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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宿舍衞生制度的管理制度

學校宿舍衞生制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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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宿舍衞生制度的管理制度

學校宿舍衞生制度的管理制度1

為了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和學校財產不受損失,特制定此制度。

一、宿舍必須保持衞生清潔,預防各種疾病的發生。

二、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注意防火、防盜、防電,愛護燈具及消防器材。如有失竊、火災等事故發生,要及時報告學校處理。

三、遵紀守法,禁止在宿舍內玩撲克、下棋等活動,如有發現,嚴肅處理。

四、注意節約用水、用電,按時熄燈。

五、不準私拉亂接用電線路,不得私自使用各種用電器具(如電爐、電烙鐵、電熱器、音響等),以保障人身安全。

六、宿舍在使用時要注意安全,人離開宿舍時,必須把電燈關停。

七、學校宿舍實行每天查鋪制度,各學生要按指定的宿舍、牀位住宿。對無故不按時作息的人員,宿舍管理員要及時報告班主任和學校有關部門並進行登記,過後要查明原委。

八、不準私自外宿。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外宿者,要本人申請,經班主任和學校領導批准。

九、不準擅自安排非本校人員住宿,遇有特殊情況要報告本校治安和管理人員。

十、上課時間,未辦理有關手續,一律不得逗留宿舍。離開宿舍時要關好門、窗,嚴禁攀登窗台,不準把頭伸出窗外,以免造成人身傷亡事故。

學校宿舍衞生制度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規範化、制度化、人文化、科學化管理,創造和諧文明、環境優雅舒適的學習生活環境,推動學院文明校風、優良學風和工匠精神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宿管中心負責全院宿舍的統籌管理。系部根據該部門已住宿學生數量以及新生預計招生數量,按男、女分類統計上報宿管中心。宿管中心協調系部依據實際安排宿舍。

第三條學生宿舍實行宿管中心與系部聯合管理機制,系部學生科、宿管中心共同負責學生宿舍的安全、衞生、紀律、設施等日常管理。宿管中心具體負責各項檢查、考核及問題發現反饋,配合協助總務處、安保處、系部學生科、班主任及值班老師開展宿舍管理工作;總務處、系部學生科、班主任及值班老師負責問題的解決和處理。

第四條住宿學生系已按有關規定繳納住宿費的學生。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五條宿管中心按各系部所需牀位如數分配給系部。系部根據各自實際,安排所屬樓層宿舍、牀位等。入學新生按新生報道入學相關流程,辦理住宿。

第六條學生宿舍的使用、調整,由宿管中心本着相對集中、便於管理、周到服務的原則合理調配。

第七條住宿學生不得自行調換宿舍或牀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需經系部學生科同意並通知宿管員安排調換。

第八條非本宿舍樓學生或外來人員(包括親屬)未經宿管中心同意,不準進入宿舍樓,嚴禁在宿舍內留宿。

第九條各系部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學生住宿,在新學期開學兩週後,將學生住宿情況報宿管中心備案。

第十條週末或節假日,留宿學生以班級、系部為單位認真、清楚填寫週末、節假日回家、留宿名單報與宿管員。名單中若有塗改需班主任在塗改處簽字。因字跡潦草、模糊造成宿管員無法準確核對學生人數,一切後果由系部自行承擔。週末留宿學生名單經班主任簽字後於週五13:00前報送宿管員。小長假留宿名單由系部學生科彙總,學生科長簽字後於放假前一天報送宿舍管理員。

第十一條寒、暑假原則上不允許學生留校住宿,因學院統一組織的補課、培訓和其他活動等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需由系部請示分管院領導同意、批准後報與宿管中心,由宿管中心協調安排學生住宿。寒、暑假因車票等原因學生不能及時離校的,只允許留宿1至2天,按照週末留宿流程辦理。

第十二條學生宿舍實行舍長負責制,每間宿舍設舍長一人,負責本宿舍的管理和服務。主要職責是安排宿舍值日,組織宿舍內務衞生清理,開展宿舍文化和宿舍文明建設,負責督導檢查內務、衞生、紀律等。

第十三條宿舍內按規定在牀頭處設置牀卡,登記住宿學生有關信息,便於宿舍管理。

第十四條住宿學生要自覺遵守作息時間,按時起牀、就寢、熄燈,遵守宿舍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五條學生進入宿舍一律佩戴胸卡,未配帶胸卡者需由班主任或學生科開據證明。否則不得進入。非正常時段需進入宿舍的學生,需由學生科或者班主任開具請假條,憑條進入,宿管中心嚴格登記出入信息。

第十六條宿舍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譁、吵鬧、嬉戲、亂串宿舍等;禁止男女生進入對方宿舍,違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宿舍內要風清氣正,和諧温馨,不允許釘釘子,張貼海報,亂寫亂塗亂畫,共同保持宿舍文明整潔。

