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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鑑定申請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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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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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條根據機械電子工業部機電科(1991)644號文關於印發《機械工業新產品試製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 為進一步加強柴油機新產品技術成果鑑定工作的管理,正確、科學地評價柴油機新產品技術成果的水平,特制定本辦法,新產品鑑定申請書。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柴油機新產品(包括重大改進型產品)的樣機技術鑑定和小批試製鑑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由部級組織的柴油機新產品樣機技術鑑定和小批試製鑑定。

第二章鑑定類別

第四條柴油機新產品的鑑定按其研製過程的不同階段, 可分為以下二種鑑定:

(一)樣機技術鑑定:其主要目的是驗證產品圖樣和設計技術文件是否正確、完整、統一,考驗新產品結構是否合理可靠, 檢驗新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是否達到設計任務書要求。

(二)小批試製鑑定:其主要目的是驗證工藝文件是否正確、 完整、統一、工藝是否穩定,工裝是否符合要求, 並進一步驗證產品圖樣和各種設計文件的正確、完整、統一性, 檢驗樣機技術鑑定時提出的技術問題是否已得到解決,生產過程是否符合質量、安全、環保等要求, 能否保證產品質量和技術性能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未經樣機技術鑑定的新產品, 一般不得直接進入小批試製鑑定。但在工藝、工裝等方面與試製企業的原產品基本相似的產品, 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其樣機技術鑑定和小批試製鑑定可合併進行。

第六條申請部級組織鑑定的柴油機新產品, 應是列入機電部新產品試製計劃的項目,根據產品任務計劃的分級管理,產品鑑定可按以下劃分:

(一)凡企事業單位承擔的國家重點專項(如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等以及部科技基金項目, 國家和部其他專項重點項目中的新產品, 其產品鑑定由部各有關專項歸口部門負責組織鑑定,並頒發鑑定證書。證書的格式按照機電科(1991)644號文的規定。

(二)凡企事業單位承擔的地方重點專項(如地方重點攻關項目、 地方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等),地方其他科技撥、貸款支持的新產品, 部直接委託開發的新產品,各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內外市場需要自籌資金研製開發的重點新產品,其產品鑑定由盛市等地方廳、 局為主組織鑑定並頒發證書,其中重要的項目需要時也可由部有關歸口部門組織鑑定, 並頒發證書。

第三章鑑定條件

第七條凡需鑑定的.新產品, 均應達到設計任務書或技術合同書的各項規定,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企業標準及有關法規的要求,鑑定前應按“內燃機產品型號審批卡發放辦法”的規定向歸口部門申報產品型號,由歸口部門預審認可。

第八條產品研製單位應提供一定數量的柴油機作鑑定試驗用樣機。

第九條小批試製鑑定時研製單位還應按表1所列項目提供被檢測的零件。

第十條產品圖祥和鑑定所需的技術文件,應基本正確、完整、統一。

(一)樣機技術鑑定應具備的主要文件

1.樣機技術鑑定大綱;

2.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

3.設計任務書;

4.產品標準;

5.全套產品圖樣、圖樣目錄、文件目錄,標準件、外購件及通用件明細表等;

6.各種設計計算書;

7.研製總結報告

8.產品國內外水平對比分析報告;

9.技術經濟分析報告;

10.標準化審查報告(由標準部門審查並認可);

11.台架性能試驗報告, 由國家內燃機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進行測試並提供報告(對中速、 大型柴油機允許在製造廠內由“檢測中心”派員測試)。試驗項目及要求(見附件),特殊項目由主管部門確定。盛 市等地方廳、 局組織的鑑定可由其他內燃機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進行測試和提供報告;

12.台架耐久試驗及熱衝擊試驗,按NJ289-83 《柴油機台架試驗考核辦法》或有關標準規定;

13. 產品配套使用試驗報告(運行試驗報告):按該產品的主要配套用途進行配試,具體要求按所配機械的有關規定或與配套部門商定;

14.用户試用報告(或意見書);

15.產品使用説明書,鑑定材料《新產品鑑定申請書》。

(二)小批試製鑑定應具備的主要文件

1.小批試製鑑定大綱;

2.新產品小批試製計劃任務書;

3.新產品樣機技術鑑定證書(樣機技術鑑定與小批試製鑑定合併進行的除外);

4.全套定型產品圖樣、圖樣目錄、文件目錄,及標準件、外購件、通用件明細表、產品標準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由標準部門審查並認可);

6.新產品小批試製總結報告及樣機技術鑑定時提出的技術問題改進處理報告;

7.具備批量生產條件的論證報告;

8.小批生產必需的工藝文件:包括工藝方案、工藝文件目錄,專用工藝裝備目錄和圖樣、工藝流程卡片等;

9.工藝、工裝和專用設備的驗證報告;

