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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八大焦點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八大焦點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有哪些焦點是值得我們注意的?那麼,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八大焦點,供大家閲讀參考。

焦點一: 業主委員會咋成立

案例:2007年8月份,鄭州市博頌路某小區業主簡先生向本報投訴,説他們的房款都已經交上了,可房產證一直辦不下來。去找開發商,開發商説不針對個人,針對業主委員會。“可我們就沒有業主委員會,咋成立啊?”簡先生問。

◆ 解讀:《條例》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商品房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佔總面積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30%到50%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12個月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而籌備組成立以後,即可召開大會,商量業主委員會成立、確定物業等事宜,同時商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問題。一旦有了業主委員會,簡先生的難題就迎刃而解了。

焦點二: 對物業不滿怎麼“罷免”

案例:2007年7月5日,因為有七成業主拒交物業費,鄭州市北部某小區物業公司停止清運小區垃圾。此後的十幾天,該小區到處都是垃圾,臭氣熏天。業主稱,他們不交物業費,是因為對物業公司不認可,但罷免物業公司的願望一直沒能實現。

◆ 解讀:今後,這個問題可以由業主委員會來“搞定”。《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續約,並將結果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告知對方,並提前三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焦點三: 被辭物業賴着不走咋辦

案例:2005年8月10日,經三路北段的明鴻新城業主委員會罷免了老“管家”河南德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時以招標形式確定了新“管家”鄭州大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而當新“管家”入駐時,老“管家”拒絕交接。小區門口出現了罕見一景:身穿迷彩服和藍色工裝的兩家物業公司的保安並排而立。

◆ 解讀:有了《條例》以後,“耍賴”可不管用嘍。《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業主大會可依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與原物業服務企業、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就交接時間、交接內容、業主欠費清繳等事項進行約定。原物業服務企業和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絕辦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接管。如果兩方“掐架”,則由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到3萬元的罰款,並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或者降低其資質。

焦點四: 物業必須代收暖氣費嗎

案例:前不久,家住鄭州市桐柏路的李先生打電話投訴,小區的暖氣費都是由物業集體收的,今年因為自己出差,錯過了小區集體交暖氣費的時間。回來以後,物業説讓他自己去熱力公司交,而熱力公司卻告訴他,他們只針對物業集體收費!這事怪誰?

◆ 解讀:根據《條例》上的規定,這個事兒不怪物業,怪熱力公司。《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焦點五: 物業費標準誰説了算

案例:前幾天,家住鄭州市工人南路的王先生去交物業服務費時,突然被告知,2008年的物業服務費要漲價,如果提前交滿一年的話,可以不收漲的那部分費用。王先生有些迷茫:物業服務費的價格是由物業説了算嗎?説漲就漲是不是可以拒絕交費呢?

◆ 解讀:首先得告訴王先生,不交物業服務費是不行的。《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逾期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並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過,王先生擁有對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的知情權。《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如果王先生覺得價格不合理,可以去物價部門或物業企業查詢,看物業服務收費是否“超標”。

焦點六: 停車位被小區外的車佔了咋辦

案例:家住鄭州市經三路的高先生最近很鬱悶,家門口新開了飯店,但是沒有停車位。飯店就付給物業一部分錢,讓吃飯的人把車停到小區裏。於是,每次下班回家,高先生總是沒有地方停車,找物業公司交涉,他們説的好像也有理:咱小區的停車位又沒有收業主停車費,為啥你可以停別人就不能停?

◆ 解讀:《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也就是説,小區內的停車位可以轉讓、出租給“外人”,但本小區業主享有“優先權”。另外,《條例》還規定,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車位佔用費,由業主大會決定。即使業主大會決定這部分地方需交納車位佔用費,經營收入和收取的車位佔用費也不歸物業所有,而是歸所有業主所有。

焦點七: 咋預防規劃的綠地不被改變

案例:前段時間,開發商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準備在鄭州燕鳳小區內的一片綠地上建設住宅樓,遭到小區業主的一致反對。為了維護這片綠地,業主聯合起來成立了護綠隊,派人每天輪流看守這塊綠地。鄭州一家律師事務所表示,像燕鳳小區這樣被開發商改變規劃侵佔綠地的案例,兩年裏他們已經接手了10多起。

◆ 解讀:為了杜絕這種情況再次發生,《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二款作出規定: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配套綠化(含綠地率和綠地面積)及商業、教育、醫療等設施的規劃設計平面圖予以公示。《條例》還規定了共用設施設備只登記不發證的原則。這樣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將共用部位擅自處理。

焦點八: 被毀了綠該讓誰負責

案例:鄭州市民曹女士這幾天很生氣:她門前的齊膝灌木叢變成了一個大土坑!她説,前幾天,不知道什麼建築單位在他們樓門口挖溝,把好好的綠地毀了。她去找物業,物業説,不是他們挖的,等等再説吧。

◆ 解讀:《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維修、養護責任。這也就是説,以後公用設施出了問題誰負責都要先説好了,該物業公司負責的,不想管也不行!

焦點九: 鄰居有狗吵死人,物業管嗎

案例:這幾天王女士恨死樓上的小兩口了:他們不知道從哪裏撿了只流浪狗,整夜整夜悽慘地叫,攪得王女士整夜不能入眠。王女士問,這種事物業以後能管嗎?

◆ 解讀:《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為:侵佔綠地、亂設攤點亂倒垃圾、無養犬證飼養犬隻、亂搭建築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等。發現這種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焦點十: 小區設置廣告跟誰打招呼

案例:家住金水區一高檔社區的華先生説,自己住的小區內,電梯液晶屏幕整天播廣告,大廳的擦鞋機、户外的綠地、燈箱上都有廣告。一到週末,小區門口的空地竟然租給車商,辦起了車展。華先生問,不跟我們説,他們這樣做合適不?

◆ 解讀:小區廣告的設置問題,一直都是物業和業主之間的一大焦點矛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條例》這次也作出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設置户外廣告或從事租賃等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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