第十八條建立學生住宿檔案。學生住宿檔案由系部建立並負責管理,新生入學後2個月內需將電子版檔案報送宿管中心備案。學生住宿檔案信息包括宿舍樓號、系別、班級、班主任(輔導員)及聯繫方式,學生姓名、性別、房間號、牀位等信息。畢業班級(工學交替)宿舍數量、人數等信息由系部於學生離校前三個月報與宿管中心。

第三章退宿管理

第十九條住宿學生退學、轉走讀、開除等需退宿,由系部出具退宿證明,會同宿舍管理員查驗宿舍內公物、設施、回收牀位卡。公物、設施等若有損壞,待按價賠償後,方能辦理退宿手續離校。

第二十條學生因畢業和實習離校,需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宿手續,由系部學生科或班主任(輔導員)會同宿舍管理員清點、檢查、驗收宿舍內公物、設施、回收牀卡等。公物和設施等如有損壞,當事人按價賠償,統一到財務處繳費,憑財務處繳費收據,到宿舍管理員處簽字辦理退宿離校手續;因故不能按時退宿,需系部學生科出具證明,宿管中心給予延遲辦理退宿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走讀、退學、畢業、開除的學生不得進入學生宿舍,特殊情況需本人申請,經系部學生科批准出具證明方能進入,不得在宿舍內長時間逗留。

第二十二條學生工學交替期間需要在宿舍住宿,需由班主任(輔導員)或系部學生科出具證明,方能安排住宿。

第四章衞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宿舍衞生由宿管中心和系部共同負責管理。公共區域衞生由宿舍管理員組織協同值周學生打掃清理;宿舍內衞生由本室學生負責打掃清理;宿舍樓內公共區域由宿舍管理員負責進行定期消毒。宿管員負責對宿舍內務和衞生進行檢查考核,建立衞生檢查考核記錄台賬,作為系部年終績效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在宿舍公告欄公示。宿管中心協助系部定期對學生宿舍進行危險違禁品檢查,檢查結果在學院OA進行通報,並作為系部年終績效考核依據。

第二十四條宿舍內務衞生標準

1、宿舍走廊地面、樓梯乾淨無污跡、痰跡和雜物;樓梯扶手無灰塵;牆面無腳印、污跡;門窗玻璃潔淨無破損;樓道燈具無灰塵;天棚無蛛網積塵;廁所潔淨無異味;暖氣片、水管及下方無灰塵、雜物。

2、牀鋪平整無雜物,被子疊放標準規範;枕頭整理擺放平整規範,枕下無雜物;牀下鞋子擺放整齊,成一條直線,臉盆按上下牀順序一線擺放牀頭一側;臉盆內潔淨無雜物,盆內毛巾疊成方型緊貼臉盆外沿;牙缸放置臉盆內右側,把手在外,牙刷垂放在牙缸內,毛刷向上;皂盒純淨,放置於牙缸左側。

3、暖瓶潔淨無污漬,根據房間具體方位統一放置在指定位置,把手在外成一線擺放。

4、行李箱按規定位置整齊擺放,無灰塵,美觀整齊。

5、拖把、笤帚、撮子等衞生工具,按拖把在裏、笤帚在外、笤帚垂於撮子次序位置擺放。

6、空牀整潔無雜物,無亂堆、亂放、亂掛現象。

7、宿舍內照明燈、開關、牀、櫃門、窗等公物用品無破損。

第二十五條宿舍衞生檢查考核由宿管中心和系部共同負責。宿管員發現問題、反映問題,並協助系部及班主任、值班老師解決處理問題。

宿舍衞生內務百分制考核細則

1、地面(20分):地面、門口有污跡、煙頭、垃圾雜物等,扣1—10分,鞋、臉盆不安規範擺放,扣1-10分。

2、牀鋪(25分):牀單、被褥、枕巾不整潔,牀上堆放雜物,扣1-10分;被子疊放不規範(成方成塊),扣1-10分:被子、枕頭擺放不在牀鋪中軸線,扣1-5分。

3、物品擺放(15分):行李箱不按規範擺放,扣1-3分;空牀上放置雜物,扣1-3分;暖瓶等不淨、擺放不規範,扣1-3分;衞生工具擺放不規範及陽台雜亂等,扣1-5分。

4、門窗傢俱(10分):門不潔淨有污漬,扣1-3分;窗不明淨,窗簾不整潔,扣1-4分;傢俱不乾淨,擺放不整齊,扣1-3分。

5、衞生間(10分):面盆、便池、水池、地面不整潔,扣1-3分;牆壁有蜘蛛網、污漬,扣1-3分;有異味,扣1-3分。

6、垃圾(5分):宿舍內有垃圾,扣1-3分;門口堆存垃圾,扣1-2分。

7、陽台(5分):地面牆壁不乾淨有污跡,扣1-3分;衣服晾曬不整齊,扣1-2分。

8、宿舍文明(10分):牆壁亂寫、亂塗、亂畫、亂釘釘子,張貼不健康貼畫,無積極向上文化氛圍等,扣1-6分;有吸煙、喝酒、賭博、違章使用電器、不節約水電等現象,扣1-4分。

