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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調研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調研報告

  根據市局關於經濟責任審計調研提綱,結合我局實際進行對照和整理,現彙報如下:

我區通過加強組織領導,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環境。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需要各級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人員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這項工作,制定了<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股,有專人負責。儘管如此我們感到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經濟責任審計調研報告

1、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滯後,審計成果運用不盡理想

由於幹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審計機關權限的限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着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離職後,才受組織部門委託進行審計的問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被審計人員往往在已任新的領導職位後,組織部門才委託審計部門對其在原單位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造成了“先離後審”的局面。基本上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再加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認識不全面,不重視,也導致審計定位存在較大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這樣做的結果容易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流於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審計機關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對廉政問題及個人經濟問題也很難查清。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較少,各成員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行反饋機制。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規及制度滯後,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評判。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複雜和困難。而且由於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往往都跨度長,審計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變化也較快,這也為審計機關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增加了難度。因此,必須儘快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評價體系。

3、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

隨着近年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機關的年度計劃工作量在逐年遞增。正常情況下,我局對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優先完成外,有時還要抽調人員配合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開展辦案調查、檢查等臨時性的工作,而組織部門交辦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都比較集中,一批下來往往是幾個甚至是十幾個。人員緊張問題成了困繞審計機關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4、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建議

首先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單位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兩個暫行規定>之後,有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和實施意見,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為法定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營造一種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的工件氛圍,促使各級領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正常的工作制度,是保護、愛護幹部的必要措施。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法律保障。審計的本質是監督,而監督的效能取決於領導體制上的突破和創新。實踐證明,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權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只有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強審計隊伍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並具有較大的風險性,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審計規範的要求辦事。因此,審計隊伍自身建設是當務之急,要把提升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審計人員要重視審計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重視政策法規的學習和研究,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廉潔自律,積極推動審計工作向前發展。

5、經濟責任審計幾點設想

一是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把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有效結合起來,我們打算逐步擴大領導幹部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就是在年初安排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逐步加大領導幹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比例,以備將來在這些領導同志離任時,審計部門就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和時間,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就會有很大提高,做到事半功倍。今年我們就安排了5個任中審計的項目。從組織、紀檢部門來説,我們建議在維護中央關於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實行“先審計,後離任”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靈活開展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轉崗等情況,重點採取“先審計後離任”方式開展審計工作;對免職、辭退、退休的領導幹部,可實行“先離任,後審計”的方式推動審計工作。在遵循“逢離必審”的基礎上,加大對在職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

二是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與傳統的手工審計相結合。近年來,該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傳統的手工審計基礎上,逐步過渡到以計算機審計為主,以手工審計為輔,利用oa與ao兩大系統交互,實行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全過程電子化控制管理。

三是把經濟責任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把以往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對領導幹部任期內所發生的重大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及領導幹部作出的重大經濟決策所產生的效益進行審計,把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與效益審計有效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套客觀、公正、詳實的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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