公司設備、開户銀行所在地址、經營作風及其過去的歷史。這些對於選擇良好的貿易伙伴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2)仔細訂立信用證條款。信用證性質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過信用證的內容來加以克服。進口商作為開證申請人應在單信用證中擬定條款嚴格限制出口商行為,特別是嚴格規定單據的簽署人、單據的填寫內容來阻止賣方欺詐。在規定的信用證議付條件時,除了要求提交發票、提單、保險單三種必須的基本單據之外,還須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製造商品質證書和與之內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出口原產地證書等。

(3)認真審核提單內容。付款銀行和進口商在付款以前,應認真審核提單內容。首先查看提單簽發人是承運人還是承運代理人,如果提單是發貨人的代理人(運輸行)簽發的,應拒絕付款。在CIF、CFR條件下,最好要求對方提交班輪提單,提單必須註明運費預付;注意提單沒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約的約束;審核正本提單份數與提單上記載是否一致;提單必須是已裝船的清潔提單或有“已經裝船批註”,但不能有不良批註;不接受貨裝艙面的提單;如果信用證允許轉運,轉運將被允許,但同一提單應包括全程,提單上的裝運港和目的港與信用證規定一致。當合同金額較大時,最好在合同中採取FOB條款,由進口商自行安排運輸,來防止欺詐風險。

參考文獻

[1]@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信用證國際慣例彙編[M].北京:中國民法出版社,2004.

[2]@郭瑜.提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

[3]@吳百福.進出口貿易實物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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