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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規定

三包規定

很多產品出售後都會有一定期限的三包的,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三包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三包規定

汽車三包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祕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生產者義務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説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並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第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説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產品使用説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説明等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產品使用説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 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 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維修保養手冊應當格式規範、內容實用。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二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

(二)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四)明示並交付產品使用説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提醒消費者閲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對於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並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第四章 修理者義務

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閲或複製。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 用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於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諮詢修理服務;電話諮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並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五章 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 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髮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 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 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 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家用汽車產品 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係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税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

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後,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破產、合併、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三包責任免除

第二十九條 易損耗零部件超出生產者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三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 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產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説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説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第七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問題的諮詢、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庫,為爭議處理提供技術諮詢;經爭議雙方同意,可以選擇技術諮詢人員參與 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諮詢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庫建設,推薦技術諮詢 人員,提供必要的技術諮詢。

第三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按照產品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需要對相關產品進行檢驗和鑑定的,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鑑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實施,並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乘用車,是指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之外的乘用車。

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家用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單位視同生產者。

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直接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修理者等。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規、標準、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出現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四十四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並明示該車是“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有關信息系統以及信息公開和管理、生產者信息備案、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庫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家用汽車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手機三包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移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移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動電話機、車載移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移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實行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移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誌、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準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説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註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誌,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説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説明書應當按國家標準gb 5296.1《消費品使用説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範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移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説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註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件、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移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複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移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複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移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移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 送修的移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 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 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移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

(四)未按產品使用説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併、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移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户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鑑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鑑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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