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實用範文 >論文 >

有關科研誠信的學術論文

有關科研誠信的學術論文

科技評價體系是整個科技活動鏈條中至關重要的環節,它通過一套嚴密的規則體系,並輔以相應的獎懲機制,為科技活動全程提供行動規範與激勵機制,這也是高度分工時代,科技管理部門的職責所繫。從這個意義上説,在大科學時代科技評價體系已經成為衡量科技發展質量的關鍵環節,一旦這個體系失靈,將導致整個科技共同體與科技活動出現大範圍的失範與脱軌現象,就共同體而言,一個最主要的後果就是造成惡意透支科研誠信的現象。

有關科研誠信的學術論文

關於評價與誠信之間的關係,尤其是兩者之間發生作用的內在機制問題,人們並不是很清楚。畢竟評價是一項非常複雜的活動,如果按照對標的物評判發生的時間來劃分,可以分為事前評價、事中評價與事後評價;如果按照對標的物的類別來劃分,可以粗略分為對人、財、物(科技成果)以及價值觀的評價。在現實生活中,為了使評價發生作用,經常採用多維度的綜合評價,希望最大限度上對科技共同體的行為選擇發生影響。但是,這種制度性安排看似全面,實則消弱了評價的敏鋭性與針對性,在各種指標的共同作用下,真正需要評價的部分被悄然稀釋了。什麼都評價,相當於什麼都沒有評價。因此,當下急需發展出具有特定功能指向性的精準評價體系。

國人對於目前的科技評價體系非常不滿,究其原因在於這些五花八門的評價體系非但沒有起到正確的引領與激勵作用,反而造成羣體惡意透支科研誠信現象,導致科技界出現誠信赤字。如從上到下評價出幾乎全年齡覆蓋的各類人才計劃,然而,在實踐中仍然嚴重缺乏人才;當評價體系偏好以文章作為評價對象,我們就有了全世界排名第二的SCI論文總量,然而卻沒有多少真正屬於原創性的重大科研成果出現?所有這一切都已經清晰表明:我們的科技評價體系處於扭曲失靈狀態。

為何會如此呢?就人才評價而言,我們一直沒有解決好到底要評價什麼?所謂人才,通俗地説就是“人+才”,對於人的品行的評價那是屬於道德層面的事情,而對於才的評價則是管理學的問題,對於“才”的評價大體有兩種模式:其一,對個體所積攢的學術資本存量的評價,這是靜態評價;其二,對其未來有質量的學術生產率與潛力的評價,這是動態評價,它探究的是個體的學術創造力和潛力。當下人才評價最薄弱的環節就是對於動態能力的評價。為了繞過這個難題,管理者的評價路徑被鎖定在對於靜態能力的依賴上。學術市場愈演愈烈的出身論、資格論等就是這種情形的典型表徵。

之所以會出現如此粗糙的做法,是因為關於人的才能到底應該包括哪些內容?這個問題從來就沒有被認真清理過,導致只有少量內容形成了共識,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評價範圍的狹窄化,因而造成一些才能被合法性地拒之門外。對於這個難題,心理學家們為此曾做出很多不懈的努力,所得結論就是:人的才能是多元的。然而目前的評價體系根本無力對這種基本事實做出實質性的迴應,為了迴避這個困境,只好通過提高靜態指標的標準,以此掩蓋評價的無能,並代替才能的全面評價。這種靜態評價模式基於人才學術資本的積累效應,屬於過去時的評價,這種先天缺陷自然會誘導共同體的行為選擇以及科技事業的發展路徑發生偏轉。由於缺少預見能力,扭曲的評價體系強加給個體的額外成本,導致個體有強烈意願去透支誠信,以此彌補當下的損失,籌劃未來整體上變得不合時宜,而且也是極度不經濟的。

發表文章本是研究的一個自然結果,但即便對論文的評價,我們仍然缺少必要的'能力與自信,管理者為了避免這種潛在的文化干擾,直接在評價體系中引入SCI評價體系,這套評價模式以客觀的面貌呈現,比較契合科技共同體對於氾濫的人際關係的深惡痛絕,對於管理者而言,其優點在於既可以掩蓋無力鑑別的困境,又可以滿足管理者自身對於政績的追求,並美其名曰爭奪科技的話語權,管理者通過歧視性的政策安排逐漸加大獎勵權重,導致這套評價體系催生科技界道德風險的大量湧現。所謂道德風險就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在委託-代理之間存在目標取向的巨大差異。管理者作為委託人無法知道作為代理人的科研人員是否真實付出、成果價值是否真的如説的那樣重大,此時代理人可以通過誇大研究的價值與意義騙取經費、稱號等,或者利用評價體系的漏洞,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回報。為了兑換激勵收益,科技共同體成員不惜以惡意透支學術誠信為代價。回顧近三十年的SCI引進歷史,利弊參半,客觀地説,這套具有歧視性的評價體系已經徹底型塑了中國科技界的偏好與認知偏見。如果按照今天的評價標準來考核,相信袁隆平和屠呦呦等優秀科學家將無法獲得公正的承認,並有可能被阻擊在承認的大門外。

