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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比賽規則

田徑比賽規則

規則,是運行、運作規律所遵循的法則。規則,一般指由羣眾共同制定、公認或由代表人統一制定並通過的,由羣體裏的所有成員一起遵守的條例章程。,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田徑比賽規則,希望你喜歡。

田徑比賽規則

田徑比賽規則1

在田徑比賽中,所有賽跑項目參賽者的名次取決於其身體軀幹(不包括頭、頸、臂、腿、手或足)抵達終點線後沿垂直面為止時的順序。如果成績相同,應考慮1/1000秒的實際成績。如果仍相同,則均進入下一輪。如果條件達不到,將抽籤決定。如果決賽第一名成績相同,裁判長有權決定是否重賽。若條件不允許,則並列第一;如果其它名次成績相同,按並列處理。

除全能項目外,每項比賽只允許一次起跑犯規,之後每次起跑犯規的運動員均將被取消資格。全能比賽中,如果一名運動員兩次起跑犯規,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運動員在所有短跑、跨欄和4x100米接力賽中自始至終都不能換跑道。800米和4x400米接力賽,在自己的跑道里起跑,通過搶道標誌線以後可以切入裏道。運動員的跑道由技術代表抽籤確定。第二輪後還將根據上一輪的成績確定跑道,如排名前4位的運動員抽籤後分別佔據第3、4、5、6跑道,後4名抽籤排定第1、2、7、8跑道。

4x100米接力跑分道進行,接棒者可以在接力區前10米內起跑,運動員必須在20米的接力區內裏完成交接棒。“接力區內”的判定是根據接力棒的位置,而不是根據參賽者的身體或四肢的位置。在4x400米接力跑中,第一棒全程及第二棒的第一彎道是分道跑,第二棒運動員要跑至搶道線後方可自由搶道。任何人掉棒,必須由其本人拾回。

在100米、200米和100米欄、110米欄比賽中,如果順風超過2米/秒,運動員創造的成績就不能成為新的紀錄。

競走比賽有兩個核心規則。首先,競走運動員必須始終保持至少有一隻腳與地面接觸。其次,前腿從着地的一瞬間起直到垂直位置必須始終伸直,膝關節不能彎曲。如有違反將被出示紅牌,累計三張紅牌後將立即被取消參賽資格。

奧運會田賽項目的比賽通常先分兩組進行及格賽,通過及格標準的直接進入決賽,如達到及格標準的運動員人數不足12人,不足的人數按及格賽成績遞補。決賽前三輪比賽結束後,前8名進行最後三輪比賽;第四、五輪比賽排序按前三輪成績的倒序排列,第六輪比賽排序則按前五輪成績的倒序排列,成績最好的最後上場。除了第一名以外的名次可以並列;如果第一名成績相同,必須讓成績相同的運動員繼續比賽,直到決出第一名為止。

在田賽項目中,通常有一名主裁判手中持有紅、白旗幟各一面,用來示意運動員試跳是否成功。舉紅旗表示試跳失敗,成績無效;舉白旗表示成功,成績有效。

田徑比賽規則2

(一)田徑比賽通則方面

1、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必須佩帶號碼,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2、徑賽項目運動員須沿跑道逆時針方向跑進。

3、徑賽運動員擠撞或阻擋別人而防礙別人走或跑進時,應取消其該項比賽資格。

4、如果一名運動員參加一個徑賽項目,又參加一個田賽項目,或者參加一個以上的田賽項目,而這些項目又同時舉行比賽時,有關主裁判可以允許運動員只在某一輪次(高度項目以一個高度為一個輪次,一個高度有3次試跳機會;遠度項目以所有運動員按順序試跳或試擲完一次為一個輪次。)的比賽中以不同於賽前抽籤確定的順序先進行試跳(試擲)一次。回來後已錯過的試跳(試擲)順序一律不補。

5、判定名次和成績相等判定名次的方法。徑賽項目中,判定運動員到達終點的名次順序,是以運動員軀幹的任何部分到達終點線內沿的垂直面的先後為準。以決賽的成績作為個人的最高成績,而不以預、次、複賽的成績判定最後名次。

