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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廣東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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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廣東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規範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管理,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維護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工作

(一)高考報名工作按《關於做好廣東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通知》(粵招〔2016〕20號)、《關於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關於做好2017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考〔2016〕12號)執行。各地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進行高考報名資格審查,按照《教育部 公安部關於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户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政策,防範和打擊違法違規跨省(區、市)獲取高考資格的“高考移民”行為,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户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中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協調流出地解決,原則上回流出地報考。

(二)考生報名工作結束後,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電子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學業水平考試等級、高中畢業成績、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考生加分或優先錄取資格信息,以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或高中畢業鑑定等。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中學籍檔案、綜合素質評價、本人簽名確認的報名表、高考志願表、體檢卡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考生電子檔案。要組織專門人員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電子檔案的報名信息、志願信息是考生考試、錄取、高等學校學籍管理以及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信息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無法考試、錄取和影響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註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五)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中要加強考生在報名、考試等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六)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被錄取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領取檔案,並於報到時自帶到錄取院校註冊。未錄取的考生檔案於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或單位。

二、招生體檢

(一)報考高等學校(含單考單招)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二)招生體檢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衞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衞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及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粵招〔2016〕23號)等有關要求執行。

(三)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採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錄入數據的完整性由體檢醫院和當地招生辦公室共同負責,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需對體檢數據進行校驗,重點檢查漏檢、漏登項目,以及異常數據的校驗,確保數據準確無誤。考生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且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四)對各體檢醫院體檢結論有異議的,以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體檢結果作為最終裁定。

(五)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説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七)體檢醫生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要求開展工作,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嚴禁寬檢、漏檢和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招生計劃及章程

(一)高等學校要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管理工作的意見》(教發〔2016〕5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全國普通高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7〕4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決策機制,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安排生源計劃。要嚴格按照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達的招生計劃進行招生,各類招生計劃數總和不得超出下達的招生計劃總量。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上進行招生專業目錄的編制和招生計劃的編制。在我省進行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必須編制廣東分專業招生計劃。除按教育部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未經我省公佈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二)屬地在廣東省的高等學校同時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各高等學校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時,必須註明專業收費標準,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須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相關規定,並同時上報。高等學校編制分專業和生源計劃時,應根據廣東省各科類生源情況及本校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和要求,合理確定各科類專業計劃。省內有關市屬高等學校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全省的原則,按照全省一盤棋的要求,嚴格控制分區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計劃。

(三)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對社會做出的全面、準確、規範的招生承諾,是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行為規範,是開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據。各高等學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製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四)招生章程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區等須註明)、辦學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和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聯繫電話、網址、頒發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收費標準、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等招生信息,特別是專業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相關考試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錄取規則、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應闡明。招生章程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文字表達要規範。高等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制定的保送生、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藝術類專業、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五)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經省教育廳、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後,上載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佈及管理平台,並向社會公佈。招生章程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學校上報生源計劃時,須將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上載至“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由省招生辦公室彙總後在招生專業目錄中公佈。

(六)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上報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分“文科、藝術”版(含音樂、美術),“理科、體育”版,“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版三冊分別彙總編印出版《廣東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佈。

(七)各高等學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一經公佈,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必須按照核定的招生計劃完成招生任務。生源總量不足時,由省招生辦公室安排徵集志願或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

(八)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的執行和使用,必須嚴格使用原則、嚴格使用程序、嚴格使用責任。嚴禁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亂收費,杜絕違反計劃使用原則的現象發生。

(九)錄取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已公佈的招生計劃,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劃的,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並負責處理因調整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

四、考 試

(一)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省統一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其中數學分為文科數學和理科數學;外語分英語、日語、德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文科綜合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

(二)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按照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分為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和美術類,各類專業的考試科目分別如下:

文科類專業: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

理科類專業: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

體育類專業: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體育術科。

音樂類專業: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音樂術科,或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音樂術科。

美術類專業: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美術術科,或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美術術科。

(三)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各科目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語文、數學、外語的滿分值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的滿分值各為300分。考生文化課總分由“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組成,滿分為750分。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滿分值各為300分。

(四)2017年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繼續實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基礎上的統一考試製度。2017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六門學科。其中,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

上述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00分,成績公佈採用等級分,各科公佈成績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 100分-85分為A級,84分-70分為B級,69分-50分為C級,49分-25分為D級,25分以下不給等級。

(五)高職院校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考試科目為:2017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語文、數學、英語三門科目,各科滿分值為100分。

(六)普通高考英語科考試分別進行筆試和英語聽説考試。其中,英語聽説考試實行計算機輔助考試,考試時間約30分鐘,試卷滿分60分。英語聽説考試計入英語科總成績,佔英語科總分(滿分150分)的10%。

(七)音樂教育、美術教育專業和高職(專科)音樂、美術專業以及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省統考涉及的音樂類、美術類專業,須使用省統考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成績。省統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藝術院校(專業)可直接使用省術科統考成績,經批准也可在省統考合格基礎上由院校另行單獨組織考試。

