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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注意事項

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注意事項

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注意事項有什麼?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一一道來吧。

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注意事項

  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注意事項

1.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職業、工作單位(現無工作單位的不填)、住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單位性質(非必填)、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一項或多項,應當明確具體。涉及費用的,應寫明計算標準或具體數額以及起算和結算時間);

(4)所根據的事實、理由(應實事求是,簡明扼要,針對爭議的焦點);

(5)證據(註明書面證據的名稱、視聽證據的簡要説明)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6)申請人簽名,落款日期(落款時間與遞交時間不一致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還應在申請書上註明遞交的時間)。

2. 申請書用語要準確,字跡要清楚,頁面要整潔,不得拼貼、粘貼、補挖、塗抹。

3. 申請書應遞交一式兩份(仲裁活動中有“第三人”的,一式三份),必須用藍黑鋼筆或簽字筆書寫,或者用打印機打印。

4.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空白申請書格式文本,只有頭尾兩頁(A4紙)。如申請人要寫的`“事實及理由”內容較多,頭尾兩頁不足書寫的,可自行增加中間頁,但中間頁的紙張尺寸應與頭尾頁一致。申請人也可以按照申請書的書寫要求,用A4紙自行打印申請書,但“簽名”欄需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按捺指印。

5. 申請人本人無法書寫申請書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或打印,但申請人本人應在“簽名”欄簽名;無法簽名的,蘸紅色印油按捺指印。

6.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應同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7.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和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或權限。代理人是律師(法律工作者)的,還應同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證明材料;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還應同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8.申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行使申請權利。

 申請書樣本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張××,男,19xx年5月7日,漢族,工人,原宿遷××有限公司職工,住宿遷市xx小區2號,聯繫電話139×××××。

被申請人:宿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遷經濟開發區xx路×號;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長,電話0527——84×××××。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10月到20xx年7月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1241.4 元(1200÷21.75÷8×120×150%);休息日加班工資4413.8元(1200÷21.75×40×200%);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331元(1200÷21.75×2×300%),共計5986.2元。

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2400元。(1200元×1月×2倍)

三、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800元。(1200元×9月)

事實與理由:

本人於20xx年10月到被申請人處工作,在採購部門做採購相關工作,雙方約定每月工資1200元。但公司一直未與本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

因公司業務繁忙,本人平時經常需要超時加班,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共加班120小時。而且每週工作六天,20xx年8月至20xx年7月法定休息日加班一共40天。在20xx年10月1日和2日兩天,因為公司訂單較多,安排本人和部門副經理兩人在公司加班。以上加班時間由所附的《加班申請表》加以證明,且公司均未支付本人加班工資。

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故請求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本人雙倍工資、加班工資。

在20xx年7月30日,部門主管突然通知本人,第二天不用來上班了,並給本人一張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通知,上面寫着“因張××同志嚴重違反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經研究決定,於20xx年7月31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實際上公司從未告知本人其規章制度,而且本人事實上沒有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後與單位協商未果。故請求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並支付本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此致

  宿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張××

  20xx年1月1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 1 份

證據2份(包括《解除通知》《加班申請表》)

與勞動仲裁有關的法律規定

1、涉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動爭議糾紛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2、一裁終局標的額標準的把握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此,一般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各項請求的總金額為標準確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一裁終局的事項。

最低工資標準發生調整時,據以確定仲裁程序的申請仲裁標的額自最低工資標準公佈之日起進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新受理的案件應當以新標準確定裁決效力。

3、一裁終局事項標準的把握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因此,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產生的糾紛屬於一裁終局的事項。

4、爭議內容既有一裁終局又有非一裁終局事項時的處理

當事人雙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爭議內容涉及多個方面,其中既包含屬於法定一裁終局的爭議,又有非法定一裁終局勞動爭議事項的,該裁決一般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條關於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裁決內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訴訟。

5、對一裁終局裁決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亦申請撤銷裁決時的處理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一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之前,中級法院對於用人單位一方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不予受理。因為勞動者一旦起訴,仲裁裁決就不再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就失去意義。因此,勞動者一方起訴的,基層法院即應對整個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

如勞動者起訴後又撤訴的,經徵詢用人單位一方意見,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撤訴並仍對整個案件進行審理;用人單位也認為不需要繼續審理的,可以准許勞動者撤訴,仲裁裁決發生相應法律效力。

6、一裁終局裁決後勞動者申請執行,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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