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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處罰動態評價工作計劃實施方案

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處罰動態評價工作計劃實施方案

為貫徹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做到“四個統一”、加強“四化建設”、推進“四個轉變”、實現“四高目標”的新要求,促進工商所(經檢大隊,以下簡稱隊)建設,根據市局《關於全面實施工商所行政處罰動態評價工作的通知》(*工商法2009*號)文件的要求,分局決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開展工商所(隊)行政處罰動態評價工作。實施方案具體如下:

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處罰動態評價工作計劃實施方案

一、實施行政處罰動態評價機制的目的

以公正執法、規範辦案為指導,制定行政處罰工作質量動態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程序,並以此為基礎,形成工商所(隊)行政處罰權限的調整機制,實行工商所(隊)執法權限的差別管理,促使工商所(隊)內部、工商所(隊)之間形成激勵機制,從而達到執法辦案制度落實,素質提升,水平提高的目的。

二、行政處罰動態評價機制的基本內容

1、評價對象

分局各工商所、經檢大隊。

2、評價主體

分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副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組長,××、××組成的.評價工作組,具體實施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組辦公室設在法規科。

3、評價程序

分局評價工作組將按《工商所(隊)行政處罰動態評價表》(見附件一)的標準,每季度檢查一次,工作組每次隨機抽查當季所辦案件5件。被檢查的行政處罰案件由評價工作組指定,由各工商所(隊)於次月5日前將裝訂好的案卷交到工作組,被抽查到的局辦案件以首次核審分為準,評價工作組以連續八個月(2009年12月—2010年6月)的檢查情況為評價的主要依據,並做好台帳,檢查結果在分局內予以公佈。最後一次檢查結束後,評價工作組應當綜合每項檢查情況,提出對評價對象評價的初步意見,由分局局長辦公會議作出評價結果。分局提出對評價對象行政處罰權限調整的意見,在2010年7月底前報市局法規處。

工商所(隊)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3日內向分局或者市局監察機構提出複查,由監察機構會有關機構作出處理。

4、評價內容。

(1)制度建設和執行。工商所(隊)應當根據上級的相關規定和本所實際,制訂“行政處罰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查辦報告制度”、“扣押(封存)、罰沒財物保管和處理制度”等專項制度或者工作流程圖。基本要求責任到人,明確所長、分管所長、辦案人員的相關工作職責。制度訂立,重在對上級、分局有關規定的具體執行,包括《工商所法制員工作規定》(××工商法〔2005〕*號)、《行政處罰案件分層管轄規定》(××工商法〔2005〕*號)、《扣留、罰沒收物資管理處置辦法》(××工商計〔2004〕第*號)、《案件線索追蹤協查規定》等執法辦案十項制度(××工商經檢2009*號)以及重大複雜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等。

“行政處罰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要求從所長到辦案人員有一個明晰的工作流程,而且要反映案件查處的進展情況。包括案件來源、立案、強制措施實施、案件查處進展監控、案件移送、上報分局處理以及案件線索移交等具體流程;“案件查辦報告制度”,主要反映案件查辦中需要上級處理或者彙報的程序,如管轄權(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職權管轄)的請示,請求上級支持等處理程序;“扣押(封存)、罰沒財物保管和處理制度”,對此上級都有規定,工商所(隊)主要是制定如何貫徹執行的制度,如保管、移交、銷燬、拍賣等具體流程。

(2)案件質量評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及省、市局相關行政處罰案件的操作要求,由工作組評定案件質量(具體評查標準見附件二)。評查對象為一般程序案件,工作組每次評查的案件數量不低於工商所(隊)承辦案件總數的*%。按比例抽查少於*件的,評查全部案件。

(3)案件查辦監督評價。設立“法制員執法監督”等評價指標。工商所(隊)法制員是工商所(隊)辦案的監督人員,受所長和分局法規科雙重領導,是工商所(隊)查辦行政處罰案件核審監督的主要力量。對法制員執法監督評價是“案件查辦監督評價”的主要內容。

(4)案件相關因素權衡。評價應當考慮“查辦案件性質”、“查辦案件數量”和“查辦案件被行政複議、訴訟的結果”三個因素。查辦案件包括由工商所(隊)承辦的以分局或者工商所(隊)名義在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尚未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案件不計算在內。“查辦案件性質”分三類:簡單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複雜案件。以下幾種為“簡單案件”:

(一)企業違反年檢規定的;

(二)企業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或者不按規定將營業執照置於醒目位置的;

(三)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企業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五)個體工商户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的;

(六)個體工商户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

(七)違反示範合同文本規定的;

(八)違反廣告或者商標管理規定,不需要複雜計算非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的;

(九)其他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簡單案件。以下幾種為“重大複雜案件”:

(一)罰沒財物5萬元以上的;

(二)食品安全案件造成人身傷害但未觸犯刑律的;

(三)涉及危險行業、危險物品經營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新領域案件;

(五)其他過程複雜、手段隱蔽等查處困難的案件。介於兩者之間的為“一般案件”。“查辦案件數量”基數,分局2009年核發給某工商所(隊)一般程序案件目標數的70%。且大案數達到年度季度考核進度,才能得查辦案件數量權衡分。

5、評價等級。評價結果的等級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個類。由分局評價工作組對所屬工商所(隊)作出等級評價。

6、權限調整。

分局評價工作組在2010年7月底前,依照評價等級對照市局確定的工商所(隊)行政處罰權限的若干檔次中相應的執法權限檔次,提出評價對象執法權限的調整意見,並由分局局長辦公會議作出評價結果。報市局審查同意後,由分局正式授予相應權限。

7、網上公開。

為了體現公正、公平,工商所(隊)執法權限調整的結果在網上公開,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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