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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訴狀怎麼寫

向檢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訴狀怎麼寫

向檢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訴狀怎麼寫?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講講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刑事申訴狀有兩種格式: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申訴的申訴狀;另一種是原審被告人申訴用的申訴狀。刑事申訴狀的寫法大致和上訴狀的寫法相同。

1.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刑事申訴狀”。(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原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服刑,還應寫明判刑情況和現在何處服刑。如果申訴人系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如果委託律師代理申訴,還應在次行寫明律師姓名和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3)請求事項。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再根據具體案情寫明請求事項。如果申訴人是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則可請求人民法院加重被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申訴人多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則可請求人民法院減輕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免除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訴人無罪,或請求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等。

2. 正文

刑事申訴狀的正文,即事實與理由部分,可以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情節有無出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定性是否準確,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申訴人主張的從輕或從重,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條件是否被遺漏,量刑是否錯誤等方面提出意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應予變更或撤銷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這裏應注意的是,提出事實上、法律上的根據必須有理有據,不能無理申訴。

3.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名稱。(2)申訴人簽名。如果委託律師為申訴人代書申訴狀,可在申訴狀的最後寫上代書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3)申訴時間。

4. 附項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的同時,應提交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一份。

刑事申訴狀範本

申訴人:鄭xx,男。

申訴人因盜竊一案,對某縣人民法院(xxx)某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xxx)某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

2、判決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嚴重錯誤,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訴人根本未參與盜竊。

基本事實是:xxx年6月14日晚12點,同鄉鄭xx在某縣某公園睡覺,被巡防員帶走調查,隨後鄭xx被放出來,打電話要申訴人接他回旅店,申訴人打車去接鄭xx,結果巡防員將兩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鄭xx放在旅店的黑包裏發現贓物,就認定是共同盜竊。可申訴人根本就不知道鄭xx黑包裏是什麼東西。民警就開始實施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讓申訴人跪地,戴手銬,然後踢足球一樣拳打腳踢地暴打,申訴人牙齒碰掉了,痛得頭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盡,民警才暫停暴打。此後,不斷折磨我,逼迫我簽字,為了保命,我只有先簽字。送到看守所後,管教發現申訴人多處青紫,牢友也發現申訴人已成殘疾。申訴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補充偵查、法院四次庭審過程中,都作無罪辯解,一再強調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強迫自己簽字的,與自己所説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審認定申訴人犯盜竊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訴人根本未參與盜竊,指控申訴人的證據也不足。具體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證據之一是同案犯鄭xx的供述,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在沒有其他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僅有鄭xx的口供也不能認定申訴人蔘與盜竊,而且鄭xx在第四次的庭審中,也改變了供述,承認申訴人未參與盜竊。可見,僅憑鄭xx矛盾的供述不能認定申訴人蔘與犯罪,否則就會產生冤案。

2、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二是申訴人自己曾經作過有罪供述。可是申訴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補充偵查、法院四次庭審過程中,都作無罪辯解,一再強調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強迫自己簽字的,與自己所説的完全不相符。這樣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而且刑訊逼供是明顯可以認定的,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都是違法無效的。

3、 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三是鐵皮剪,可是鐵皮剪根本與犯罪無關,可以現場勘查,而且鄭xx也承認他不是用鐵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四是其他證據,可是其他證據都不能直接證明申訴人蔘與犯罪。

由此可見,本案明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申訴人蔘與盜竊。

三、充分證據證明,申訴人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受傷致殘,法律規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1、檢察員、法官、律師、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勸説申訴人認罪,小小的盜竊案,又退贓又認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訴人對此冤案決意抗爭,情願多坐牢也要司法機關明察。刑滿釋放後,拋下事業和家庭不顧,馬上到江西申訴。這抗爭的態度就是最好的證據證明申訴人蒙冤。

2、申訴人現有的牙齒脱落、腰間盤突出、手腳傷殘都足以證明刑訊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鄭xx也供述公安人員對其實施了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這與申訴人的供述能夠相互映證。同案犯鄭xx一直被司法機關認為態度很好,即便這樣,民警都要對其刑訊逼供,可見申訴人不認罪就更加要面臨暴打。

4、申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某縣人民醫院的檢查報告單也可以反映申訴人受傷致殘的事實。

5、申訴人出獄後到附屬醫院所作的檢查報告單也反映申請人的傷殘情況和受傷時間能夠相符。

6、申訴人出獄後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險合同,還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均足以證明申訴人以往身體健康,沒有傷殘。

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未能排除刑訊逼供重大嫌疑的情況下不應採信的證據卻予以採信,未按照《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本案。

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在偵查工作實務中幾乎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只是該種現象越來越隱蔽,難以取證,弱勢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難以保存和獲取證據證明。有鑑於此,《刑法》第247條規定了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第二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原審程序違法,剝奪申訴人的上訴權。某縣人民法院有關法官勸申訴人不要上訴,某縣看守所不讓申訴人上訴,不給紙筆,剝奪申訴人的上訴權。

六、出獄後,申訴人多次向某縣、市的法院、檢察院等機關懇求調取案件材料複查,但是沒有人理睬。不調取案件材料,錯案申訴的渠道就被堵死。有關機關踢皮球的做法剝奪了申訴人的法律規定的申訴權。在此,我懇請貴機關監督此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疏於審查,懇請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申請人無罪,否則申訴人會一直申訴,以死抗爭!

  申訴人:

  xxx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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