10.工藝總結報告;

11.產品台架性能、耐久、 熱衝擊試驗報告:試驗依據的辦法或標準與第十條(一)樣機鑑定一節中所列的相同;

12.產品可靠性試驗報告:按JB/NQ207、1#207、3#90《中小功率柴油機產品可靠性考核評定辦法、台架試驗方法、 故障分類及判定規則》或有關標準規定;

13.產品擴大配套使用試驗報告(運行試驗報告):以上第11至13 款列出的試驗項目均應以小批試製的樣機進行;

14.主要外協作、外購件驗收技術條件或技術協議書;

15.產品裝配技術要求;

16.產品使用説明書;

17.產品合格證。

第十—條應具備產品台架性能試驗所需的測試設備, 其精度要求應符合GB1105、3#87《內燃機台架性能試驗方法技術測量》的要求,並需提供證明。

第四章鑑定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鑑定單位在具備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鑑定條件後, 應於鑑定前一個月向組織鑑定的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的格式按照機電科〔1991〕644號文的規定,並呈報鑑定大綱及主要技術文件,經組織鑑定的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鑑定。

第十三條凡需部級組織鑑定的新產品項目, 申請鑑定單位應先徵得地方盛廳主管部門同意後, 再申報部有關歸口主管部門(由部直屬單位試製生產者除外),必要時應先組織預鑑定。

第十四條組織鑑定的主管部門對申報的鑑定資料進行審查, 批准進行鑑定後,如確定採用會議評審形式進行鑑定, 則負責組成鑑定委員會,由鑑定委員會主持並實施具體鑑定工作。

第十五條鑑定委員會的成員應由上級主管部門、科研單位、 高等院校、標準歸口單位、同行業生產企業的專家、 工程技術人員及使用部門等代表組成,鑑定委員會成員人數一般控制在7~15人,參加新產品研製組的成員不得參加鑑定委員會。

第五章鑑定程序

第十六條柴油機新產品一般採用會議評審的形式進行鑑定, 特殊情況下經機電部主管部門同意後也可按照機電科〔1991〕644號文有關條文進行檢測鑑定或驗收鑑定。

第十七條以會議評審形式進行的鑑定, 由鑑定委員會主持並具體實施,其一般程序如下:

(一)鑑定委員會成員聽取研製總結(或試產總結)及有關報告, 視察生產現常

(二)鑑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需要對研製單位提供的鑑定試驗用樣機進行隨機抽樣。

(三)鑑定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的要求,按鑑定大綱項目安排檢查評審,內容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技術資料

(1)圖樣和技術文件應正確、完整、統一,文件的完整性可按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規定審查,其內容應符合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

(2)圖樣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及有關文件的規定;

(3)圖樣和文件的術語,柴油機零部件名稱及計量單位等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柴油機的型號編制應符合國家標準GB725-91的規定。

2.整機

(1)對抽取的鑑定用樣機進行主要性能抽測,檢驗其技術性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對經耐久試驗後的拆機零件進行磨損值複測;

(3)對提供的性能試驗報告進行審查,評定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計劃任務書或技術合同書的要求,並符合有關標準規定, 對其先進性作出評定;

(4)對柴油機的耐久試驗報告及可靠性試驗報告進行審查,並作出評定;

(5)對柴油機結構的合理性、先進性進行評定。

3.主要零附件

(1)對本辦法第三章第九條表1中提供的零件, 按圖樣對尺寸公差、形狀位置公差等要求進行測量,並對外觀質量進行檢查;

(2)檢查與柴油機配套的主要零附件及外協件是否具備清單目錄及驗收技術文件。

4. 生產條件:柴油機新產品小批試製鑑定時應對製造廠是否具備小批量生產的條件作出評定。

(1)是否具備小批生產所必需的工藝規程、安全規程和生產操作規程等;

(2)工藝、工裝、設備及檢測器具等生產手段能否符合小批量生產要求;

(3)對關鍵外協零附件是否具備必要的質量驗收管理辦法和相應的檢測手段。

(4)對標準化審查及工藝審查作出評定。

(四)鑑定委員會成員經各項目評審後對產品提出綜合評價, 做出能否通過的鑑定結論,並對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寫出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須有半數以上鑑定委員會成員同意, 鑑定委員會成員對鑑定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鑑定意見中註明。

(五)鑑定意見呈報上級主管部門,經批准後頒發鑑定證書。

第六章新產品技術檔案和成果登記

第十八條新產品的技術檔案必須嚴格按照檔案管理辦法整理歸檔。

(一)新產品試製和小批試製結束後對產品圖樣和各種技術文件、 資料應系統整理、裝訂成冊,並附有目錄,研製單位技術負責人應予審核。

(二)新產品試製試產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資料, 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該歸檔的圖樣、技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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