第五章財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宿舍牀、桌、櫃等傢俱及公物用品由總務處統一配置,由宿管中心負責分類編號、設卡登記建賬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條愛護公物,嚴禁人為損壞門窗、玻璃、牀、桌、櫃等公用物品和水、電、暖、消防等設施。如有損壞遺失由責任人按價賠償,責任無法落實的交由系部學生科處理,落實賠償。

第二十八條未經宿管中心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將宿舍內公物用品帶出或搬出宿舍,不允許私自增加或安裝其他用具設備,一經發現,交由系部學生科嚴肅處理,造成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宿舍內傢俱等公物用品及設施損壞或出現故障由宿管員負責向總務處報修。

第六章水電管理

第三十條學生要養成勤儉節約意識和文明生活習慣,自覺節約資源、能源;樹立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節約風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關,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第三十一條光線充足時不得開燈。宿舍管理員負責管理和監督學生在宿舍內節水節電行為,對違反、不聽勸阻和屢教不改者,除開展批評和教育外,向系部學生科或班主任反映,視情節嚴重程度,根據有關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作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子、電熱杯、電熱器、電熱毯、電飯鍋、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一經發現立即沒收違禁品;並通知系部學生科對使用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宿舍內禁止增加照明設備、私接電線等,不得私自換用燈泡、燈管等大功率照明設備,違者宿管員通知系部學生科,給予警告處分。

第七章安全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住宿學生應嚴格服從宿舍管理員、值班老師和執勤學生幹部的管理,積極支持配合宿舍管理工作,共同創造安全和諧的住宿環境。

第三十五條嚴禁在宿舍內喝酒,抽煙;嚴禁在宿舍或陽台打鬧、攀爬;嚴禁在樓道打籃球、羽毛球、踢足球、滑輪滑等行為;嚴禁大音量播放各種音頻、視頻或做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事情。違者交由系部學生科或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嚴禁在宿舍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嚴禁私藏管制刀具,一經發現一律沒收,違者交由系部學生科或學院安全保衞科處理,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文明上網,自覺抵禦淫穢、色情、低俗腐朽等網上信息,養成科學、文明、健康上網習慣。嚴禁各種形式的賭博行為,嚴禁觀看傳播反動、淫穢書刊、視頻、軟件等,違者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未經宿管中心批准,不得在宿舍內留宿他人,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熄燈前宿舍管理員及宿管部執勤學生幹部,聯合對各宿舍進行人數清查和紀律檢查,主要檢查住宿學生的到位情況,有無外來人員及串住宿舍現象,對不按規定住宿和對夜不歸宿者及時反饋給值班老師或系部學生科,系部負責聯繫、查找。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嚴禁在宿舍樓內燃放鞭炮、焚燒物品、生火做飯,嚴禁使用酒精爐、蠟燭等易燃易爆物品,對違反者從重、從嚴處罰,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條例者送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嚴禁任何人員進入學生宿舍進行商品買賣或交易活動;違者沒收物品,並反饋給系部學生科或送學院安全保衞科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辱罵、侮辱或故意刁難宿舍管理人員,妨礙宿舍管理人員及學生會宿管幹部正常工作的,從重、從嚴給予處理。

第四十三條住宿學生夜間晚歸、夜間外出管理規定。

1、學生應嚴格遵守門衞管理制度。在宿舍關門之前返回宿舍,早晨開門之前不得外出。

2、晚歸學生返回宿舍時,必須持有效證件填寫好晚歸記錄,宿舍管理員認真核實確認其身份後,方能進入宿舍。

3、私自爬窗進入宿舍或為他人晚歸進入宿舍提供方便者,學校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4、因公外派等原因晚歸的學生,由系部出具相關證明進入宿舍。

5、夜間因生病等緊急情況需外出的學生,由宿管員與夜間值班老師聯繫,由值班老師負責處理。

6、為本宿舍同學夜不歸宿作假證者,給予警告處分。

7、無正當理由(若不能提交有關證明)夜間晚歸,視情節輕重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條例中未列舉的其它違背社會公德,破壞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相近條款處理。

第八章住宿教工管理

第四十五條需要在學生宿舍住宿的員工,以部門為單位提出申請,分管院領導簽字同意後,由宿管中心統一安排。

第四十六條住宿教工要服從宿管中心管理,不允許使用大功率電器,私接電線,自覺遵守宿舍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七條已搬離學校宿舍的教職工,應及時告知宿管中心並將宿舍鑰匙親自交還給宿管員,不得擅自交給他人,更不能擅自轉給他人居住。

