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實用範文 >論文 >

我國轉讓定價方法防範工作論文

我國轉讓定價方法防範工作論文

轉讓定價是跨國納税人進行國際避税活動的一種最常見的手段。隨着跨國公司的興起和日益發展,跨國公司通過在內部交易中應用轉讓定價,可以轉移和再分配各關聯企業的利潤,會計論文發表以達到避税目的。與此同時,也造成利潤轉出國和轉入國之間税收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加強轉讓定價的管理,受到各國政府的普遍關注。

我國轉讓定價方法防範工作論文

一、我國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採用的主要方法

(一)貨物的轉讓定價。集團公司利用其關聯公司之間的提供原材料、產品銷售等往來,通過採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等內部作價辦法,將收入轉移到低税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而把費用盡量轉移到高税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從而達到轉移利潤和減輕公司整體税負的目的。

(二)勞務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除了上面提到的材料和產品貿易往來外,還會經常相互提供各種勞務服務。其做法同貨物的轉讓定價基本相同,關聯企業之間可以利用提供勞務服務的內部作價方式來實現利潤的轉移,達到減輕整體税負。

(三)管理費用的轉讓定價。企業集團總部為其下屬公司提供各種管理服務。因此,有關的管理費用必須分攤給下屬公司負擔。集團公司為了降低企業整體税負,往往沒有按合理標準來分配管理費用,而是對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費用,對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費用,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四)有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生產設備等有形資產的租賃行為。這就為關聯企業進行納税籌劃提供了空間。

(五)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的商標、商譽、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產權。由於無形資產具有單一性和專有性的特點,轉讓價格沒有統一的市場標準可供參照,其轉讓定價比貨物及勞務更為自由靈活和方便,轉讓價格亦可包含於被轉讓的設備款之中,但是如果是國內企業將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包含於設備裏面,則應考慮國家對出售固定資產徵税的其他税收政策法規。

(六)資金的轉讓定價。資金的價格表現為貸款或借款的利息。關聯公司之間可以通過其內部結算銀行發生借貸行為,其常常表現為總公司對分公司進行貸款。這樣,總公司就可通過對税率高的分公司實行高利率貸款的政策,而對税率低的分公司實行低利率貸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潤從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轉移,以減輕整體所得税税負。

總之,以減輕集團公司整體税負為目的的轉讓定價的基本做法是:當賣方處於高税率地區而買方處於低税地區時,其交易就以低於市場價進行;反之,則以高於市場價進行交易。

二、目前我國轉讓定價調整方法

對關聯企業之間銷售貨物或財產的定價問題,一直是防止國際避税的一個焦點。其中的關鍵一環是確定一個公平的價格,以此作為衡量納税人是否通過轉讓定價方式,壓低或抬高價格,規避税收。我國對關聯企業之間不合理轉讓定價進行調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以税務部門掌握的,非關聯的獨立競爭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進行同類經濟交易的價格,來確定跨國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被各國廣泛應用於對商品銷售、勞務提供、無形資產轉讓、貸款提供等方面轉讓定價的調整。

(二)再銷售價格法。在無法得到具有可比性的非受控價格的情況下,可以採用再銷售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是指以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買方將購進的貨物再銷售給非關聯企業時的銷售價格扣除合理利潤後的餘額為依據,來調整關聯企業之間不合理的轉讓定價。

(三)成本加利法。在市場可比非受控價格和再銷售價格都無法得到的情況下,税務部門可以採用成本加利法。成本加利法是指按照轉出的關聯企業產品的生產成本,加上按合理的毛利率計算的合理利潤,來確定跨國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在市場上無可比交易的某些獨家產品。在使用成本加價法時,關鍵在於確定合理的毛利率。在確定毛利率時,應考慮市場的狀況、貨品的種類、無形資產的影響、賣方履行的職能等因素。

三、轉讓定價避税防範措施

(一)完善我國税收制度,加強立法。可借鑑外國的立法經驗,把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税人。如果沒有反證,税務部門在税收爭議中所舉證的全部事實均認為屬實;如果要推翻這一結論,那麼納税人應負舉證責任。在爭議訴訟過程中,納税人應列舉使人信服的證據,來反駁税務部門徵税所依據的法律事實。但當税務部門依法對納税人的不正常避税、偷税進行處罰時,則必須履行舉證責任。

(二)加強納税申報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必須按照我國税法要求,於納税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税申報表,同時附送國家税務總局制發的《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須填報的主要內容包括:關聯企業的`名稱、地址、資本總額、主管項目、企業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包括業務往來交易的類型、內容、日期、數量、規格、型號、單位計價標準、金額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本年度內與兩家或兩家以上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未按規定期限向税務機關報送的,應予以處罰。

(三)加強海關對關聯企業之間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作用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對設備價值的鑑定作用。海關一旦發現企業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偏高或偏低,即有權進行估價徵税,海關可會同商檢局對該批進出口貨物進行認真檢驗鑑定。

(四)實行會計審計制度。税務機關在接到企業報送的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的兩個月內,要專門組織委派熟悉涉外税收政策和企業財務知識、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税務人員,專門就企業會計核算過程的結果進行必要的審計,核查營業收入是否真實,成本費用有無多列少攤,利潤所得有無匿報,經營活動有無違法等項內容。如審定企業有避税行為,應選擇適當的方法進行調整。

(五)積極進行反避税合作,加強税收情報交流。作為政府職能部門,要採取嚴格的防範避税措施,對關聯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予以必要的監督檢查。在對關聯企業的監控上,應儘快建立工商、經貿、金融、保險、税務、商檢等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協同作戰的税源監控體系,完善税收徵管制度。通力協作,經常加強信息交流,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從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維護税法的尊嚴,保護國家利益不受損失。

(六)加強預約定價制。我國《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草案)》對預約定價制的定義是:納税人與其關聯企業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申請預先約定關聯交易所適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用以解決和確定在一定時期內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税收問題時,會計論文發表各級主管税務機關和納税人依照本規則所進行的會談、審計、評估和核實、磋商、預約定價安排的擬定和批准,以及監控執行等具體管理工作。同時,要設置專門管理機構,儘快建立一支素質高、業務強、具有預約定價管理技能的隊伍,切實提高我國轉移定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yongfanwen/lunwen/oq29go.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