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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監管論文

電子商務的監管論文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絡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以下是小編收集的電子商務的監管論文,歡迎查看!

電子商務的監管論文

1引言

我國電子商務自2008年以來交易規模實現大幅度增長,2014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規模12.3萬億元[1]。網購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消費方式,但網購商品質量問題日益凸現。開展電子商務產品的質量監督工作尤為迫切。為此,國家質檢總局於2013年11月成立了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風險監測中心(杭州),並於2014年1月又成立了電子商務產品質量12365投訴舉報處置指揮中心(杭州),加大了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督的力度。

產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是政府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質量監督的主要手段,其中的監督抽樣方案十分重要,2015年1月下旬發生的淘寶網與國家工商總局的爭議起因就是監督抽樣的樣本問題。電子商務產品與實體店商品或倉庫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存在許多不同之處,目前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的抽樣方法卻大多依循適用於實體店商品或倉庫產品的監督抽樣標準,一些監督的結果也難以令人信服。因此,研究電商產品監督抽樣方法及其特點十分有意義。

2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文獻及標準分析

國內學術界對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狀況已有許多探討,但對於電商產品的質量監督研究較少。何雲福從產品質量監管模式的角度,指出電子商務產品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取得、樣品的確認以及後續處理等環節都與日常的監督抽查工作遇到的情況不同[3],並較多探討了電商產品監督抽查模式,但未涉及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方案。由於我國與發達國家的網絡購物市場環境存在較大差異等客觀原因,鮮見國外學者對於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領域的研究文獻。

產品驗收抽樣檢驗是由使用方採取的一種質量控制手段,而監督抽樣檢驗是在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由第三方機構為保證產品質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對產品質量進行的監督。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有一系列適用於質量監督特點的抽樣檢驗標準。

目前,我國已頒佈實施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標準,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標準體系。但對於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抽樣,僅頒佈實施了1項標準,即GB/T28863-2012《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程序具有先驗質量信息的情形》(以下簡稱GB/T28863-2012)。GB/T28863-2012標準規定的抽樣檢驗程序是專門為對流通領域的商品實施質量監督而制定的,電商平台上的'商家屬於流通領域,具有一定的共性,因而對電商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時可根據條件採用GB/T28863-2012。GB/T28863-2012對適用對象、監督總體確定、複驗程序等做了規定,但對樣本量大小、計量或計數質量特性的不合格判定方式、抽樣點及抽樣方式等並未明確。本文就風險控制、抽樣點及抽樣方案、監督質量特性及其不合格判定三個方面分析了GB/T28863-2012的特點。

3電子商務產品抽樣特點分析

由於網絡購物情境不同於倉庫或實體店,對於電子商務產品的監督抽查必定與倉庫產品或實體店商品的監督抽查有所區別。本文對淘寶、京東、亞馬遜、噹噹、唯品會等網購平台進行研究,發現這些網購平台的物流方式有顯著的區別:淘寶一般由第三方快遞公司運送;京東、亞馬遜和噹噹既有自己的產品配送服務,也有第三方的快遞公司服務;唯品會完全是自己的快遞配送服務。也就是説,隨着經營模式的不同,有的網購平台有自己的倉儲,有的則沒有,即網購平台與貨物倉儲屬於兩家不同的企業。有倉儲的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可按現有產品質量監督抽樣標準執行,兩者無本質區別。現對獨立、無法確定庫存的電商產品抽樣特點進行分析。

通常在進行產品監督抽樣時,要先判斷批量大小,不同大小的批量採用不同的監督抽查標準來確定抽樣方案及方式,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實體店為現場抽),並且執法人員、檢驗人員、銷售者三方必須同時在場。網購平台與實體店的監督抽查差異就在於銷售者(網上商家)不在場,抽樣人員面對網上商家時,只能看到商家單方面呈現的店鋪信息及產品介紹,難以考證一些信息的真實性,不能直觀鮮明地瞭解樣品基本情況,因而對於沒有自營商品倉庫的電商平台,只能通過下單購買來抽取樣本。

對於電子商務產品,抽檢方還難以確定樣本量、批量及總體量,比如遇到部分電子商務產品庫存樣品量太少而無法抽檢、部分電子商務產品下單購買時必須超過一定個數才進行配送等問題,因而通過檢索抽樣表形成抽樣方案的方法不易實施,且抽檢的樣本量不可能很大,樣本量過大會使購買費用增加,提高檢驗成本。

