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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模板集錦十篇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模板集錦十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有各項事務需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相信大家又在為寫申請書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模板集錦十篇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區 樓 室。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 人仲案字[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

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於此做出的的常鍾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後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於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後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 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並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並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採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 該份證據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 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後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並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 [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20xx年 2 月 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______市_______貿易公司。

住所:_______市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總經理。

被申請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_____市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董事長。

申請人已就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購銷合同糾紛案的解決,向你會提交仲裁申請,申請貴會仲裁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所欠貨款。根據申請人近日得到的消息證實,被申請人由於長期經營不善,虧損嚴重,已出現變賣車輛、轉移資產,試圖逃避債務的動向。

為確保申請人的經濟利益能在仲裁裁決之後得以順利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特向你會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採取仲裁保全措施,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80萬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相應價值之其他財產。如因申請採取仲裁保全措施不當,造成被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則本申請人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市____貿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x,男,漢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電話xxxxxxx

被申請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電話:xxxxxxx

申請要求

1、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七個月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2、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九個月醫療補助費(以最後勞動能力鑑定為準);

3、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

4、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

5、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保險並辦理相關手續;

6、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醫療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年9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外聘工長職務,月工資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請人患腦出血住院治療;20xx年10月18日,申請人出院回家繼續治療。現因申請人患病較重,被申請人單方面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正式勞動合同,也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因此應承擔各項責任。

第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三年有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之規定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綜上,共計七個月。

第二,申請人因患病較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被申請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九個月的工資作為醫療補助(以最後勞動能力鑑定為準)。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超過一年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以書面形式確立。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支付雙倍工資。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因申請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療,所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在20xx年12月18日之後才能解除,但被申請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資,應將剩餘工資支付給申請人。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故應按該條之規定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綜上,共計三個半月。

第五,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不單位應為每位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任何的社會保險,所以應為申請人補交。

第六,《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醫療保險,這導致申請人無法享受相關的醫保待遇。鑑於被申請人存在重大過錯,其承擔這部分費用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嚴重侵犯了申請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貴委員會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張xx,女,漢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電話:xxx。

被申請人:廣州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雲區。郵編:510440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電話:xxxx。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解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6個月經濟補償金10467.4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訴人補繳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社會保險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申請人經錄用進入廣州白雲運動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雲公司)上班,工作內容主要為操作平車、特種車等。20xx年6月,白雲公司提出勞動合同由其關聯公司廣州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請人)繼續履行,除用人單位名稱變更外,其餘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地點等一切照舊不變。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被申請人曾數次侵犯申請人勞動權益,其中20xx年9月,因被申請人扣剋申請人底薪工資數千元,申請人等人提出強烈反對,被申請人因此補發申請人人民幣1000元草草解決此事。20xx年12月31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期限為1年勞動合同。入廠至今,申請人勤勤懇懇、加班加點,奉獻青春,被申請人卻從未理會申請人今後的社會保障,逃避法律法規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金,嚴重損害申請人勞動權益。20xx年9月份以來,被申訴人單方面擅自變更工作地點,將主要生產設備從廣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遷完畢並要求申訴人跟隨前往,申訴人則多次要求被申訴人補交社會保險金但遭拒絕。為維持自身權益,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相應經濟的補償金及補繳社會保險金,以上請求,請仲裁委支持。

此致

廣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訴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漢市漢陽區×××號。

第一被訴人:武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訴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街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解除申訴人與第一被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

2、由兩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11613.8元;

3、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加班費及其賠償金11974.45元;

4、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違約金3000元;

5、由被申訴人連帶為申訴人補辦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6、仲裁費用由被訴人連帶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20xx年進入第一被訴人處工作並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3月19日合同期滿後雙方分別於20xx年3月和20xx年3月又續簽了為期3年的合同,合同於2xx0年3月19日到期。20xx年12月,申訴人被第一被訴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仍於第一被訴人保持勞動合同關係,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先後從事精漿、配漿、dcs操作員、行政文員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間,被申訴人違反合同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經常要求申訴人在節假日加班加點卻不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申訴人從事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被申訴人從沒按照合同的約定定期對申訴人進行健康檢查,也不為申訴人辦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申訴人作為育齡婦女,被申訴人也不給其辦理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合同期間,被申訴人還多次擅自調低申訴人的工資標準。20xx年3月,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申訴人口頭通知申訴人,讓申訴人不要再來上班。