科技評價的文章取向所存在的弊端,並非無人意識到,怎奈其它評價體系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更多,有些甚至根本無法有效克服,比如對技術類創新的評價曾經採用過其投放市場所取得的經濟效益作為評價方式,然而,很多成果所宣稱的經濟效益很難驗證,造假更為嚴重。更為可怕的是,這種評價模式有可能成為少數學者與相關部門合謀套取國家獎勵收益的一種手段。如何確立一種新的、有針對性的科技評價體系?這裏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把評價體系與個體的誠信掛鈎,並承擔連帶責任,否則任何評價體系都無法避免失靈的命運。

誠信屬於人的道德層面的評判,遵守一種誠信,就意味着個體在行動中將接受一種規範的制約,就人性而言,沒有人喜歡被約束。因此,誠信要發揮作用,必須有明確的懲罰機制作保證:使遵守規範的行為收益大於不遵守規範的行為收益,否則誠信機制失靈。在宏觀上看,共同體所積攢下的誠信是一種準公共物品,其產權無法界定,但是共同體內的所有成員都將獲益。但是,由於準公共物品的特點,共同體積累的誠信庫存就面臨哈丁“公地悲劇”的困境,即所有的人都想為一己之私侵佔公共積累的誠信資源,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到有效的遏制,將會導致共同體成員惡意透支誠信庫存從而出現赤字的現象,最後導致共同體的誠信機制崩潰,造成所有人的利益都將蒙受損失。道理很簡單,如果那些不遵守規範的人總是可以無償侵佔公共的誠信資源並獲益,而那些遵守規範的人總是為此付出成本並吃虧,那麼大家都將不遵守誠信,最後的結果就是誠信機制的破產。基於此,不難理解為何科技共同體對於學術不端事件極端痛恨的內在原因,因為它導致那些遵守誠信的人的利益受損。

如何扞衞科技界的誠信機制呢?必須把扞衞誠信機制與個體的行為做連帶處理,即把積累誠信庫存的任務分解到共同體內的每個成員身上,沒有人可以不做貢獻就免費獲得誠信帶來的收益,最大限度上使那些不遵守誠信的人的違規成本大於違規收益。為實現這個目的,還需要釐清誠信機制在個體身上發生作用的路徑問題。

對於個體而言,道德層面的約束主要是通過譴責、疏遠與蔑視來實現的,即一旦某人違背規範,他將遭受到來自共同體一致的對其聲譽與認同打折的懲罰,這種懲罰只具有軟約束力,不具有強制性,如果違規者心理強大,即其自身的道德基準線設置的足夠低,那麼,道德懲罰的作用就很有限。試想如果一個學術不端者,通過不誠信的方式獲得鉅額經費資助或者名號,僅憑道德譴責幾乎形不成真正的威懾力,在時間的累積下,他的違規收益仍然遠遠高於其違規成本。在資源分配高度壟斷的背景下,體制內的承認對個體而言至關重要,同理,體制內的懲罰也是最為致命的。在此境況下,體制外的承認僅具有安慰和補償作用,而體制外的蔑視也僅具象徵意義。在獎懲分離的背景下,當下的科技評價對於科研誠信的建設僅具有間接的約束作用。

當下,科技評價的主要職責也不是用來監督科研誠信的,評價主要是用來評價人才所展現的才華部分;而誠信則是對於一個人行為的道德屬性的鑑別。由於任何行為都具有後果,如果行為導致的後果造成對公共資源的侵害,那麼,個體行為將不僅僅受到道德的規訓,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法律則是強制性的。它會通過強制性的手段,直接剝奪個體多年積攢下的學術成本,使之淪為沉沒成本,這是任何個體都承擔不起的硬性約束。比如,最近美國法院對某華裔科學家挪用NASA的70萬美元的研究經費作出有罪判決。相信這類約束對於科研誠信的建設具有直接的威懾作用。剛剛曝光的美國杜克大學的波茨·康德教授由於學術造假以及騙取聯邦科研經費,被法院裁決,杜克大學將遭受連帶懲罰,可能需要返還給聯邦最高3倍的補償款,即40億人民幣。這個事件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第一次機構需要為其僱員的違規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相信未來各個機構會加大對於所屬個體學術不端事件的檢查力度,以此降低相應的連帶責任。基於此,我們看到扞衞誠信的三道柵欄:來自社會層面的道德譴責、法律對犯罪行為的懲罰,以及機構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對僱員違規可能帶來的連帶責任的監管。至此,各個責任主體在誠信建設中的作用都得以明確,任何一方都無法缺席。

對於快速發展的中國科技界而言,由於長期存在的扭曲的評價體系以及獎懲機制的長期錯位設置,這些都在侵蝕科研誠信的庫存,並助長惡意透支誠信行為的泛濫,這些選擇將使科技共同體成員陷入巨大的道德風險之中,這才是當下中國科技管理部門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yongfanwen/lunwen/egk8g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