此外,下單抽樣後,產品通過快遞進行配送的運輸過程難以監控,產品待檢測性質易受系統因素干擾,容易導致產品檢測結果的失真。電商平台上的商家有多種類型,有的商家銷售不同生產企業生產的或不同品牌的產品,沒有自營品牌,此種類型商家佔多數,類似於經銷商;有的商家直接銷售某個廠家生產的或某品牌產品,沒有自營品牌;有的商家是某個生產企業或某品牌授權的官方網店,專門銷售該廠家或該品牌的產品,產品品牌就是商家自營品牌,且一個電商平台的某品牌官方商家只有一個,類似於代理商。因而對於不同的網上商家,還需注意不同的抽樣問題。

對於第一種網上商家,同種類型的產品可能是多個廠家生產的,或者是多個品牌均有同種類型的產品,比如:同一外觀的0.5mm黑色簽字筆芯有大品牌,也有小品牌,甚至有無法直觀獲知品牌或廠家信息的,這類產品可能存在信息不全、偽信息等問題,容易出現大面積假冒偽劣現象,影響抽檢人員對產品是否驗收合格的判斷,若執行監督檢驗,則很難追溯產品質量問題源頭,也很難將監督抽檢結果告知承擔主要質量責任的一方。對於後兩種網上商家,監督機構可以追溯到生產方,保證產品基本信息的信度,確保監督總體驗收抽樣合格,排除假冒偽劣產品干擾檢測結果而影響監督總體真實質量水平等問題。同有自營倉庫的電商平台一樣,對於第三種網上商家(如官方旗艦店),具備自有、獨立的庫存,監督機構可以依循傳統產品監督抽樣檢驗程序。電商產品的抽樣特點總結。

4建議

基於上述分析,電子商務產品抽樣較一般產品(實體店商品或倉庫產品)抽樣情況更為複雜,GB/T28863-2012有侷限性。本文針對制定和實施電商產品質量監督抽樣標準,提出下列建議。

(1)在抽樣標準體系方面,由於電商產品的監管涉及多個利益相關方,包括電商企業、上游生產企業、中間商、網購消費者、政府、其他利益相關者,因而電商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樣標準應滿足各利益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所以,電子商務產品監督抽樣方案具有多樣性,應參照產品監督抽樣標準體系,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抽樣標準體系。

(2)在兩類風險控制方面,由於現有監督抽查標準所規定的生產者風險α(“拒真”風險)等於或小於等於0.05,從而提高了使用者風險β(“受假”風險),使得網購平台上流通的產品總體質量水平降低,這也容易導致網上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為體現保證產品質量和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宗旨,制定標準時應選擇合適的參數,加大對β的限制,又能保證α在理想範圍之內(如β控制在0.05,α控制在0.1),使電商產品總體質量水平得到改善。此外,適當增加樣本抽取量也有助於降低兩類風險。

(3)在樣本確定與成本控制方面,現有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樣本量極小,而電商產品總體量、流通量龐大,下單抽樣後的小量樣本的不合格判定結果難以具有代表性,樣本量極小時還有相當大的漏判風險。為提高從樣本推斷總體的不合格判定結果的信度,在檢驗成本增加不大時,可以適當增加樣本抽取量。在制定抽樣方案時,可以確定不合格判定數和電商產品的監督檢驗水平,結合產品質量特性分佈特點,得出合理的樣本量。另外,一些特殊情況如下單要求的不可控性因素(庫存量少、起售量限制等),也應予以考慮。

(4)在電子商務產品的質量特性不合格判定方面,關鍵是對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特性重要程度的合理劃分,這可以結合產品技術標準、電商大數據以及監管需求等因素。不同重要程度質量特性的不合格劃分還需要用來判定樣本的不合格類別,因而,對於計量質量特性不合格類型的劃分,需選取合理的參數,結合規範限值,確定合適的監督限值,恰當地表達不同質量特性的要求類型(望大、望目、望小特性);對於計數質量特性,可以確定監督質量水平(p0值,一般不小於產品驗收時規定的質量水平),不合格程度與監督質量水平同向變化,這樣有助於清晰明確地劃分計數質量特性的不合格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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