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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的類型依據與格式

審計報告的類型依據與格式

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產成品,是其執業質量的載體,但是我國審計市場上一些審計報告的質量卻非常令人擔憂。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分享一篇關於審計報告的類型依據與格式的相關材料,供大家閲讀學習,希望能夠有所幫助。

審計報告的類型依據與格式

一份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可以把會計師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其性質以最小的“漏損率”傳達給信息使用者眉前實務中對審計報告進行類型劃分的做法以及報告格式,包括形式和措詞的沿革均是會計界為提高與公眾溝通的效率而做出的不懈努力。不科學的類型劃分和報告格式會降低審計報告的質量,也會給審計意見變通提供便利,基於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嘗試性的改進措施。

一、審計報告的類型依據

在確定出具何種類型的審計報告時,重要性這一概念扮演了核心角色。在實務中,會計師一般依據經驗和判斷,確立一個重要性水平,並將已經發現的問題和重要性水平進行對比,如果沒有超過重要性水平,則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如果超過了重要性水平,則問題越嚴重,出具性質越嚴重的審計意見。在目前各國頒佈的審計準則中,對何時應該出具何種類型的審計意見,都有一些相應的規定。可以説,對審計意見按性質嚴重程度進行有色彩梯度的類型劃分,這有利於提高審計報告的規範性、統一性和可比性,從而縮小會計師模糊意見的空間。例如,我國2003年修訂的報告準則中就對出具無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等情況做出了規定,此外還有“重大疑慮”、“重要”、“公允反映”、“不至於”等判斷詞語。

共識是存在的,但遺憾的是,理論和現實總是存在着那麼一段很難攀越和駕馭的距離,給人一種霧裏看花、水中望月的悵然感覺。“重大”、“非常重大”,這些詞語的界限在哪裏?不同意見類型之間選擇的分水嶺和轉折點在哪裏?沒有確切的答案,只有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這是因為,一方面重要性水平並不由註冊會計師來決定,而是“存在於社會公眾中並被法律認可的一種觀念,……實質上是源於會計報表使用者或者社會公眾對會計信息重要性的認識而引發的對審計重要性概念及其水平的要求(趙火昌,1998)。”那麼,什麼樣的信息對報表使用者是重要的,重要性到多大程度才能影響和改變其決策?這本身就是一個很難精確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重要性水平的確定總是與個例休慼相關:經營環境、是否面臨訴訟,破產、是否面臨盈虧平衡點內部控制、管理層的意圖、審計報告的使用者、使用會計報表的目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均可能對重要性水平產生影響,最後,事項重要到什麼程度,應該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和延展的空間,不同註冊會計師有不同的判斷標準。這些既為會計師展示其專業能力提供了舞台,也為其進行變通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空間。因此,如何對審計報告進行規範,以縮小變通的空間,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領域。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一)充分利用實踐擾其是法律訴訟的檢驗力量

各種意見類型之間的取捨標準不僅僅是純粹理論意義上的,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檢驗和改進。公眾認可的重要性水平,反映了公眾對審計服務質量的期望,是註冊會計師確定其重要性水平的基準和依據。雖然這個重要性水平非常難以把握,但還是可以通過實踐這面鏡子窺到其模糊的身影,其中健全的法律訴訟就是一個強有力的檢驗工具。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增強法律的可訴性,使信息使用者能夠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在證明損失和註冊會計師過失是否存在着因果聯繫的過程中,公眾和註冊會計師對重要性水平的認知就得到了直面接觸和交流論證。這個檢驗過程對縮小注冊會計師和公眾對重要性的認知水平,縮小公眾期望和註冊會計師現有執業水平之間的差距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二)在確定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樹立更為明確的責任標準

從一定意義上來講,由於人類認知有限性、會計核算技術和手段的侷限性以及會計信息本身具有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任何財務報表不可能完全客觀真實地反映實際情況,總是存在着一定的錯報和漏報,更何況註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意見時總是對錯誤留有餘地(即至少存在着重要性水平之內的差異)。即使是標準無保留意見也不是準確無誤,絕對可信賴的。所以,什麼是會計報表“客觀”、“公允”地反映了真實的情況?應該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可操作的標準。筆者認為,從可操作意義上,應該明確規定以現有國家已經頒佈的相關會計準則、制4度為準,即註冊會計師的主要任務是核查兩者的符合程度,而不是其他。

 (三)考慮在重要性和審計意見類型選取的標準上制定―些可供參照的標準如果註冊會計師背離此標準太遠可以對其進行一定的提示和警告

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報告中重要性水平運用的巨大差異,一方面表明了會計師執業水平的參差不齊,另一方面也證明了會計師對重要性水平的運用大部分是不合格的,是一些較為拙劣的答卷,而制定可操作的標準或許可以改善目前的混亂狀況。Nichols and Price(1976)認為,如果執業準則規定比較含糊,會計師就可以使其遵從企業意願的行為合理化,不會擔心招致監管部門的懲罰。而如果會計和審計準則更加規範化,執業準則中需要會計師主觀判斷的內容有所減少,審計職業界在職業判斷方面更容易達成共識;同時,監管部門發現並懲罰會計師不恰當行為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會計師遵從企業意願的情況就會有所減少。Michael p(1985)的實證分析也表明,如果公司與會計師發生衝突的問題在執業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客户可能得到令其滿意的結果。因此,對重要性和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的出具制定較為詳細的.規定,可以減少審計職業判斷存在的隨意性,減少其變通的空間。

 二、審計報告的格式

審計意見類型之間的模糊性會影響審計意見的效果,審計報告的格式也會對報告的效力產生影響,併成為變通意見的一種技巧。從第一份審計報告到目前使用的“簡式”標準化報告這100多年來,審計報告的措詞和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以英、美為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語和措詞方面

在審計報告發展的初期,沒有對報告的形式和內容做統一規定,比如初期英國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都為長式的,且頗具個性,在措詞上也是五花八門,通常採用的表達有“全面而真實”(full and true)、“正確而真實”(correct and true)、“真實而可靠”(true and faithful)、“我們證明……”、“我們保證……”等術語。

標籤: 審計報告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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