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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北京市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現行的《北京市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於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吧。

北京市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維護首都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消防、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大型羣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佔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遊園會等羣體性活動。

第三條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大型活動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主辦者及其他參與大型活動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安全職責。政府依法承擔監管職責。

第四條本市對單場次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動實行安全許可。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必要時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溝通信息,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公安機關是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對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衞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園林綠化、交通等有關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活動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有關單位、個人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七條鼓勵與大型活動有關的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自我服務,制定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指導其會員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履行安全職責。

第二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訓練;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崗位安全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四)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六)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接受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九)按照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拒絕其進入。

第九條大型活動由主辦者直接承辦的,主辦者履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安全職責。

大型活動由主辦者委託其他單位承辦的,應當選擇有資質、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承辦單位,接受委託的承辦單位履行承辦者的安全職責。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落實安全工作;確定專門人員監督、檢查承辦單位安全責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支持承辦者落實安全職責和安全措施,並不得向承辦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動安全的要求。

第十條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證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築、消防、衞生等安全標準,並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引導指示標誌,並保證暢通;

(三)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停車設施不得擠佔、挪用,並維護安全秩序;

(五)保證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六)配備專業工作人員,保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承擔大型活動安全風險評估的機構應當根據保障大型活動安全相關標準,結合大型活動的實際情況開展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髮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風險程度及防範和控制風險的建議等事項。

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和條件。

第十二條承擔大型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提供規範的服務,並按照保安服務合同的規定履行大型活動安全服務職責。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規範和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二)制定大型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三)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佈;

(四)審核許可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場所;

(五)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專項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七)對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宣傳、教育;

(八)根據公共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

(十)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安全許可

第十四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辦者在舉辦大型活動的二十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擬印製、發售票證一千張以上的;

(二)組織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預計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者應當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舉辦場所跨區、縣的;

(二)預計參加人數一萬以上的文藝演出、體育競賽;

(三)展位總數在二千以上的展覽、展銷。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向舉辦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十六條承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協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場所租賃、借用協議;

(四)大型活動方案及其説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條大型活動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組織方式。大型活動須經有關部門事先批准的,附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報告、現場平面圖;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誌;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衝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誌;

(六)票證管理方案和樣本、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安全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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