為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請求,請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

此致

武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6

被申請人:東莞嘉X模杯廠;公司地址:東莞市道窖鎮大嶺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張小X。聯繫電話: 1501678XXXX。

仲裁請求:

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320元。

事實經過:

申請人認為:

由於被申請人存在違法、違約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態度強硬,嚴重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引發了本次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的規定,為了捍衞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向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 請貴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鄒xxx,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户籍地址: 廣東省**市**鎮*村XX村35號。聯繫電話:1392945xxx.

被申請人:東莞嘉xxx模杯廠;公司地址:東莞市道窖鎮大嶺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張xxx。聯繫電話: xxx。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xx年3月份的工資2160.4元(固定工資20xx元+計件工資160.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540元(2160元×25%),共計2700元。

2);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320元。

3);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元(從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個月零13天)。

上述3項請求金額總計13020.4元。

事實經過:

20xx年11月18日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跟單”一職,入職時雙方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口頭約定申請人的工資底薪為20xx元,另加計件提成;被申請人每月30號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申請人支付上個月的工資;在20xx年3月25號,被申請人以申請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要求申請人寫辭職書,申請人不願意,説除非是本人意願,別人是無權叫本人寫辭職書的,後來被申請人出動各級負責人勸説申請人寫辭職書,都無果,被申請人便在3月30號發出《辭退書》,強行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但以財務出差為由,説遲幾天會轉賬2月份和3月份工資到申請人銀行户頭。然而被申請人卻沒有履行約定的義務,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資給申請人,故意拖欠申請人3月份的工資,後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工資都無果,20xx年4月2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道窖鎮勞動局調解,調解不成。 申請人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160元。

申請人認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五十條等規定,申請人作為勞動者,在提供了勞動後,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及時足額向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勞動,在辭退申請人後卻不及時支付申請人應得的勞動報酬,違反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除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資2160元外,還應當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加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請人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強行辭退申請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等規定,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為4320元(計算方法:月平均工資2160元×1個月×2倍)。

3,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後,卻不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支付申請人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 3月3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的差額6480元(計算方法:2160元×3個月)。

由於被申請人存在違法、違約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態度強硬,嚴重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引發了本次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的規定,為了捍衞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向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 請貴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 xx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8

申請人:楊X,男,漢族,XXX年X月X日生,住合肥市廬陽區XX路19號。

被申請人:合肥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合肥XX開發區xx工業園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董事長。電話:XXXXXXXX。 仲裁請求:

一、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500元/月*10.5個月)×2倍=262500元;

二、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度第一、二季度獎金2萬元;

三、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12500÷21.75)元/天×(5天/年×3年)天×3倍=25862元;

四、裁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社保轉移、失業等手續。 事實和理由:

申請20xx年X月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xx年X月調入公司銷售管理部任經理助理職務,20xx年X月任商務主管工作,20xx年7月之後任營銷部副經理職務。申請人的工資為月基本工資+季度獎金+加年終獎。20xx年度的申請人的月基本工資為5000元,四季度獎金為4萬元,年終獎為5萬元,平均每月工資 為12500元。20xx年X月申請人因事向被申請人請假,獲得被申請人的同意,請假期間

申請人仍嚴格按照被申請人公司的要求進行審核業務報表等工作。20xx年1月1日帶薪年休假制度施實以來,被申請人一直未安排申請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20xx年7月23日被申請人莫名在合肥晚報上刊登了一個《公告》以申請人請假期間未來公司上班為由解除了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請人理論,被申請人對此未作解釋。另被申請人扣發了申請人20xx年第1、2季度的獎金2萬元。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帶薪年休假工資;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第一、二季度的獎金。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委申請勞動仲裁,懇求裁如所請為感!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xx年X 月X 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9