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原則上應使用省術科統考成績作為錄取的專業成績依據。省統考未涉及的專業,經教育部批准的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其他高等學校須經教育部或省招生辦公室批准,方可組織術科單獨考試。經批准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的有關高等學校或專業的術科考試成績只適用於本校或本專業。

(八)高等職業院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實行“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3”為語文、數學、英語三科,“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為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證書、全國英語等級證書或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考試並頒發的“廣東省中等職業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證書”。退役士兵、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有意願升學的考生可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

(九)“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各科滿分值為150分,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考生的總分成績由語文、數學、英語三科考試成績合成。

(十)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語文、數學、外語(筆試)、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題命制及評分參考的制訂,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我省英語(聽説考試)和體育、美術、音樂術科考試、“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試題命制及評分參考的制定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

(十一)各級考試機構要按照《殘疾人蔘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要求,為殘疾人考生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十二)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由省教育考試院委託有關高校承擔評卷任務。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精心組織,加強管理,確保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順利進行。各高等學校、各地市教育局、各普通中學應按要求選派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能勝任評卷工作的優秀教師參加試卷評判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對所選派的評卷教師實現科學管理,確保所選派的評卷教師嚴格執行評卷工作的各項規定和紀律,高標準、高質量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十三)考生考試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統計、合成並公佈,由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過電話和互聯網查詢本人考試成績。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申請答卷複查。答卷複查範圍為答卷掃描是否準確,答卷是否漏評、錯評,成績統計合成是否有誤,不涉及評卷寬嚴。

(十四)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時間:6月7、8日。

五、考風考紀

(一)考風考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要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和實現消滅試卷雷同的管理目標;要嚴肅查處各種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防止、制止請人代考和利用通訊工具作弊及羣體性違紀舞弊等行為的發生。

(二)嚴格執行《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防範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國家教育統一考試中作弊等行為的通知》(教學〔2008〕8號)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粵教考〔2001〕1號),維護考試的良好秩序,確保考試安全順利實施。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門聯動的工作體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努力營造安全、公平、誠信的良好考試環境。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有關嚴肅考風考紀文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嚴格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考風考紀建設,保證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考試期間省招生委員會將派出巡視組對各市、縣(市、區)的考試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各市、縣(市、區)也要派出巡視組加強對本轄區高考工作的巡視督查工作。

(三)加強監考員隊伍建設。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做好監考員的挑選和資格審查工作,高三年級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的人員實行迴避制度,不得參加監考工作及其他有關的考試工作。要認真抓好對主考和監考員的業務培訓、紀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切實加強考風考紀建設。要建立和健全嚴格的監管和獎懲機制,把監考業績考核與職務晉升、職稱評審、年度考評等結合起來。對工作認真負責、敢於制止和處理違紀作弊考生的監考員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獎勵;對不負責任、放鬆考場紀律的主考、監考員堅決予以撤換,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試卷雷同嚴重、考試管理鬆懈、違紀作弊現象嚴重的考點,取消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的資格。

(四)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要在考試前對考生進行多種形式的考風考紀教育,有應屆畢業生的中學在考前應召開考生教育動員大會,對考生進行廣泛深入的誠信考試教育和違紀舞弊處罰警示教育;要運用各種宣傳媒體,通過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事例,營造“遵紀守法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良好氛圍;要採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攜帶手機、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要積極協調公安、無線電管理部門聯合防範和打擊有組織的團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手段作弊的行為;省、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均要設立並公佈考試違紀舞弊舉報電話,各考點要設立舉報信箱,加強社會監督。

(五)監考員要嚴格按照《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及有關考務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如實反映考生考試情況。考試期間,如發現考生違紀作弊,監考員要嚴肅提出警告,如實登記,並由兩名監考員和主考簽名。考試結束後,對違紀作弊考生由市招生辦公室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上報省教育考試院,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市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提出的處理初步意見對違紀作弊考生做出成績處理。評卷期間發現答卷雷同等違紀作弊行為的,經評卷教師、評卷領導小組認定後,將違紀作弊考生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教育考試院統一通報違紀作弊考生的處理結果,市級考試機構根據省教育考試院下發的《違規考生處理情況的通報》,簽發違規處理決定書併發放給考生本人。

(六)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把試題保密工作作為普通高考的頭等大事來抓。要明確試卷、答卷安全保密責任人,落實責任制。要選派業務熟悉、責任心強的黨員幹部參與保密工作,切實加強試題印刷、運送、存放與保管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保證試卷、答卷的絕對安全。有直系親屬及利益關係人參加當年高考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當年試題的印刷、運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七)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進一步完善標準化考點的建設,按照《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大力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設置標準》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考點的硬件和軟件建設,按統一標準建立電子監控系統、身份識別系統、無線電作弊防控系統,實現考試管理現代化。我省各考點各試室都須配置金屬探測儀,進一步防範和打擊利用無線電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的違紀作弊行為。

(八)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參考。

(九)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強化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的意識,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和評估制度。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或社會其他人員在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和學校的單考單招考試(含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術科考試以及高職自主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六、填報志願