第四十八條搬離宿舍的教職工,搬離前和宿管員共同查看該宿舍內的各項設施、公物。如有損壞、遺失按價賠償。

第四十九條對不遵守宿舍管理規定的教職工,視情節嚴重程度,宿管中心將勒令其搬出宿舍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在宿舍住宿的餐廳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到宿管中心領取消防門鑰匙一把,嚴格進出鎖門,如不遵守,勒令其搬出學生宿舍。

第九章寒、暑假住宿師生管理

第五十一條為便於學院統一管理,原則上不允許師生假期留校住宿,對確需因公留校住宿的師生實行審批備案制度,按照集中住宿的原則安排住宿。

第五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師生可申請寒、暑假期間留校住宿:

1、參加學院有關部門、系部組織的社會實踐的師生。

2、參加教學計劃內學習、工學交替和實習的學生。

3、集中培訓、備戰大賽的師生。

4、協助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或系部進行校園管理工作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寒、暑假留校住宿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寒、暑假期間留校住宿的師生,在學生放假前3天,以系部為單位提供住宿時間、師生名單、聯繫方式、住宿期間值班老師姓名、聯繫方式,簽署意見,逾期不予辦理。

2、所有假期留校住宿的師生以系部為單位進行彙總,宿管中心按照學院假期總體住宿計劃進行統籌安排並安排宿管員值班管理。

3、系部因開設專業培訓班需安排外校人員住宿的,以系部名義向學院提出申請,院領導簽署意見後,方可安排住宿。

第五十四條寒、暑假留校住宿學生的收費管理

1、寒、暑假留校住宿的本校學生原則上只收取實際使用的水電費,不另行收取住宿費和管理費。

2、非本校學生借住的,需按學院有關規定繳納住宿費。

第五十五條假期住宿學生的安全管理

1、假期住宿師生的管理以“誰申請,誰負責”為基本原則。相關部門要指派值班老師負責對假期住宿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2、非本校學生住宿的,所屬部門必須派值班老師負責安全管理,並和宿管員保持聯繫。

3、假期留校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4、假期留校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院的請銷假制度,與部門值班老師保持聯繫。如需延長或縮短住宿時間,或中途離校的,應提前向值班老師提出申請,申請需註明外出地點、時間及事由,並通知到宿管員方可離開學校。

5、假期留校住宿師生必須嚴格遵守宿舍的作息制度。暑假期間須在22:00前返回宿舍,寒假期間在20:30前返回宿舍。

6、假期留校住宿師生必須嚴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嚴禁私自留宿外來人員,嚴禁私自調換宿舍,嚴禁違章用電,嚴禁賭博酗酒等,並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

7、師生在住宿期間,一旦發現有違紀現象,立即取消其在校住宿資格,並按照學院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8、假期借宿我院的外校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安全管理規定,借宿人員安全責任一律由申請住宿部門負責。

第十章實行巡查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條建立巡查考核制度。宿管中心、各系部定期對學生宿舍進行紀律秩序、消防安全、內務衞生、違禁物品、公物設施、記錄台賬等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上報。系部需將在宿舍內違紀學生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宿管中心。宿管中心負責檢查、落實整改情況並建立巡查考核台賬,將巡查考核結果記錄詳實,作為年終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第五十七條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宿舍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責任事故,根據責任大小依章依規分別追究系部、宿管中心和宿舍管理員的責任,對責任人視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按學院有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構成刑事責任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學生處宿管中心負責解釋。

以上內容由煙台工貿技師學院友情提供,謹致感謝。

學校宿舍衞生制度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生住宿管理,優化學校育人環境,維護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體現良好的道德精神風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我校三牌樓和仙林校區學生宿舍內住宿的所有學生,包括我校按招生計劃統招的全日制學生和在我校短期進修培訓、訪學交流等其他學員和我校來華留學生。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宿舍的總體規劃和牀位測算;負責學生宿舍的整體調整分配,推進學生宿舍管理規範化、科學化;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學生宿舍進行統籌管理;負責三牌樓校區和仙林校區學生宿舍管理物業的招標和監管、指導宿舍物業履行對學生宿舍的檢查、保潔、零修等日常管理和服務的職能,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並向有關職能部門和學院通報需要其處理的相關情形。相關具體事務由學生工作處下設的學生宿舍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學管辦”)處理執行。

第五條學校教務處、招生就業處、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國際合作交流處負責提供年度招生、畢業、學籍變動等涉及學生住宿的必要信息,作為學生宿舍分配和調整的依據。

第六條學校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及各學院負責住宿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行為規範教育,指導和督促住宿學生遵守校紀校規,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和安全防範意識。各學院根據學校學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的工作安排,做好涉及學生宿舍的各項具體工作。研究生工作部負責確認研究生住宿許可條件。