申請人:江蘇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蘇省xxx縣xxxx工業園區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申請事項:

請求中止對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的仲裁。

事實與理由:

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白露洲公司)與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貴委正在仲裁中。

白露洲公司的仲裁請求:責令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該項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是申請人未能按約於20xx年7月30日前支付609231元貨款。

客觀事實上,雖然《協議》約定:“申請人的拆遷隊伍20xx年7月25日左右(不能超過7月30日)進場前再付609231元,餘款25萬元拆卸結束前一次性支付”。但由於白露洲公司長期拖欠鹽城港口集團的租金,港口集團在申請人與白露洲公司簽訂協議後即告知申請人:該起重機已被留置,你公司不能拆走。

基於上述白露洲公司可能無法履行協議的事實,申請人要求白露洲公司儘快解決其與港口集團的矛盾。然而直至今年元月份,申請人才得以根據其與港口集團達成的協議,將第二筆貨款609231元化為601160元和8071元的.兩張匯票給白露洲,由白露洲公司將其中一筆601160元的匯票在白露洲賬上入一下的同時直接匯到港口集團,港口集團在收到該款項後解除對起重機的扣壓。誰知白露洲公司言而無信,601160萬元貨款入賬後卻不轉匯給港口集團。為避免錢、物兩空,申請人不得已之下於20xx年2月18日向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起重機進行財產保全,並於20xx年2月20日向亭湖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港口集團對申請人拆除起重機的防礙(案號為[20xx]亭民一初字第0886號)。緊接着,港口集團以租賃合同糾紛對白露洲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同時亦向法院申請對白露洲公司進行財產保全(案號為[20xx]亭民一初字第1016號)。

上述白露洲公司對申請人惡意隱瞞起重機被港口集團扣留的事實,導致申請人無法按約定的時間進場拆除起重機而依法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辯權並中止履行協議的事實,直接影響到本案的審理結果,而該節事實必須以申請人向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排除防礙的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鑑於另一案尚未審結,申請人依法向貴委提出如上中止本案仲裁的請求,望予批准。

此致

南通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特別授權代理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xxx。性別:男。年齡:26。工作單位:x藥業集團公司。用工性質: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區xx路。電話: xxxx。郵編:1xxxxxxx0

被申請人:xx藥業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別:男。年齡:26。職務:總經理。地址:北京市tt區tt路。電話:xxx xxx。郵編:1xxxxxxx1

勞動仲裁請求事項:

1、請求裁決先予執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醫療費4962.1元;

2、請求裁決先予執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扣發的工資(5899.83元)及其25%的補償金共7374.78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031元;

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護理費1400元;

5、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交通費2272元;

6、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申請仲裁的一切費用包括誤工費、交通費;

7、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xx3年1月10日參加被申請人組織的籃球賽致膝關節嚴重受傷。xxx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醫三院住院治療,xxx3年11月22日由tt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xxx3年12月29日經tt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傷殘六級。由於被申請人未能及時為申請人申報工傷,致使申請人在工傷認定前被迫自費承擔了醫療費4962.1元(見醫療保險手冊及有關的醫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申請人工傷治療期間,被申請人於xxx3年3月扣發了申請人工資564.42元(税後)、xxx3年8至11月份扣發了申請人工資5335.41元,合計5899.83元(見本人的工資存摺本)。在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後,被申請人遲遲不予補發,拖欠申請人工資至今。根據《xx市工資支付規定》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受傷前的平均工資為3907,本人應該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56977元.由於被申訴人未給申請人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申訴人僅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據《xx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待遇.重新核定前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因此,被申請人還應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031元.

申請人在xxx3年8月6日住院治療治療手術後的兩個多月的時間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護理(見鄰居肖某的書面證實).其中,從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個多月時間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方面均需要護理);從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動方面需要護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4045元/12個月=xxx3.75元.因此,被申請人須向申訴人支付護理費1400元.

申請人治療工傷期間共花費交通費2272元(見相關車票),應由被申訴人承擔.

由於被申請人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落實申訴人的工傷保險待遇,給申請人帶來極大的傷害.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北京市tt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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