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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狀的寫作技巧

刑事申訴狀的寫作技巧

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刑事申訴狀的寫作技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申訴狀的定義和作用

刑事申訴狀是申訴人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的一項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其目的在於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申訴不是必經的訴訟程序,必須按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刑事申訴狀的結構

1.首部

(1)標題

居中寫明:“刑事申訴狀”。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原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服刑,還應寫明判刑情況和現在何處服刑。如果申訴人系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如果委託律師代理申訴,還應在次行寫明律師姓名和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案由和請求事項

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再根據具體案情寫明請求事項。如果申訴人是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則可請求人民法院加重被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申訴人多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則可請求人民法院減輕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免除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訴人無罪,或請求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等。

2.正文

刑事申訴狀的正文,即事實與理由部分,可以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情節有無出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定性是否準確,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申訴人主張的從輕或從重,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條件是否被遺漏,量刑是否錯誤等方面提出意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應予變更或撤銷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所提出的事實和法律的根據必須有理有據。

3.尾部

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致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名稱。

申訴人簽名。如果委託律師為申訴人代書申訴狀,可在申訴狀的最後寫上代書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時間。

4.附項

在提交刑事申訴狀的同時,應提交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件一份。如有別的書證、物證,也應一併提交。

(三)刑事申訴狀範式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 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判決(或裁定)書複印件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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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和裁定不服,超過兩年再審申請時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變更或撤銷原判決和裁定的一種法律文書。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申訴的書面文書,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請請求的法律依據。

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後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於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於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於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於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於《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後,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後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二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後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後,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於: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於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於人民法院本着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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