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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管理條例

社區居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社區居民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規範居民管理活動,提高居民素養,規範居民行為,建設文明、平安、和諧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社區居民管理辦法。

第二條、**社區是單位型社區,是依法設立的居民自治組織,依法開展自治活動,是準社團法人。

第三條、社區設居民委員會與專門委員會,下設離退職工辦公室、民政民調辦公室、計劃生育辦公室、勞動保障工作站、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站與居民小組等部門,對所轄居民、相關事務進行具體管理、服務活動,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與公司的管理、指導;社區法律顧問負責社區法制宣傳、法制管理與監督以及居民的法律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凡居住在**社區的常住、流動人員,均接受**居委會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社區居委會負責對轄區內常住、流動人口的信息採集與登記、備案等工作。

第六條、公司機動、物業、公安、信訪協助社區委對居民的有關管理工作,並根據社區的要求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社區民調室接受公司民調委管理與指導,專事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

第二章 居民權利、義務

第七條、社區居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有權參與社會、社區的政治活動。

第八條、社區居民享有私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禁止任何組織、個人侵犯其財產權,管理制度《社區居民管理辦法》。

第九條、社區居民根據需要,有權自發組織民間組織並開展活動,但必須合於法律與地方政府、社區管理規定,接受國家、地方、社區管理。

第十條、社區居民有權參與社區民主管理活動以及社區、民間組織組織的各項合法有益活動。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有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評選、評比並接受獎勵的權利。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有權對社區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批評、舉報、控告、建議。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必須服從社區的統一管理,模範遵守居民公約與社區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有關社區發展規劃、建設等決議、決定、實施方案,作為社區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居民必須遵守。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應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確保和諧相處,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有害社會公德與社會風化、有害社區管理與建設等活動,不得組織或參與反動xx組織。

第十六條、社區居民不得在社區內從事各種違法經營活動,不得將住宅改經營性用房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條、社區居民不得侮辱、謾罵、毆打社區工作人員,不得借酒滋事,干擾、破壞社區和公司各項管理活動,不得鬨鬧、衝擊、砸辦公場所與設施,不得影響、破壞公司一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合法經營業活動。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不得拉幫結夥、聚眾或煽動鬧事、非法聚會、越級上訪、破壞社區環境與建設,不得破壞社區管理工作秩序與社區公共設施,不得阻撓、妨害社區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社區居民有維護社區設施完好確保一切社區建設活動的順利開展、保護社區環境、保障各項制度貫徹實施的義務。

第二十條、社區居民有義務實施計劃生育,確保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實施。

第二十一條、社區居民在行使各種權利時不得構成對他人的妨害,對民、商事等爭議接受調委會調解並自願達成協議的必須自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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