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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聯章程

文聯章程

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文聯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文聯章程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通過)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中國文聯)。

第二條 本會為全國各文學藝術協會和各省、市、自治區文聯的聯合組織。中國文聯對各全國性協會、研究會或學會和各省、市、自治區文聯負有協調、聯絡和指導的責任,並可代表各協會進行必要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制,凡全國性的文學藝術協會、研究會、學會和省、市、自治區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全國委員會主席團批准後,即為本會會員。凡本會會員有義務向本會報告工作和提供情況。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條 本會的任務是團結全國文藝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下,實踐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滿足人民羣眾文化生活的需要,充分發揮文學藝術團結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五條 本會採取各種方式組織廣大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加強藝術實踐,交流創作經驗,進行藝術觀摩,不斷地提高文學藝術的思想水平與藝術水平。

第六條 本會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組織並推動廣大文藝工作者積極開展各種創作和理論批評活動,開展自由競賽和自由討論。對各種優秀創作、表演、研究、教學或其他藝術成果,給予獎勵和表揚。

第七條 本會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發現、培養新的人才,不斷擴大文藝隊伍。特別要重視在羣眾業餘文藝活動中發現和培養新生力量,加強對青年文藝工作者的輔導工作。

第八條 本會尊重各兄弟民族文學藝術的傳統和特點,重視培養兄弟民族的作家、藝術家,促進各兄弟民族文學藝術的發展,加強各民族間的文化交流,相互學習,共同提高。

第九條 本會努力加強文藝界的團結,鞏固黨和非黨作家、藝術家的親密關係,加強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僑胞中愛國的文學藝術工作者和文學藝術團體的聯繫和團結,結成社會主義的、愛國的和維護祖國統一的作家、藝術家的廣泛聯盟。

第十條 本會積極組織和推動各個協會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廣泛團結各國文學藝術工作者,增進友好往來,交流經驗,以豐富和提高我國的文學藝術,爭取對世界文化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十一條 本會維護憲法所賦予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權利,保障文學藝術工作者從事創作、研究、國際文化交流活動的自由。在文藝工作者正當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本會有責任採取保護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會視需要和可能舉辦文藝工作者的福利措施,以幫助文藝工作者改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對有特殊困難的老弱病殘的文藝工作者予以救濟。

第十三條 本會一切活動應有利於促進文學藝術的發展和繁榮,有利於發揚藝術民主,有利於加強文藝界的內部團結,加強文藝工作者同羣眾的聯繫和團結。

第十四條 本會積極協同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和工、青、婦等人民團體正確執行黨的各項文藝方針、政策,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而共同努力。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各會員團體選舉代表及本會特邀代表組成。由代表大會選出全國委員若干人,組成全國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設立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會務。根據精簡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進行日常工作。常設機構應力求精幹,切忌衙門化。

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六條 本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之。全國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代表大會討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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