第七條學校保衞處負責學生宿舍區的安全防範管理工作及相關案件的查辦;負責學生宿舍樓宇安防設施的維護和更換;負責督導物業管理部門做好學生宿舍防火防盜的宣傳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學校資產管理與實驗室建設處負責學生宿舍基本房源的調配和學生宿舍傢俱購買配備、空調維修等工作。

第九條學校財務處負責確定學生住宿收費標準,並按照“學管辦”提供的學生住宿信息按收費標準收取學生住宿費。

第十條學校基建處負責新學生宿舍的規劃和建設。學校後勤管理處負責現有學生宿舍的修繕、綠化與景觀工程、水電氣設施維保、道路維修、生活服務類設施設備建設與維保以及裝修改造的具體落實等。

第十一條學校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公室負責學生宿舍的有線網絡和無線網絡的`建設和維護、一卡通業務、網絡故障維修等工作。

第十二條海外教育學院負責參照本規定製訂留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並協調留學生宿舍的改造和指導宿舍物業進行留學生宿舍管理。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三條入住須知

(一)入住學生需遵守《南京郵電大學學生手冊》及《南京郵電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定》中的各項規定。

(二)已辦理好開學報到手續,具有本校學籍的全日制學生,按規定繳納住宿費,即獲得本校學生宿舍的住宿資格。

(三)學生必須按學院指定的房間和牀位就宿,未經允許不得私自調換房間和牀位或佔用其它牀位,不得私自更換門鎖。確需調整者,應填寫《學生調整宿舍申請表》經學院審核同意後,報學管辦備案,學管辦及時更改學生住宿名冊。

(四)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未經學生工作處同意,不得安排、佔用學生宿舍或在學生宿舍區範圍內從事其他活動。學校因工作需要對宿舍及牀位進行調整,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學校的調整工作,及時自覺地到指定的宿舍牀位居住,不得拒絕調整。

(五)延期畢業的本科生不再安排住宿。

第十四條學生原則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因各種原因不能入住學生宿舍的學生請按有關規定辦理校外住宿手續(含在校內學生宿舍區外住宿)。對未辦校外住宿登記手續擅自在外住宿的學生,學院將給予批評教育,並按《南京郵電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退宿須知

(一)入住學生因各種原因退宿,應在學管辦批准後辦理退宿手續。

(二)畢業生離校時須按規定辦理退宿手續。

(三)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休學的學生持學校決定或通知辦理退宿手續。

(四)學生出現上述情況,應在三天內到學管辦辦理退宿手續,無正當理由過期不辦理者,視為自動退宿,學生應在退宿手續完成後三日內將所有個人物品搬離宿舍。對遺留的個人物品,學校不負責保存。

(五)學生退宿時應保證使用的住宿設備完好,如有缺損,應照價賠償。

(六)學生休學期間,應辦理退宿手續,復學時重新安排住宿。

第十六條假期留校須知

(一)寒暑假期間,學生宿舍實行封樓管理,學生應離校回家,不得留校。

(二)特殊原因需假期留校的學生,應提交《假期留校住宿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審核批准後,交學管辦備案,方可留校集中住宿。

(三)假期留校學生應服從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以學院為單位集中住宿,不得一室一人單獨住宿。

(四)假期中留校學生憑學生證和假期住宿證刷卡進入宿舍。

第十七條住讀學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家住本市的學生,除節假日外,未經請假,不得外宿;

(二)家住外地的學生,一律不得外宿,節假日如需外宿,亦須請假;

(三)外出者,至遲必須在23:30前返校;如逾時返回,須在苑區值班室登記,申明原因備查。

第十八條校外住宿

(一)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家住本市者除外)確係解決學習生活中存在的特殊困難,要求到校外住宿的,須按規定申請退宿並辦理有關手續。

2、能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學生原則上不得在校外住宿。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在校外住宿的學生須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向學校提出申請下一學年校外住宿,並在放暑假之前辦理完相關手續。逾期將不再受理學生申請和辦理退宿手續。

2、學生提出申請,由各學院輔導員對學生申請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學生填寫《南京郵電大學校外住宿申請表》並經家長簽字同意(博士研究生的校外住宿除外,且其辦理流程由各學院自行確定)。

3、經學生所在學院核實情況並簽署意見後,學生方可到校外辦理租房事宜。

4、辦妥租房事宜後,將《南京郵電大學申請校外住宿審批表》原件、租房協議書複印件交學管辦留存備案。

5、申請表一式三份,學院、學管辦、學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6、學生校外住宿地點發生變更後應及時報學院和學管辦登記備案。

7、申請表審批後有效期一年,若第二年仍需校外住宿,應重新申請。

(三)校外住宿要求

1、校外住宿學生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加強防範意識,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2、校外租房住宿學生按照有關部門租房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3、學生在外租房,不得非婚同居。

