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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租賃合同範本3篇

農場租賃合同範本3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場租賃合同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場租賃合同範本3篇

農場租賃合同範本篇1

甲方:(租賃)

乙方:(承租)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範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為,按照生態優先、優化種植結構,發展避災高產、優質高效、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現代生態農業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於成都市龍泉驛區規劃確定並納入國家的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充分提高耕地產出效益,鼓勵以水為中心的基本農田改造,提高耕地單產效益。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於成都市 區 ,總面積約2000畝,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註為準)。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10年,從20 年2月1日起至20 年1月31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後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議價的方式繳納租賃費,租賃費頭兩年每年800元/畝,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20 年至20 年租賃費為1200元/年、畝。三年重新議價時,不涉及經營權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建設大棚温室種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如國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設的按實際情況適當增收租賃費,具體費用增收事宜由補充合同約定。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後,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但龍泉驛區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了基本農田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後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耕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龍泉驛區耕地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濫墾草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規範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範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後,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耕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自治區及管理區耕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範註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二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範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30%收取。

第七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農場租賃合同範本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着自願、互利的原則,就養殖場租賃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租的養殖場座落於 ,面積約10畝。

第二條:租期叁年,自20 年8月6日至20 年8月5日。

第三條:租金為第一年壹拾貳萬元,第二年、第三年按市場行情調整租金。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以現金方式交清當年租金,以甲方收條蓋章為據。

第四條:租賃期間養殖場發生的水、電、氣、電視收看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條: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以合理防範措施,保護租賃期間內房屋及資產設施、設備等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場地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改造後的房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除,若乙方造成租賃房屋毀損,應當負責恢復原狀。

第六條: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場地作為養殖生豬,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本合同轉讓若未經甲方同意無效。

第七條:乙方在租期內,母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按1:1的比例賠付甲方同等重量的母豬,兩年後乙方在本場選留後備母豬進行更新換代,合同終止時能繁母豬數量不得少於現圈存能繁母豬數量;公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賠付杜洛克同等重量公豬一頭。

第八條:租金用途:每年租金必須首先償還貸款及利息,其次用於按入股額退還股金,不得自行分紅、座支抵扣任何費用,否則本合同無效。

第九條:租賃期間乙方必須保證安全生產,若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鑑於養殖行業特殊,乙方必須全面遵守國家環保法和養殖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若因乙方原因被相關部門處罰,乙方自行全額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租賃期間,房屋維修、設備維護等費用乙方自理。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合同終止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終止合同。合同期滿,若乙方繼續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三條:若租賃期間如遇政府徵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造成養殖場不能繼續出租的,按實際使用日期結算租金。若甲方出售該養殖場,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或協商所養當批育肥豬至出欄為止。

第十四條:租賃合同期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歸還屬於甲方的資產、設施設備和經營管理權,否則甲方有權採取相應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十五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是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叁份,叁方各執一份。經過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農場租賃合同範本篇3

發包人: 蔬菜科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其位於郴州市北湖區華塘鎮南岸村三組的'蔬菜科學研究所的食堂承包給乙方經營餐飲、休閒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場地

乙方承包甲方的食堂位於郴州市北湖區華塘鎮南岸村三組蔬菜科學研究所南岸科研示範園內(具體場地及設施設備詳甲乙雙方清單)。其中:

A、承包場地:位於該示範園東北面,北至水溝(甲方用地紅線),南至場內水泥硬化排灌溝、西至鄉村公路、東至小溪(甲方用地紅線),佔地面積約20xx平方米,具體位臵以甲乙雙方標畫的紅線範圍為準,該四至範圍內的一切設施及附着物(水塘、停車坪、果樹等)在承包期內其使用權、管理權均歸乙方所有。

B、食堂設施:甲方自建於其示範園內的磚木結構餐飲用房(含室內餐飲設施、用品)共兩層及值班室上下兩層,約500平方米,其中一層廚房1間、客房2間,二層包廂(包廂含衞生間)5間、用餐大廳1間、產品展示廳1間、室外露台1間。

第二條 承包期限

自20 年11月18日起至20 年4月30日止,共計12年6個月,租賃期滿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 承包金

1、本合同承包金標準按時段分別計付:20xx年11月18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的承包金以20xx元包乾。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共計12年,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承包金為30000元(即30000元/年),20xx年4月30日以後每年的年承包金在前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000元/年(即12年的總承包金共計426000元整)。

2、本合同承包金每年支付二次(即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及第四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支付),承包金支付方式為現金。

3、本合同承包經營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調高承包金。

第四條 保證金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乙方支付本合同保證金1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該保證金自20xx年5月1日起作為乙方承包金,在乙方應交納的承包金中抵扣。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按合同約定收繳承包金,依法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乙方進行監督管理。

2、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負責協調周邊村民、村組委及上級管理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的關係,保證乙方合法的正常經營。

3、負責為乙方提供水源電源,保證水電供應正常(發電機及自留井無償為乙方使用)。負責協助乙方做好安全保衞工作,營業期間門衞室由乙方共同使用。

4、負責協調當地關係,協助乙方在進該所的主馬路(郴州至華塘公路)入口處建設牌樓一座;營業期間負責騰空所內停車場,保證該停車場僅為乙方經營使用;負責協助乙方向村民租賃土地等用以擴大經營,給乙方擴大經營提供方便。乙方需在其承包場地內開墾魚塘、菜圃;搭建塔樓、包廂、圍廊;硬化停車場等,甲方應積極支持並負責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5、營業期間,甲方的果蔬基地及養殖基地等向乙方及其顧客免費開放,為乙方實現自助式、體驗式休閒提供方便,有償提供菜地及相關技術支持。甲方所種植(養殖)的果蔬及畜牧產品按市場價優先供應給乙方,其價格按市場價考慮一定比例的優惠;乙方顧客需採購甲方所種植的果蔬及畜牧產品由乙方負責向甲方採購結算,乙方向顧客的銷售、定價及收款由乙方負責。

6、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在期該所範圍內經營乙方同類產業,不得與第三人以租賃或與第三人合夥等方式提供乙方同類服務。

7、甲方在該所內所開展的種植、養殖、科研等不得影響乙方正常經營,在承包期內甲方不行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8、以甲方名義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委託乙方為該經營實體的法人代表,負責該實體的經營管理與利益分配等。

9、負責對房屋及其設備設施按期進行檢查、修繕,以保證乙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如需乙方維修其費用由甲方負責。

10、對承擔因前期建設及合同期間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損失及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並按照相關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亮證照經營。

2、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按期支付承包金和實際使用的水電費用,並承擔因經營產生的按法律法規規定由乙方負責的税費。

3、應愛護併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項設施,經營期內乙方有權擴大經營,並在期承包場地內進行改擴建。乙方改動或擴建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4、應按照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本着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後果。

5、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換場地的,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經營期內其顧客在甲方非承包範圍內的管理必須服從甲方相關規定。乙方的經營活動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科研和生產。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1、乙方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進行其他違法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換場地的;逾期未支付承包金,經甲方書面催告後仍未能支付或拒絕支付承包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因甲方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辦理解除承包手續。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投入的資金等損失概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及經營設施等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應向甲方支付遲延租金 5%的違約金。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承包金。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保證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場地在承包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

3、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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