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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全文

文山州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全文

為了規範職工生育保險關係,維護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制定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文山州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全文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職工生育保險關係,維護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雲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州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具體承辦職工生育保險業務。

發改、財政、審計、衞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税務、工會、婦聯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州級統籌。全州統一政策、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第五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六條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0.5%的費率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其他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0.7%的費率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條 職工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税務機關統一徵收,納入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開展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安排。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屬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職工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財政在基金出現不足時給予的補貼資金;

(五)其他依法應當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十一條 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計劃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

(二)生育或者計劃生育的醫療費;

(三)生育營養補助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領取生育或者計劃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標準,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假期天數為實際計發數。

計算公式為:實際計發數=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不享受生活津貼,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三條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懷孕流產、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以下產假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二)女職工生育為難產、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男職工晚育的,享受7天護理假。

(五)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15天。

(六)懷孕滿7個月以上流產時按照正常產假休假。

(七)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八)經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輸卵管結紮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紮的產假順延。

(十)施行輸精管結紮的',休假15天。

(十一)經縣(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補救手術的,休假40天。

國家和省對產假進行調整的,執行調整後的產假。

第十四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牀位費、藥品費、護理費和治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由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 按照“結餘歸己、超支自負”的原則,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醫療費實行包乾使用。其標準為:

(一)順產2500元。

(二)難產(產鉗助產和胎頭吸引)3000元。

(三)剖宮產5000 元。

(四)產前檢查1000 元。

(五)妊娠4個月以上(含4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含人工流產)2000元。

(六)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含人工流產)600元。

(七)放置宮內節育器(含宮內節育器)450元。

(八)摘取宮內節育器150元。

(九)皮埋術200元。

(十)皮埋取除術150元。

(十一)輸卵管結紮術2000元。

(十二)輸精管結紮術1000元。

(十三)輸卵管復通術2500元。

(十四)輸精管復通術2000元。

第十六條 從懷孕開始到產假結束期間因生育引起的以下併發症的住院費用,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個人負擔部分(不含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的全自費部分)再由生育保險基金補助70%。

併發症指:異位妊娠(宮外孕),妊娠高血壓綜合症,各種原因引起的產前、產中或產後大出血、子宮破裂、羊水栓塞、重度產褥感染。

未在本條範圍內的其他併發症,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報銷。

第十七條 職工生育給予1000元生育營養補助。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第十八條 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職工,被確診為不孕不育症,在具備衞生部批准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施行人工受精或試管嬰兒技術的,產生的醫療費給予最高3000元的補助,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職工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死亡的,給予一次性補助,標準為全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退休人員發生生育或者計劃生育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和生育營養費的補助標準在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未就業的,配偶計劃內生育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補助標準支付給男職工,在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計劃內生產的,不論胎兒是否存活,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助和營養費補助。

第二十三條 連續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因依法關閉、破產、撤銷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終止的,其職工在勞動關係解除或合同終止後10個月內發生生育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在職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單位,從繳費之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人口和計生部門出具的屬於計劃內生育的證明;

(二)職工的身份證;

(三)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

(四)參保男職工申領待遇的,同時提供結婚證和配偶未就業證明。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職工生育繳費繳率、醫療費用、營養費、死亡補助等標準,在執行過程中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況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造成職工無法享受相應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給職工。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漏報、少報職工人數、繳費工資總額,致使未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給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補足差額給職工。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工生育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文政發〔2001〕230號中的《文山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育保險醫療費管理辦法》、《文山州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文政發〔2006〕8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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