4、校外住宿學生應按時參加學校的教學、教育等各項活動。

5、校外住宿學生應定期向輔導員彙報溝通,遇到突發事件,要及時報告。

6、對未經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學生,將嚴格按校紀校規處理。

7、對已退宿的牀位,學校有權予以處理。

8、凡經批准在校外住宿者,學校原則上不再為其提供住宿場所,確因特殊情況需再回校住宿者,應在學校有條件安排住宿的前提下,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和學管辦批准後方可回校住宿。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作息制度

宿舍內提倡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和文明優雅的儀表。全體住宿學生都必須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尊重管理人員、服務人員的勞動,愛護公物,遵守作息時間,按時就寢,按時起牀。學生宿舍6:00開門,23:30關門。學生宿舍關門後晚歸者,應持有效證件登記並説明原因,得到管理人員許可後方可進入宿舍。嚴禁未經請假批准夜不歸宿,違反者依照《南京郵電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安全保衞制度

(一)學生宿舍每天24小時有專職人員值班,為了學生的安全,學生應按規定在值班室進行各種登記,並配合值班員的詢問。宿舍樓實行查房制,管理員抽查宿舍或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要求查驗學生證件時,學生應積極配合。

(二)學生進出本棟宿舍時應持本人的校園卡,經門禁系統確認允許通過後方可進出,不得尾隨他人進出,不得將本人校園卡借與他人或借他人的校園卡進出。無卡闖關者送保衞處處理,卡遺失者出入宿舍需出具輔導員開具的住宿證明並作登記。如因故需借用本寢室鑰匙必須憑有效證件到值班室辦理借用手續。

(三)學生宿舍實行會客制度。會客時間段為8:00—21:00,學生應在一樓公共區域會客。學生直系親屬如需進入寢室內探訪學生,在被訪學生徵得宿舍其他成員同意的前提下,來訪者應出示並交驗有效證件進行登記並經宿舍管理站同意後,方可進入學生寢室內探訪;探訪時間段為8:30~12︰00,14︰00~17︰00,探訪時長不得超過0、5小時,原則上異性親屬不得入室探訪。來訪者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

(四)全體住宿同學應共同做好防盜、防火工作,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別是貴重物品及現金。宿舍人員全部外出或離校時應關好門窗,關閉電源和水電開關。發現形跡可疑者,應及時報告值班員;發現盜案,應保護好現場,並報告保衞處。住宿學生應妥善保管好自已的貴重物品。攜帶大件物品出門時,應持本人有效證件並進行登記。

(五)學習消防知識,愛護消防設備,遵守消防規定。嚴禁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性危險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等;嚴禁在學生宿舍樓內炒菜、煲湯、做飯;嚴禁一切在學生宿舍點蠟燭、點煤油燈、焚燒紙張物品等使用明火的行為。發現火警,應及時報警、鎮定疏散。

第二十一條宿舍水電

(一)嚴禁將違章電器帶入宿舍和使用。學生宿舍違章電器是指在學生宿舍管理規定中明確禁止使用的電器,電水壺、電飯煲、電熱杯、電磁爐、微波爐、熱得快、蒸煮器、電爐、電熨斗、電炒鍋、電暖器、電熱毯、電曖寶、電吹風、電捲髮器、電暖鞋器、帶電加熱功能的飲水機、電冰箱等不論功率大小,均屬於學生宿舍嚴禁使用的違章電器;凡是無3C認證,不符合質量規範的電器產品,不論其功率大小也屬於違章電器。嚴禁在學生宿舍給各類電動車電池充電;嚴禁私拉亂接電線、網線;嚴禁將枱燈、筆記本電腦直接放在牀鋪上使用;嚴禁無人值守時充電。違反以上安全規定者,除暫扣違章器具外,依照《南京郵電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處理。

(二)節約用水,隨手關好水龍頭,出現漏水或設施損壞現象,及時報修。

(三)在提供公共電熱開水器的樓棟,住宿學生應節約使用開水,勿浪費水電資源。

第二十二條宿舍傢俱及公共設施管理制度

(一)學生宿舍內設備、設施如需維修,學生在宿舍管理員處填寫報修單,屬於物業維修的,由物業維修部門每天安排人員負責及時修復;不屬於物業直接維修的,由物業幫助聯繫維修。宿舍樓內走道、門廳等公共場所的設備、設施,由物業負責專人聯繫報修。

(二)學生在使用宿舍內提供的公用設施時應愛護公物,按章佈置、裝飾。

(三)宿舍內的傢俱等設備按規定配給,編號使用,責任到人,不得私自搬出宿舍或人為損壞,不得挪用別處傢俱。

(四)不得將宿舍鑰匙私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調換門鎖或另加掛鎖。

(五)宿舍設備如有損壞,應及時報修;如屬於自然損壞,免費修理;如屬於人為損壞,按價收取維修費用和材料費。

第二十三條宿舍文明衞生管理規定

(一)愛護宿舍區的花草樹木,自覺維護宿舍區的綠化,不得踐踏、挖掘、刻劃、攀折花草樹木或在樹枝上晾曬物品。禁止攀爬門窗、頂樓、欄杆等危險行為。

(二)宿舍樓內公共場所的清潔衞生由專職清潔員負責打掃,每天清掃2次。學生應將宿舍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內,不得在走廊、樓道堆放垃圾。

