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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

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

為加強城市管理,規範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制定了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城市管理,規範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設綠色生態、宜居宜業城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滿足廣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衞生、園林綠化、違法建設、環境保護、道路交通、城市應急等公共事務、秩序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城市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依法治理、屬地管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權益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城市管理活動中引導、指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自主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五條【公眾參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依法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有維護市容整潔和公共秩序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導、舉報;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城市管理行為有權進行申辯、投訴。

第六條【引導激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營造人人蔘與城市管理、人人維護城市環境的社會氛圍,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管理體制和機制

第七條【管理體制】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縣(區)分級負責,以縣(區)為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為基礎,部門聯動的城市管理體制。

第八條【市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建立城市管理協調和調度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屬地管理】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含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河東新區)是各自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級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派駐的機構和人員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對社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服務。

第十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基層自治】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引導居(村)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反映和配合處理城市管理問題。

第十二條【網格化管理】本市城市管理實行網格化管理機制,劃定單元區域,明確區域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現城市管理全覆蓋。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網格管理要求,實行巡查制度。巡查人員應當按照責任區域和巡查時段進行巡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先予處置或者制止。屬於本部門職責的,及時依法處理;不屬於其職責的,按照規定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智能管理】本市實行城市管理智能化,建立城市管理綜合信息平台,收集城市管理事項運行信息,組織處置城市管理問題,監督、評價城市管理情況,實行城市管理各部門之間城市管理信息互聯共享。

第十四條【市場化管理】本市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間力量參與城市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項

第一節 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規劃要求】編制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管線、城市公共空間環境設施、環境治理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發揮城市整體功能、實現城市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並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建設投入】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城市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市道路、橋樑、公共交通場站、公共停車場、農貿市場、教育、醫療衞生、交通安全、環境衞生、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通信、廣播電視、視頻監控等設施。

第十七條【違建不予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房屋時,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查處時效】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應當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聯動查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查處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中的突出問題以及重點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問題。

第二十條【違建管控】違法建設不得作為生產和經營場所。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違法建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務、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已經辦理的,應當依法撤銷。

第二十一條【企業協同】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書面通知,停止對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活動提供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後,一個工作日內停止對違法建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在建違建查處】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立即開展調查取證,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

(二)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可以依法採取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三)及時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停止對違法建設行為提供服務;

(四)在違法建(構)築物所在小區或社區公佈違法建設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條【既有違建查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已建成違法建設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屬違法建設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二)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對違法建(構)築物進行查封;

(三)及時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企業停止對違法建(構)築物提供服務;

(四)合法建(構)築物附有違法建設的,書面函告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時予以備註;

(五)在違法建(構)築物所在小區或社區公佈違法建設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違建強拆】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確定公安機關、違法建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配合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屋頂治漏】治理屋頂滲漏的建(構)築物應當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裝飾裝修活動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申報登記或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未依法申報登記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擅自裝飾裝修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裝飾裝修】從事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建築物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安全性進行審定,拆改建築物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搭建建築物、改變建築物外立面、下挖建築物內底層地面、降低地面地坪標高、增設建築物內層、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未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尚不構成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裝修人、建設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查處。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 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責任區制度】市容和環境衞生責任區及責任人的確定,適用下列規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 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居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確定具體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區域,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三)酒店、賓館、商場、超市、商鋪、商業廣場、展覽展銷場館、農貿市場、臨時攤區、娛樂場所、文化體育場館、停車場、洗車場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四)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候車亭、崗亭、户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檢查井、水箅子、窨井蓋、箱蓋等設施和架空管線,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五)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碼頭、軌道交通及其設施,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消納場以及其他環境衞生設施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七)化糞池、儲糞池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產權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政府已儲備徵用的土地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已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施工工地由施工人負責。

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等公共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由所在地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責任人義務】市容和環境衞生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停車、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衞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潔淨,無漂浮垃圾,岸邊無堆放垃圾;

(四)保持無揚塵,無焚燒煙塵污染,無惡臭污染,噪聲、餐飲油煙排放達標;

(五)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衞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六)按照規定指定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收集點,收納居(村)民產生的建築垃圾;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市容和環境衞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清理;不聽制止的,應當向市容環衞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並協助查處。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容貌秩序、環境衞生不符合有關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工地管理】建設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圍牆、圍擋,實行封閉施工,施工圍擋內側的堆放物和建築垃圾的高度不超過圍擋頂部。影響交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設置交通引導標誌、公示交通恢復時間。

(二)工地出入口及施工通道應當進行硬化,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車輛駛出工地前按照規定進行沖洗除塵。清洗車輛的污水,應當綜合循環利用,或者經沉澱處理達標後按要求排放。

(三)對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採取有效覆蓋措施,施工現場易產生揚塵的施工活動應當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在施工作業停止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四)工地圍牆、圍擋、防護設施、夜間照明裝置應當規範設置,保持牢固、完好、整潔,並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五)不得擅自利用待建工地從事經營活動。停工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有效覆蓋。

違反以上條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露天燃燒】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秸稈禁燒區,禁止在禁燒區內露天焚燒秸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環保、農業、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適時進行秸稈焚燒現場檢查和區域聯防聯控。

清掃城鎮道路的落葉、雜草應當規範化收集、處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落葉、雜草。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生活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噪聲管理】城市規劃區內,不得有下列噪聲污染:

(一)在醫院、學校、科研機構、機關、居民住宅等區域內從事加工、維修等活動產生的噪聲污染;

(二)酒吧、歌舞廳、棋牌室等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產生的噪聲污染;

(三)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污染;

(四)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廣場舞、集會等活動,產生的干擾居民工作生活的噪聲污染。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噪聲控制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未採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的,由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縣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可暫扣噪音器材、物品,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採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干擾居民生活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油煙污染治理】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便民、合理原則,統籌規劃設置農(集)貿市場,完善配套設施。

(一)農(集)貿市場(攤點)應當保持整潔,定時定點經營,不得影響消防安全等公共利益;

(二)餐飲、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經營者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

(三)活禽、活畜宰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點屠宰,配備完善的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實施隔離屠宰。

第三十五條【佔道經營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設置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等,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等經營活動。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活、餐廚垃圾管理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袋裝分類投放、收集、密閉運輸和處置制度。

本市實行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處理制度。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集中產生的餐廚垃圾進行定點回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集中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活、餐廚垃圾從業准入】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和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服務許可。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餐廚垃圾管理】 賓館、飯店、餐館、食堂等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餐廚垃圾進行產生登記,交由取得處置經營服務許可的企業進行收集、運輸、處置;處置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對餐廚垃圾進行集中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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