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規章制度 >制度 >

2015年某公司審計制度參考範文

2015年某公司審計制度參考範文

第一章 總則

2015年某公司審計制度參考範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南京寶色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部是公司內部審計的實施機構,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行使審計職權,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五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公司審計部設負責人一名,全面負責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公司審計部專職人員不少於二人。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六條 審計部是公司組織的一個組成部分,獨立於公司其他機構和部門發揮作用。審計部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運用並信守公正、客觀、保密、勝任的原則,有責任保證遵守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在執行審計過程中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本制度執行審計任務,受董事會的支持與有關制度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執行任務,不得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範,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祕密。

第三章 審計職責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係。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審計部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審計部在實施內部審計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審計需要審核有關報表、憑證、賬簿、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查閲有關文件和資料、現場 勘查實物;

(二)參加有關會議,組織內部部門召開與審計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

(四)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可採取必要的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領導及員工責任的建議;

(五)發現轉移、隱匿、篡改、毀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報公司董事長責令其交出;

(六)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七)對因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公司董事會;對於重大違法、違規事項,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交與執法機關處理;

(八)對公司頒佈的內控制度有權檢查和監督執行情況,對操作不合理或不執行的部門和個人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懲罰措施;

(九)根據工作需要,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審計部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三)對公司及子公司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四)組織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公司的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五)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六)對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資採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及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 對有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

(九)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審計 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審計部應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和公司發展需要,在本年度編制下年度審計計劃,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並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年度結束後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審計工作報告;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審計項目實施前編制項目審計方案,並報經審計部負責人批准。

審計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審計部可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guizhangzhidu/zhidu/7gnz89g.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