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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規範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維護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教育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非學歷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貫徹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遵循“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全面落實、全員參與、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機制。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四條學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 健全安全防範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教職工、學生“識險避險,自救互救”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治、妥善處理傷亡人員和善後工作等。

第五條學校對安全工作應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成立學校安全工作組織領導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和經費;

(二)實行學校安全校長負責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三)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將安全工作與其它工作統籌安排,納入年度工作計劃;

(四)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並與績效考核相掛鈎;

(五)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建立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台賬。

第三章 校內安全

第六條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一)門衞制度;

(二)安全檢查和隱患報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制度;

(五)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與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實驗室和實訓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八)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九)學校接送學生、教職工車輛管理制度;

(十)突發事件預警防範與應對制度;

(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小學低年級學生、幼兒上學、放學接送交接制度;

(十三)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責任制,並設立保衞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保衞人員。

專職安全保衞人員配備的數量應該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確定。中小學、幼兒園規模在500人以內的,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保人員;規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內的,至少配備3名專職安保人員;規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數2‰的比例增配專職安保人員,住宿制學校應根據需要適當增加專職安保人員。

第八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衞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校外人員入校登記及審驗制度。校外來訪人員、車輛必須持學校出入證進入學校,由學校接訪人員負責其在校期間的安全管理。嚴禁無關人員和機動車輛進入學校,嚴禁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校園內部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與一鍵報警裝置,並安排專人監視值守,安全監控設施應覆蓋學校重要場所,並及時更換和維修,影像資料存儲時間不少於1個月。學校可視需要安裝周界報警系統。

第十條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使教職工熟知《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和指導學生識險、避險、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選配優秀教師負責教學工作,保證開足課時。學校應結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會、國旗下講話等活動,依託“青島市安全教育平台”組織開展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優秀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

第十二條 學校應依據《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結合“5.12”防災減災日、“11.9”消防宣傳日和學校升旗、課間操等集體活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使師生熟悉逃生路線,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學校每月至少應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每兩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在校生較多的中小學、寄宿制學校應適當增加應急演練次數,寄宿制學校每年應進行不少於2次的住校生夜間應急疏散演練。使用校車的學校, 每年應進行不少於2次的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三條學校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

學校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體育館、禮堂、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與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與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學校應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誌,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第十四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衞生管理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生宿舍出入口、寢室門窗、吊燈、吊扇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學生宿舍如有電源插座,應將其斷電。嚴禁學生在宿舍私自接線安裝各類電器,嚴禁將蠟燭、酒精爐、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第十五條校車安全管理應當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校車服務提供者或配備校車的學校,應指派專職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和幼兒,確保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

如受颱風、暴雨、大雪、霧霾等惡劣天氣影響,給校車運行帶來較大安全隱患或運行線路出現道路安全隱患,應堅決停運,並及時提前告知乘車學生和家長。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衞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和傳染病的防控,按規定對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進行報告。學校應當設立衞生(保健)室、心理諮詢室,對學生開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幼兒園與小學在入園、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衞生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青島市中小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標準管理規定》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學校食堂和學生用餐管理,落實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一)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和晨檢制度;

(二)加工經營場所及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和飯菜留樣制度;

(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崗位責任、檢查制度;

(八)投訴受理制度;

(九)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學校應當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中等職業學校組織學生開展實習工作,應當遵守《青島市教育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青教通字〔2014〕7號)規定,加強實習學生安全意識教育,開展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強化安全管理,維護實習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學校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相應設施;

(二)提前安排專人查看現場,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安全保衞人員,明確安全職責;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體活動,原則上學生所乘車輛應為專用校車,需租用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的,應符合安全要求,嚴禁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及農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超員、超速運行。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依據國家《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需要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依據青島市預防學生溺水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有關要求,加強學生預防溺水安全教育,強化對學生的安全管理,防範學生溺水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非寄宿制學校不得要求學生上晚自習。學校應當在學生正常上課時,及時打開校門安排學生入校,不得將學生拒之於校門外。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在樓道地面或通道牆面標註明晰的緊急疏散標誌,在每一樓層、房間懸掛張貼疏散示意圖。

學校應在學生集中上、下課與上、放學時間段,安排巡查、護導人員,維護上下樓秩序,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第二十四條學校校舍場地原則上不得出租,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應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校舍場地出租僅限用於教育培訓用途,不得出租用於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學校校園內有教職工生活區的,應當將教職工生活區與教學區隔離。學校對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場地、場館,應當與教學區域隔離,並開闢不同的進出通道。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年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校臨時聘用人員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不得聘用違法違紀、有傳染病和精神病等人員擔任傳達、食堂等工作,落實涉校涉園人員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教育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督促學生家長(包括其他監護人)履行法定監護人職責,尤其是放學後和節假日期間,應當擔負起法定監護人的監管和看護責任,防止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校應書面告知監護人,並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條學校應建立網絡輿情監控制度,加強網絡輿情監測和安全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對校園及師生的侵害。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建立安全信息報送制度和安全預警機制。在重大活動、節假日期間學校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和不穩定因素排查報告制度,做到“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加強對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對校舍、場地、圍牆及學校的排水設施進行排查,對經鑑定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應及時排除隱患。情況嚴重、一時難以消除隱患的,應立即封閉,並書面報上級主管部門。對臨近學校易造成滑坡、塌方的山體以及圍堰、河壩等存在的.安全隱患,學校應主動與當地主管部門協調,儘快排除險情。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定期對教學樓、實驗樓、食堂、宿舍、圖書館等重點部位的水電氣暖進行安全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整改存在困難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第三十四條使用鍋爐、電梯、壓力容器(含氣瓶)等設備的學校,應按照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設備的定期檢驗、維修、保養,確保安全。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隱患消除等情況。學校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學校對上級單位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應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明確分管領導及具體責任部門和人員,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不能按期限整改的,應書面説明情況。

第四章 學校周邊安全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加強與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校園周邊安全問題,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協調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有關部門,落實“嚴禁在校園及周邊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開設加油站,擺設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場所,嚴禁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200米範圍內設立網吧和娛樂場所” 等有關規定,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積極參加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護校安園”行動和“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動,淨化校園周邊環境。

第五章 應急事故處置

第四十條學校應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領導體系,完善應急預案,妥善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第四十一條 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颱風等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採取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和師生安全。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加強與氣象、環保部門的聯繫,遇到減少或停止學生户外活動預警信息時,應自行決定減少、停止户外活動或停課。停止户外活動或者停課的學校應及時進行調課,妥善安排好學生的生活和學習。

第四十三條學校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應當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當在30分鐘內報告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市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五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學校,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標籤: 管理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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