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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索賠申請書模板彙編6篇

關於索賠申請書模板彙編6篇

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請注意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申請書。那麼一般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索賠申請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關於索賠申請書模板彙編6篇

索賠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人民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該社主任。

被申請人河南省xx縣國家税務局。住所地:xx縣人民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局局長。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税收處理決定書》和扣繳税款的行政強制措施;

2、退還扣繳的全部款項,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河南省xx縣國家税務局下屬單位河南省xx縣税務稽查局於xxx年6月22日作出了(xxx)寶國税處字第012號《税收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xxx年11月24日,河南省xx縣税務稽查局通過中國農業銀行xx縣支行扣劃申請人税款32917.19元、滯納金 22082.81元。

1、處理決定書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對申請人xxx年度納税情況檢查後,在沒有依法送達《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情況下,就作出處理決定書,非法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人是在聯社看到該決定書的,該決定書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剝奪了申請人法定的行政複議權和起訴權,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2、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xxx年12月底各項貸款餘額為38759822.84元,減去待處理抵貸資產345585.00元為 38414237.84元,依財商字(1998)302號文規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減去上年底呆帳準備金餘額271143.31 元,xxx年度應提為112999.07元,實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調整54670.94元,實際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決定書認定的多提99749.06元,決定書所寫的70612.78元(後來經聯社據理據法辯解,重新核定為65834.38 元,但沒有變更税務文書),沒有任何事實根據,不應當補繳税款32917.19元,更不應該繳納所謂的滯納金22082.81元。

3、扣繳行政強制措施行為違法。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催繳税款通知書》或者《限期繳納税款通知書》,在《税收通用繳款書》規定限繳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繳手續不完備、《税收處理決定書》、《扣繳税款通知書》和《税收通用繳款書》三者所列款項不一致的情況下,直接從申請人開户行扣劃,不符合法律關於扣繳税款的程序規定。

4、行政處罰主體資格違法。《税收徵管法》明確規定,税務機關是指税務局、税務分局和税務所,不包括税務稽查局,雖然税務總局確認税務稽查局有行政執法資格,但法律法規卻沒有授予税務稽查局行政處罰權,以稽查局名義直接作出《税收處理決定書》,是明顯的'行政越權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處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扣繳行政強制措施依據違法、程序違法,超越法定授權,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複議申請,請貴局本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糾正被申請人的錯誤處理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南省xxx市國家税務局

  申請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索賠申請書 篇2

申請賠償人:吳清島,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中甲127號。身份證號:xxxxxxxx,電話:xxxxx。

被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莊文斌。

事實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擬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後改名“市民中心”。同時,對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體土地進行徵用,村民吳清島擁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飲用水機井也在徵用範圍內。(該機井是村民吳清島自費僱傭地質勘測隊工人對水源處進行挖鑽形成機井,併購買電機等飲水設施將該水源引為日常生活飲用水。)20xx年6月間,由於徵地需要,該機井被徵用,福溪村村委會委派村幹部陳文殿及村民吳家財到吳清島家中與吳清島協商機井補償事宜。經協商,雙方同意村委會對吳清島被徵用的機井補償人民幣9000元,並當場擬立補償協議書一份,吳清島簽名後協議書被陳文殿以村委會存檔為由帶走。

20xx年8月間至20xx年1月間,福溪村村委會要徵用吳清島的房屋,遭到吳清島的拒絕。福溪村村委會為了教訓吳清島,偽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吳清島詐騙福溪村村委會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吳清島被公安機關強行帶走並進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吳清島於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會敲詐勒索了機井補償款9000元。事實上20xx年吳清島領取的9000元是村委會與吳清島協商後自願做出的機井徵用補償款,協商當日,吳家財受村委會委派與村幹部陳文殿一同在場,並不存在吳清島敲詐勒索、詐騙村委會一事。

申請事項:

南安市公安局於20xx年7月28日對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村民吳清島以詐騙罪為由進行錯誤刑事拘留於南安市看所守,並於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辦理取保候審監居。致吳清島失去人身自由的權利,無法參與社會日常事務工作,讓吳清島一家失去主要的經濟來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錯誤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審監居給吳清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及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針對本案賠償事實,吳清島為本案受害公民,有權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請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第一款,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吳清島被南安市公安局錯誤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時),因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故每拘留一日應按三日計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審監居361日,兩者共計385日。根據《國家賠償法》,南安市公安局(賠償義務機關)應予正視事實,賠償吳清島誤工損失費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賠償吳清島精神損失撫慰金10萬元,名譽損失費5萬元,南安市公安局應予賠償吳清島總計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程**,女,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身份證號碼:*****,電話:***。

申請事項:

支付申請人保險賠償款XXX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17日上午9時許,申請人經XX車主XXX許可,在自家家門口駕駛該車倒車過程中,不慎撞傷XXX(農村户口,在城市連續居住1年以上),經XX醫院搶救無效死亡。XX公安局立案後以申請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撤銷該案。事後申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與XXX的父母達成賠償協議,並賠償XXX的父母各項費用合計XXX元。根據XXX車主XX與貴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合同》約定,貴公司對申請人賠償XXX父母以上費用,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義務,申請人現依法依約書面向貴公司提出申請,請貴公司履行賠償義務。

此致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申請人:

  年 月 日

索賠申請書 篇4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xxx,男,身份證號碼是:xxxxxxxxxxxxxxxxxx系xx縣xx鎮xx村五組村民,是xx中學九年級學生xxx(男,身份證號碼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xxx在xxx醫院被確診患xxxxxx病,經多方醫治無效,於xxxx年x月xx日死亡。

今委託被保險人xxx的母親xxx,女,系xx縣xxx鎮xxx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辦理被保險人xxx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5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男,身份證號碼是:××××××××××××××××××系××縣××鎮××村五組村民,是××中學九年級學生×××(男,身份證號碼是:××××××××××××××××××,××××年××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在×××醫院被確診患××××××病,經多方醫治無效,於××××年×月××日死亡。

今委託被保險人×××的母親×××,女,系××縣×××鎮×××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 辦理被保險人×××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

  **年**月**日困

索賠申請書 篇6

申 請 人 :X,男,漢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單位: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礦

住 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電 話:

被申請人: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

地 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業務人員: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體如下:

1、住院期間生活補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間工資:57810元(2710/30 *80);3、住院期間家人的護理費:3840元(45*80天);4、一次性醫療補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鑑定費:300元;8、第二次手續費4800元。9、煤礦企業傷殘賠償(131號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實及理由:

xx年8月15日,申請人X在煤礦井下砌碹時被矸石砸傷左腳,被送往宣威市中醫院醫治,經醫院初步診斷為:1、右足背挫裂傷;2、左第五指骨開放性骨折;3、左足背異物殘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xx年12月26日會議討論決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曲人工認字【20xx】第30440號)。20xx年 月 日經曲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曲人鑑委字〔20xx〕第 號)。

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請貴委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謝。

此致

  宣威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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