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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的安全理論與實踐研究論文

西方人的安全理論與實踐研究論文

一、“人的安全”理論概述

西方人的安全理論與實踐研究論文

“人的安全”有着不同的界定和理解形式。詹妮弗·利寧和山姆·阿里認為,“人的安全”是人類持續發展的基礎條件,其主要衡量指標可概括為:可持續家園、建設性社會家庭網絡、承認歷史並積極把握未來。阿斯特里·蘇爾克認為,“人的安全”的中心任務是保護弱勢羣體,主要包括三類:戰爭和內部衝突的受害者、勉強維持最低生活水平並處於社會經濟最底層的人們、自然災害的受害者。UNDP將“人的安全”廣義地定義為“免於恐懼的自由和免於匱乏的自由”。《人類發展報告》認為,除非人們能夠在安全的條件下從事其日常生活,否則這個世界永遠也不會有和平。該報告指出,“人的安全”包括兩個主要方面:第一,免於饑荒、疾病、壓迫等慢性威脅;第二,免於家庭、工作和社區等日常生活場所中的危害性和突發性干擾。該報告將“人的安全”所面臨的威脅分為七大部分:經濟安全(基本收入有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供應充足)、健康安全(相對免於疾病和傳染)、環境安全(能夠獲得清潔水源、清新空氣和未退化的耕地)、人身安全(免遭人身暴力和威脅)、共同體安全(文化身份安全)和政治安全(基本人權和自由得到保護)。

並歸納出“人的安全”的四大本質特徵:(1)“人的安全”是普世性的,國家不論強弱,人民無論貧富,都受到“人的安全”的影響;(2)“人的安全”的組成部分是互相依存的,當世界某地人們的安全受到威脅時,所有國家均有可能捲入其中;(3)早期預防強於事後干預;(4)“人的安全”以人為中心。 “人的安全網絡”將“人的安全”定義為,“一個人道的世界……在那裏,每個人都享有免於恐懼和免於匱乏的自由,享有發展其個人潛能的同等機會…… ‘人的安全’在本質上意味着人們的權利、安全甚至生命都免遭眾多的威脅…… 人的安全和人的發展是一枚硬幣的兩面,相互促進,併為彼此形成一種建設性的環境。”2003年,“人的安全委員會”在題為《現在的人的安全:保護人民並賦予他們權利》的報告中,將“人的安全”定義為:“通過增強人的自由和人的實現,來保護所有人生活的精髓。‘人的安全’意味着保護重要的自由———作為生活的要素的自由。它意味着啟動加強人的力量和精神的進程。它意味着創建政治的、社會的、環境的、經濟的、軍事的和文化的體制,使其一道構築有利於人們生活和尊嚴的`結構。”根據委員會的界定,“人的安全”的目的是“以增強人的自由和人的實現的方式,來保護所有人生活中的至關重要的核心。”

報告認為,儘管發展關注於實現平衡和可持續的增長,但“人的安全”更多地涉及“威脅人類的日常生活和尊嚴的情況”。該概念也非常關注對自由的保護,並賦予對個人的賦權以顯著的價值。“人的安全”概念的力量很大程度上來自一個二元的政策框架:基於保護和賦權這兩個相互強化的支柱。運用這個框架可提供一個全面的路徑,將自上而下的規則、程序和機構———包括建立早期預警機制、良治和社會保護文件,與自下而上的關注———參與程序支持個人和社會在確定和行使其基本自由中的重要作用———結合起來。其結果是,“人的安全”不僅推動一個政策框架,使人民得到保護和賦權,並處於一個更有利的位置以積極地防止和化解不安全的影響;而且有助於通過形成公眾交往,促進地方所有制,並加強國家和社會的關係,以在一個社會的各種行為者之間建立一個社會契約。

二、關於“人的安全”的早期實踐

“人的安全”主要是在以下一些國家的倡導與實踐下興起的。加拿大加拿大政府認為,“人的安全”意味着人們的權利、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免於普遍威脅,並從外交政策方面確定了五大重點任務以促進人的安全:保護平民、支持和平運動、預防衝突、治理和責任、公共安全。在外交、外貿部部長洛伍德·阿克斯沃茲看來,從本質上説,(人類安全)就是建立在一個全球性社會的努力,在這個社會中,個人的安全成為國際社會優先考慮的中心問題;而國際人權標準和法治也得到發展,並被編織成一個保護個人的和諧的網絡。日本日本政府認為,“人的安全”可以定義為維護個人的尊嚴和生命,只有當個人對其生活有充足的自信來免於恐懼和匱乏的威脅時,“人的安全”才可能得到保障。京都大學教授松下和夫指出,“人的安全”是對國家安全的重要補充,是日本發展援助政策的核心,也是日本政府多個政策文件中的核心概念。日本在推動“人的安全”方面一直很積極,如任命緒方貞子為日本國際合作廳廳長,投資10億美元建立“人類安全發展基金”,併發起成立“人的安全委員會”等。芬蘭芬蘭利用其在2006 年擔任歐盟主席國的機會推出了馬德里報告。除了在政治和安全委員會裏開展“人的安全”的遊説之外,芬蘭也採取了可行的措施,比如就歐洲安全與防備政策行動,對平民和軍人開展“人的安全”的訓練。

三、結 論

安全有人的安全(如防止任意拘留)、社會的安全(如提供糧食安全這類基本需要)和國際的安全(如生活在安全的國際秩序中的權利),它與現有的人權是相聯繫的。“安全的政策必須更緊密地與促進人權、民主和發展的戰略相結合。人權、人道主義法和難民法構成了一個規範的框架,人的安全就建築在此之上。”“人的安全”概念的提出,並不是要貶低國家作為“人的安全”的保障者角色的重要性,而是要根據變化的形勢梳理國家安全與“人的安全”、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的關係,它並不意味着與傳統安全的對立,如“人的安全委員會”在2003年的報告中所言:“人的安全是對國家安全的補充。”它的提出表明,隨着冷戰的結束,人們對於非傳統安全的關注力度加大;人類安全觀的着眼點落到了“人”自身上,關注“人的安全”恰恰也是非傳統安全觀的核心所在。

對於人們和社會面臨的脆弱性日益增大和相互依存而言,“人的安全”是一條可行的路徑。這種相互關聯的環境要求各國將個人的生存、生活和尊嚴視為其安全的重要基礎。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在沒有安全時實現發展,在沒有發展或不尊重人權時獲得安全。而作為對於“人的安全”概念的主要異議,有以下三點:第一,這一概念過於寬泛,因而缺乏作為政策制定工具的分析意義或效用;第二,這一概念的使用可能是弊大於利,它與傳統的安全概念相比,帶有濃厚的道德説教特徵,是不現實和無法實現的;第三,這一概念忽略了國家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作用。對比聯合國和歐盟的經驗,表明歐盟可以成為實施和領導“人的安全”議程的合適場所。迄今為止,歐盟已成功地將該概念作為超國家外交政策的一個可行的戰略描述:它的發起者富有影響力,並在其成員國中得到廣泛而即便不是一致的接受。但是,來自二者的經驗與教訓表明:在機制化地納入該概念和在安全的用語及實踐中實現有益的轉變之間,存在着不可逆轉的關聯。

問題仍然存在:在“人的安全”路徑上如何保護人權? 二者是如何地不同?納入人的發展是如何改變包括軍事力量在內的“硬安全”手段之使用的? 我們怎樣考慮個人是如何看待並接受安全而非排他性地顧慮供給方面的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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