(三)學生按照要求,搞好寢室內衞生。堅持每日清掃,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住宿學生必須堅持每天做好宿舍內部個人衞生,保持牀鋪、桌面及書架等處的整齊潔淨。值日生應當每天清掃客廳、衞生間、洗漱間、浴室、陽台的地面,清潔水池、門窗、蹲坑及牆面等公用部位,將垃圾送到指定地點。

(四)遵守宿舍公德,保持樓道暢通、整潔。禁止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倒污水、污損牆面、高空拋物、或在走廊、樓道堆放雜物。禁止在傢俱、門窗、牆壁上亂塗寫、亂刻劃、亂張貼。一經發現,當事人必須承擔恢復原樣的費用。禁止將傢俱任意挪位。

(五)為避免影響他人的學習和休息,應保持宿舍安靜。嚴禁在樓道內進行打球、踢球、溜冰、跳舞、播放高分貝音響、大聲喧譁或高聲唱歌等喧鬧行為。

(六)嚴禁在宿舍內飼養各種動物和種植有害植物,違者將對所飼養或種植的動植物予以清出宿舍處理。

(七)未經學校允許,嚴禁在宿舍區集會、遊行或從事宗教活動。

(八)為維護宿舍區內的秩序與安全,未經學校有關部門批准,不允許任何個人、單位、團體在宿舍區內從事經營性活動、收費服務活動或者中介代理活動。

(九)嚴禁在宿舍區內隨意張貼廣告。在宿舍區內信息欄張貼海報,應經學管辦批准。

(十)未經允許,不得在宿舍區內停放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等各種電池驅動的車輛;嚴禁將自購的傢俱及磚石、木板等雜物帶入宿舍。未經許可,學生不得進入異性學生居住的宿舍。

(十一)嚴禁在宿舍內吸煙、亂扔煙蒂。

(十二)嚴禁在宿舍內酗酒、打麻將、賭博或觀看、傳播非法的書刊、音像資料和其他非法網絡信息。

第五章獎懲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了更好地培養學生良好的文明生活習慣,樹立美好的精神風貌,建立學生宿舍個人積分評估制度,作為學生宿舍表現的獎懲依據,每學年進行一次“示範宿舍”、“文明宿舍”、“百佳小寢”、“宿舍文明標兵”評審獎勵,評選出“示範宿舍”、“文明宿舍”的宿舍長可參評優秀學生幹部。

第二十五條參照《南京郵電大學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辦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給予通報表揚,頒發榮譽證書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有特別貢獻者將上報上級有關部門表彰、獎勵。

(一)預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的發生表現突出的;

(二)檢舉、揭發違法犯罪人員,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有功的;

(三)疏導、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避免重大安全事件發生的;

(四)對學校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議,被採納後社會效果顯著的;

(五)其他為學校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參照《南京郵電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在學生宿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其中受到警告處分(含警告處分)以上的學生不得參評“宿舍文明標兵”等個人獎項,所在宿舍不得參評“示範宿舍”、“文明宿舍”、“百佳小寢”。

(一)經商,違章派發或粘貼傳單、廣告;

(二)故意損壞公物;

(三)使用違章電器、私拉亂接、使用明火、亂扔煙頭或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性危險品和有毒物品、管制刀具;

(四)在宿舍內飼養各種動物和種植有害植物;

(五)盜竊他人財物,敲詐勒索錢財等違紀違法行為;

(六)高空拋物等危險行為;

(七)酗酒;

(八)阻礙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侮辱、辱罵工作人員;

(九)賭博;

(十)觀看、傳播非法書刊、音像資料和其他非法網絡信息,傳播迷信思想及偽科學。

(十一)打架鬥毆,尋釁滋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侮辱、誣陷他人;

(十二)其他違反校紀校規和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學校宿舍衞生制度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住宿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創建秩序良好、安全衞生、文明健康的學生住宿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xx〕5號)及《山東大學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成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對學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由學校分管領導任主任,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處、興隆山校區管理辦公室、齊魯醫學院學生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

第三條學校建立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同志—輔導員—班長、團支書—宿舍長組成的五級教育管理責任體系,負責住宿學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對所轄住宿學生的行為進行檢查和整改,逐級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向住宿學生統一提供學習和生活的基本設施,並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做好公寓門衞值班、公共區域的日常保潔、設施維護等工作。按照以學生為本的原則,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個性化服務。