(一)2017年我省在文科類、理科類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和第三批專科院校實行平行志願。實行“平行志願”的錄取批次均設置第一、第二兩個院校志願組。其中,本科層次院校,第一院校組志願設A、B、C、D、E、F、G七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第二院校組志願設A、B、C、D四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專科層次院校,第一院校組志願設A、B、C三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第二院校組志願設A、B、C、D、E、F、G、H、I九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選項。

(二)參加提前批錄取的本、專科院校(含文科、理科)、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衞生人才少數民族班、預科班的各層次招生院校及“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暫不實行院校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

(三)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院校(專業)錄取暫不實行平行志願,仍實行傳統志願模式錄取。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院校(專業)的錄取與高校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所在批次的錄取同批進行。音樂類、美術類考生報考同一批次院校時,可單獨選擇填報藝術院校(專業)志願或普通文、理類院校(專業)志願,不能在同一批次內既報藝術類院校(專業)志願又報文、理類院校(專業)志願。其中,報考第一批藝術類院校(專業)志願的考生不得兼報提前批所有批次本科文、理類院校(專業)志願。藝術類考生在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時兼報音樂類和美術類校考專業,只能單獨填報音樂類或美術類校考的專業志願。填報藝術類省級統考本科專業以及填報在省級統考合格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本科專業,考生省級統考術科成績必須達到相應類別的術科資格線。體育類考生報考同一批次院校時,可單獨選擇填報體育類院校(專業)志願或普通理科類院校(專業)志願,不能在同一批次內既報體育類院校(專業)志願又報理科類院校(專業)志願。

(四)符合《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發〔2016〕61號)有關規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的本科專業時,必須在本科相應批次的“少數民族”欄目中填報有關院校及專業。報考招收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班的院校時,必須在“各類預科班”欄目中,根據本人的成績與公佈的各批次本科院校預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填報相關的院校及預科專業。考生在各批次本科院校預科班中只能填報一個批次一所院校。

(五)“各類預科班”志願可填報少數民族預科班、“三僑一台”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符合多項資格的考生只能填報其中一類一所院校志願。

(六)退役士兵、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考生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志願填報。

(七)考生填報志願採取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應在認真閲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後,按照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及專業志願。考生所填志願信息網上確認後,應到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打印志願表,考生當場簽字。考生本人對不按時簽字和由他人代為簽字所產生的後果負責。志願信息一經網上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

(八)考生填報志願時,須根據本人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情況,按規定填報相應層次高等學校。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未能達到相應層次高等學校錄取要求的,其填報的對應學校志願無效。

報考第一批文科類、理科類本科院校時,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報考第二批文科類、理科類本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報考第三批文科類、理科類專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一門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報考音樂類、美術類考生,參加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學科須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參加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須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報考體育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九)“地方專項計劃”實行單設批次、單獨志願、單獨劃線的錄取辦法。各實施區域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公室、中學要做好宣傳、解釋、發動工作,動員符合條件的考生積極填報,要嚴格做好資格審核工作,嚴防造假、杜絕造假。相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計劃編制和錄取工作,確保完成專項計劃招生任務。

(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衞生人才計劃”實行單獨志願、單獨劃線,在定點院校所在批次錄取結束後按專業志願投檔的錄取辦法。有志從事農村基層醫療衞生工作且高考成績分別達到省招委會劃定的本、專科定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可在相應批次的“農村衞生定向”欄目中填報相應院校志願。被錄取考生須按《關於印發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衞生人才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衞〔2014〕21號)要求,與相關市(縣、區)簽訂培養協議。

(十一)退役士兵、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單列招生計劃、單獨志願、單獨劃線,統一錄取。

(十二)報考普通高校高水平運動隊(單考單招)、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要求為: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報考高職自主招生的考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最低要求為:報考文理科專業的,相應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一門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報考體育、藝術類專業的,均須參加相應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的考試且至少須有兩門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十三)參加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的考生的總分成績由語文、數學、英語三科考試成績合成。且相應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要求按《關於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均須獲得等級,並至少須1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十四)當批次高等學校錄取後,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錄取情況公佈招生計劃缺額較大的高等學校(專業)的計劃缺額情況及徵集志願要求,讓未被錄取的考生參加徵集志願,組織相關高等學校進行徵集志願錄取。

(十五)高等學校嚴格按照考生志願進行錄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凡是志願填報不合理的考生,應承擔落選的責任;凡按志願被錄取的考生,不得更改錄取的高等學校;凡錄取後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當年錄取資格。

(十六)符合相關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以及高校專項計劃錄取資格的考生,應在志願表的“自主招生”的相關欄目中填報一所相應高校志願。未在該欄目中填報對應高校志願的考生,不能按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以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類型錄取。

(十七)報考軍隊、武警、公安、司法院校以及國防生的考生需按相關要求參加政審面試體檢,並在提前批填報志願。

(十八)各批次各科類高考志願設置及填報要求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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