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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報告異議書範本

資產評估報告異議書範本

異議人(被申請人):徐澤濤、徐珏

資產評估報告異議書範本

被異議人:鞍山鞍山俊龍資產評估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蔡茜

地址:鞍山市鐵東區萬科大廈2101

 異議事項

要求鞍山俊龍資產評估事務所自行撤銷鞍俊資評法報字(2009)第012號評估報告

事實和理由

異議人2009年5月5日收到該評估報告,認為該報告在適用法律、程序上和事實認定上均存在錯誤,現提出鞍俊資評法報字(2009)第012號評估報告依法應自行撤銷的異議:

(一)、該評估報告程序錯誤。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五、六、九的規定,司法鑑定應當由經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佈的鑑定機構名冊中載明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出具,且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鞍山俊龍資產評估事務所本身在遼寧省司法廳公佈的鑑定機構名冊中沒有載明,其無權出具司法鑑定報告。評估報告上有三名鑑定人,在現場進行評估的僅蔡茜和杜利兩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且本案是資產評估,而杜利本人是房地產評估師,不是註冊資產評估師,杜利也不具備鑑定人資格,因此,該評估報告無效。

 (二)、該評估報告適用法律錯誤錯誤。

該評估報告第六條所引用的法規依據錯誤,本案的評估雙方都是自然人並非公司法人、也不是國有企業,評估資產也是私人資產,不受評估報告第六條所引用的法規約束,其評估報告應自行撤銷。

(三)、該評估報告認定事實錯誤。

1.根據《司法技術鑑定委託書》的規定,本次鑑定的內容為對水淹物品恢復原狀、重新裝修費用進行評估,而該報告僅僅寫明委託鑑定的財產現淨值情況,對水淹物品恢復原狀、重新裝修費用沒有寫明,淨值不等同與殘值,其淨值價格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2.評估資產應當以購置日的'發票價格、市場價格或廠家指導價格為準,而申請人僅僅提供2000元的地板訂貨單據,價值8505元門窗壁櫥的訂貨明細表也未見銷售單位的公章,其餘評估項目僅僅是申請人單方出具的工程明細表,因此,評估報告中寫明的評估資產原值25655元不具備真實性。

3.申請人裝修是在2008年8月,且部分裝修有損失,存在自然折舊,且2009年裝修價格一直在下滑,評估報告中仍然認定淨值為25655元,而評估報告中對此沒有任何説明,因此,評估報告中寫明的評估資產淨值25655元不具備真實性。

此致

鞍山俊龍資產評估事務所

  異議人代理人:任彥成

  20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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