第五條學生公寓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相關部門、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工作,切實加強對住宿學生的思想教育、素質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校內住宿的安排調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校內住宿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衞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學校成立學生自律組織——學生社區自我管理委員會,協助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完成公寓內住宿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工作。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相應成立本單位的學生公寓自律組織協助開展本單位公寓內住宿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條開展公寓文化建設,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積極、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對學生成長、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文化建設,以學生公寓為平台開展相關係列校園文化活動,深入開展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過程育人活動,不斷提升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條在山東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並在學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須瞭解並遵守本管理規定,同時有權利對學校的管理和服務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及改進意見。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住宿學生以適當方式參與學生公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對公寓工作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對學校給予的與宿舍有關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或因學生公寓管理部門有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為的,學生有向山東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尊敬師長,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學生公寓安全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學生公寓安全狀況關係到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關係到學校和社會的穩定。住宿學生須嚴格遵守《山東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學習消防知識,增強防火意識,主動舉報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作為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主體,其相關負責人是本單位學生在宿舍內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須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學生宿舍安全,查處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情況。

第十二條公寓內嚴禁違規用電和使用明火。嚴禁使用或存有破壞學生公寓智能控電設備的插座、熱得快、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及公寓管理部門認為其他有可能影響學生宿舍安全的電器;在公寓樓生活服務室(或公寓樓指定區域)嚴禁不按操作規程使用電吹風、洗衣機、微波爐、熨燙機等設施;不得在公寓內存放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更不能在宿舍內為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充電;嚴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爐、卡式爐、蠟燭等能產生明火的物品;嚴禁在公寓內自炊、吸煙、燃燒紙張雜物。

第十三條嚴禁個人物品影響消防通道暢通。未出現火情火警時,嚴禁動用和損壞一切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發生火情時,學生應及時報警,並同時報告本樓值班室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品帶入公寓,嚴禁在公寓樓內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五條為保證財產安全,學生須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和現金,不得轉借、私配房間和消防窗鑰匙,不得私換門鎖。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條學生交費後入住學生公寓,由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組織學生簽訂住宿公約或住宿承諾書。住宿房間和牀位確定後,學生不得擅自調換,不得以任何藉口出租、出借牀位。住宿學生須服從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統一管理,接受相關工作人員的巡視檢查。學生因專業調整、學籍變化、交流訪學等原因需進行住宿調整的,須持學校相關部門、轉出或轉入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開具的證明(或通過線上申請)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統一調整(跨校區住宿調整的,原住宿校區牀位必須要辦理退宿手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如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本單位的住宿學生進行房間內部調整的,須向學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後才能進行調整;同時將調整後的學生住宿情況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臉”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記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員檢查詢問的義務。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公寓樓,如遇特殊情況,來訪者須持有效證件登記,由被訪者當面確認後方可進入公寓,且須在當日21:00前離開。

第十八條住宿學生要保持良好的衞生習慣,維護公共衞生,預防傳染病發生。房間空氣應暢通,物品擺放有序,地面乾淨,個人牀鋪潔淨,桌面整潔。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自律組織配合學校學生社區自我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學生宿舍衞生,公佈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學生在公寓樓內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及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參與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留宿異性;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條住宿學生要嚴格遵守公寓作息時間制度。因特殊原因晚歸者須出示學生有效證件並登記後方可進入公寓;不歸者須向所在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請假。

第二十一條住宿學生離開房間時應關閉、切斷室內所有燈光和電源,關好門窗,鎖好房門。

第二十二條畢業生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按時離校、文明離校。

第五章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住宿學生須愛護公共設施,節約水電,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第二十四條住宿學生不得丟失、破壞學校統一配備的公共設備。損壞公共設備要及時報修,丟失或破壞的由當事人賠償。

第二十五條學生公寓內的電路、燈具、插座、風扇、洗衣機、淋浴器、開水器、空調等設備的維修及故障處理均由專業人員負責,學生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六章退宿及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條住宿學生因疾病、結婚、實習等原因需要辦理退宿或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請,本科生須家長知情同意,研究生須家長或配偶知情同意,經指導教師、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加強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因校外住宿而發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問題以及相關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八條學校將學生在公寓內的表現納入綜合評價並將之作為學生參與各類評獎評優的重要依據;學校對在學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對於違反以下有關規定的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經同意夜不歸宿或經常晚歸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擾亂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正常的學習和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影響學校住宿安排,擅自調換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者,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出租、出借宿舍牀位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違反公寓消防、用電等相關規定,沒收違規物品;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違章電器,未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給予警告處分;已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視情節嚴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險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在宿舍窗外違規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樓外拋擲物品,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七)在宿舍樓內違規飼養動物,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八)在宿舍樓內吸煙,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九)其他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學校將學生公寓內的衞生、安全、學生行為文明狀況、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輔導員進宿舍走訪次數、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參與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設活動等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工作評價和輔導員年終考評之中;對因疏於學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山東大學非全日制學生、來訪學生及其他需要在學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青島校區和威海校區學生公寓管理可根據本校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山東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山東大學學生住宿管理規定》(山大學字〔20xx〕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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