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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一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徐強,男,漢族,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烏魯木齊市華通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龍庭·林清園二單元301室, 電話:13809972614

被申請人:烏魯木齊華通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地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 銀川路39號 ,電話:0991-3668600。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烏魯木齊市華通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10000元,

2、支付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5000元,

3、支付經濟補償金2個月(每月工資5000元,工資報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11年6月正式到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於公司經營不規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後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現在的七十餘輛車。

今年又為公司完成春運,由於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為100萬元,實際回收70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台車的淨利仍能達到10萬元,對於這樣的利潤對於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説,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勞動局勞動仲裁委

申請人: 徐強

2011年10月21號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二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寧市沿河大道35號

被申請人:武漢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二路

負責人: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解除;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4.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費)

6.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2008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並提升為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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