田賽項目中,遠度項目以比賽的六次試跳或試擲中最好的.一次成績作為個人的最好成績,包括第一名成績相等決定名次賽時的成績,然後以各運動員的最高成績排列名次。高度項目以每名運動員最好一次試跳成績,包括第一名成績相等決定名次賽時的成績,作為最後決定成績。

全能運動項目,以各運動員全部項目得分的總和排定名次。

如遇兩人或兩人以上成績相等,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在徑賽的預、次、複賽中,按成績錄取最後名次時,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成績相等,如對下一賽次或決賽人數沒有影響,則成績相等的運動員都應錄取;如有影響,則應抽籤決定進入下一賽次的人選。此種抽籤應在有關裁判長領導和組織下,成績相等的運動員自己抽籤決定。決賽中出現第一名成績相等,裁判長有權決定這些成績相等運動員重新比賽,則名次並列。其他名次相等時,則並列。

田賽高度項目比賽成績相等的錄取辦法:在出現成績相等的高度中,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績仍相等,在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在內的全賽中,試跳失敗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績仍相等:如涉及第一名時,則令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在其造成成績相等的失敗高度中的最低的高度上,每人再試跳一次。如仍不能判定,則橫竿應提升或降低,提升和降低的高度,跳高為2釐米,撐竿跳高為5釐米,他們應在每個高度上試跳一次,直到決出名次為止。決定名次的試跳,有關運動員必須參加。如涉及其它名次時,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名次並列。

田賽遠度項目的比賽如有成績相等時,應以其次優成績判定名次。如次優成績相等,則以第三優成績判定,餘類推。如仍相等,並涉及第一名者,則令相等的運動員,按原比賽順序,進行新一輪試跳,直到決出名次為止。

全能運動比賽如總分相等時,應以單項得分多的項目較多名次列前。如仍不能判定時,則以任何一個項目單項得分最多者名次列前。

團體總分相等時,應以破記錄項目、次數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則以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則以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餘類推。

(二)田徑賽主要規則

1、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100米接力的項目,運動員應採用蹲踞式起跑。犯規2次以上者取消比賽資格,全能運動員三次。

2、在分道跑項目中,運動員跑出自己的分道,如沒有獲得利益,也未阻擋他人,一般不應取消比賽資格,否則應取消比賽資格。

3、在中長跑時,運動員擅自離開跑道後,不得繼續比賽。

4、跨欄跑時,運動員手腳低於欄頂面、跨越他人欄架、有意用或腳碰到欄架,均屬犯規。

5、接力跑時,在接力區外完成接棒、撿棒時阻擋他人或空手跑過終點。

6、如用3只秒錶計成績,應以2只表所示成績為準;如各不相同,則以中間成績為準。2只表,應以成績較差者為準。

(三)田徑賽主要規則

1、跳高比賽時,應抽籤排定運動員的試跳順序。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比賽開始前,主裁判應向運動員宣佈起跳高度和每輪結束後橫杆的提升高度,此計劃直至比賽中只剩下1名。除非比賽中只剩下1名運動員,並且他已獲得該項目比賽的冠軍。

2、所有田賽遠度項目比賽時,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如超過8人,成績較好的前八名運動員進入決賽,如第八名成績相等,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均可再試跳或擲3次,如不足八人,則均有6次。一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使用比賽助跑道進行練習。

3、三級跳遠的三跳順序是一次單足跳、一次跨步跳和一次跳躍。單足跳時應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時用另一條腿(擺動腿)落地,然後完成跳躍動作。運動員在跳躍中擺動腿觸地不應視為試跳失敗。

4、推鉛球比賽應抽籤決定運動員試擲順序。運動員超過8人,應允許每人試擲3次,有效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擲3次,試擲順序與前3次試擲後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試擲結束後出現第8名成績相等,按規則第146條3處理。當比賽人數只有8人或少於8人時,每人均可試擲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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