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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場準入監管論文

關於市場準入監管論文

市場準入監管是銀行監管的重要環節之一,它是指通過對銀行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經營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依法進行審查和批准,將那些有可能對存款人利益或銀行業健康運轉造成危害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來保證銀行業的安全穩健運行。市場準入監管的目的在於防止過度競爭,維護銀行特許權價值;抑制逆向選擇,防止投機冒險者進入銀行市場;同時促使銀行審慎經營,防止銀行過度冒險行為。由於存款保險(無論是顯性的,還是隱性的)會導致銀行的道德風險,市場準入監管就成為確保銀行業安全的第一道關口。通過對銀行體系“進入通道”和組織結構的管理,銀行監管對整個銀行業的結構和規模都會產生重大影響。

關於市場準入監管論文

市場準入監管的基本要求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中涉及市場準入監管的一共有四條原則,即原則2、原則3、原則4和原則5。《核心原則》原則2首先強調,監管機構應明確界定被監管對象,界定對銀行機構的發照安排和執照允許的業務範圍,即銀行允許從事哪些業務活動、禁止從事哪些業務活動。只有持有營業執照並接受銀行監管的機構才能辦理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未經批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均屬於非法行為。

《核心原則》原則3具體規定了五個方面的銀行發照標準,包括銀行所有權結構,經營計劃、控制制度和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財務預測以及對外資銀行的審批。《核心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應當能控制銀行准入,制定准入標準,確保新的銀行機構所有權結構和經營計劃合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格、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完善、包括資本金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良好。如果認定申請人達不到標準,監管機構有權拒絕審批。當某家已成立的銀行機構不能達到上述標準時,可以據此吊銷其執照。

除審批新銀行外,《核心原則》原則4明確了對銀行股權變動的准入管理。它要求監管機構全面掌握銀行股權的變化情況,對於超過一定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應當經過監管機構批准或備案同意;對於低於該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監管機構也要關注其對銀行控制權和管理結構的任何不利影響。如果投資者不能滿足相關的監管規定,或者其資格條件與新設銀行股東的各項標準不相一致,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止這種投資,以此防止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或者惡意經營者規避市場準入監管,以投資方式間接進入銀行業。

由於銀行的收購與投資活動會影響銀行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因此,《核心原則》原則5中要求,為保持與發照標準的一致性,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定關於銀行重大收購、投資活動的審查標準,明確哪類收購或者投資需要事先批准、哪些需要事先報告

我國市場準入監管的進展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對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主要包括機構審批、業務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三個方面的內容。我國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了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標準,如銀行機構的設立需要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最低資本金及股權結構和股東資格、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要求;銀行開辦新業務需要根據業務風險特徵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系統,並建立嚴格科學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總體上看,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監管機構對銀行市場準入和資格的監管比較嚴格。

中國銀監會成立以後,明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增強透明度”的監管理念和促進金融的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等六項良好監管標準,通過宣傳和實施《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增強了依法監管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市場準入監管方面,中國銀監會具體開展的工作包括:明確新設商業銀行的六條標準,將風險評級結果作為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重要依據,鼓勵城市商業銀行根據自願和市場原則實施兼併重組;發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鼓勵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入股現有商業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加強對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入股金融機構的管理。此外,中國銀監會還發布了《關於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方式和程序的公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等部門規章,通過對銀行業務行政審批事項的規範和清理,減少和簡化行政審批手續,促進銀行業的發展和對外開放。

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與《核心原則》的要求相比還存在相當差距。例如,市場準入審批還不夠規範、高效和透明;對銀行股東資格和股權結構的監管還有待完善,如對關聯股東沒有明確的界定,致使有些投資者通過關聯企業投資入股商業銀行,使銀行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對商業銀行新業務的准入設限不科學,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和有效監管;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銀行大額收購和投資行為以禁止性規定為主,與市場發展需求也不相適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審核不夠全面,不能對擬任人的品行、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進行有效考核,未能建立起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信息系統,包括“黑名單”制度。另外,市場準入與持續監管存在脱節現象,如對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偏重於任職資格核准,未能對履行職責的情況定期作出評價。

當前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較好地把握支持金融創新與審慎監管的關係。我國的商業銀行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夠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有些銀行在開展新業務之前,缺乏深入的市場調研論證,甚至對該項業務及其風險缺乏瞭解,沒有制定成型的規章制度,也缺乏對業務風險進行監控的能力,因此,監管部門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對商業銀行開辦的一些風險較高的新業務實行審批制是必要的。但是,由於多種原因,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的准入設限怎樣算是科學和合理,在政策和法規上並不十分明確。例如,在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大框架之下,對銀行業務範圍的內涵和外延缺乏詳盡的解釋和説明,對“新業務”的認定標準並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在審批商業銀行推出的部分具有混業經營傾向的創新產品時,往往需要較長時間,這就對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帶來不利影響。又如,按照現有文件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既有審慎性監管要求,也涉及許多具體規定,由於業務准入管理適用的部分規章是在過去若干年中由人民銀行、外匯局等部門分別、陸續發佈的,客觀上存在本外幣業務之間、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之間、中外資銀行之間業務准入標準和程序不統一的問題,對不同類別銀行開展同類業務形成了不同待遇。

進一步改進市場準入監管

面對我國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中國銀監會已經制定了提高我國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中長期規劃,並正在採取一系列改進措施,因此,今後一段時期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將會有進一步的發展,具體包括:

一是通過樹立良好的監管理念,明確監管事權和責任,完善市場準入監管審核機制,保證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履行審批職責,提高准入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公開、透明的機構審批標準和程序,公示市場準入監管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二是結合對銀行業發展戰略、整體佈局的研究,加強機構審批中對經營策略和業務計劃、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財務狀況、資本金來源和補充能力等方面的審查。

三是進一步規範對關聯股東、銀行股權變更的管理,加強對股東資格的管理,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四是規範和完善對銀行機構圍和新業務的審批管理,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八條的要求,規定並公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支持和鼓勵銀行開展業務創新。

特別是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能力將大大加強,創新速度在加快,產品的複雜程度也在逐漸增加,相對於機構審批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銀行新業務的准入將成為今後市場準入監管的重點。這就要求監管部門適應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及時調整不適宜的政策法規,為中資銀行創造良好的創新和競爭環境。如對一些在國外已經比較成熟且普遍推廣但國內銀行尚未開發、推廣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允許商業銀行先試辦;根據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完善程度,積極穩妥地放開業務准入限制,簡化審批程序,支持商業銀行在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的基礎上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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