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法律文書 >上訴狀 >

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

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

馬路如虎口,在馬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廖xx,男, xxxx年4月10日生,住xx市xx鎮xx村衞龍組02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羈押於xx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 公訴機關認定上訴人為自首,一審判決卻因為上訴人對案件的行為性質進行辯解而認定上訴人不構成自首是十分錯誤的

判決書第1頁倒數第3行至第2頁倒數第8行:“公訴機關指控,……20xx年9月18日,廖xx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謝xx的事實沒有異議,辯稱案發時與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後才碰撞到被害人。……”

但第6頁倒數第11行又認為:“……被告人廖xx在案發後逃逸後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在庭審中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為自首,且上訴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碰

撞到被害人謝xx的事實沒有異議”怎麼又變成“在庭審中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判決書明顯自相矛盾、前後矛盾,一審法院認定自首不成立,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十分錯誤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在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過程的整個過程,使得案件及時偵破和審判,節省了司法成本,庭審中亦能:“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謝xx的事實沒有異議”依法應當認定自首。

廖xx辯稱本次交通事故遺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觀真實並有《司法鑑定意見》等證據證實的事實,其認為在疑點未能排除、案件事實未查清前,不應認為是犯罪的辯護瞥見是正確的,是正當行使辯護權,不能因此而否認其自首的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26日《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審判決未認定上訴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沒有考慮自首情節是錯誤的,請二審法院依法改正一審的錯誤判決,依法對上訴人宣告無罪釋放!

二、 一審判決指控被告人廖登構成交通肇事罪證據明顯明顯不足

一審判決書:“對於被告人廖xx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還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機關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本案的定罪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辯護人提供的廣西公明司法鑑定中心桂公鑑字[20xx]第23號鑑定意見僅證實廖xx身上的印壓(燙)傷痕跡不是其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所致,未能證明傷痕為何時何原因造成;證人伍海玲當時不在事故現場,據被告人廖xx供述其交通肇事後發後並未告知家人其發生交通事故及受傷的事情,與伍海玲證明廖xx是因本次事故的被燙傷的證言相矛盾,且伍海玲與廖xx是同居關係,與廖xx有利害關係,因而本院對上述鑑定意見書和伍海玲的證言不予以採納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我們都知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在該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是基於上訴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肇事人逃逸的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責任推定,是遺漏了另一交通事故參與人的情況下作出的,在公訴人指控上訴人犯罪與一審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存在嚴重矛盾情況下,公訴人的舉證程度根本沒有達到《刑訴法》

1、公訴機關舉證責任沒有完成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和程度。

上訴人認為儘管公訴人對此《司法鑑定意見書》有提出異議,但在沒有證據足以反駁、推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有責任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在真偽不明時,只能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判決,而不是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一審判決 “對上述鑑定意見書和伍海玲的證言不予以採納”而判決上訴人有罪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和《刑訴法》第53條、第195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20xx年 ) 第455條等有關規定,公訴人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沒有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和重新開庭,也沒有充分證據推翻《檢驗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法院只能宣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

2、上訴人相信,本次交通事故肯定還有第二個肇事者,上訴人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上訴人無須自證自己無罪!

根據20xx年9月18日被告人廖xx投案自首時的《訊問筆錄》

(第二頁第8行)問:發生交通事故後你怎麼處理?

答:我當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現場受傷昏迷了,後來我被駕駛的摩托車排氣管燙醒了,發現有人喊......

第三頁倒數第7行:

問:出事後你受傷沒有?有沒有住院治療?

答:我胸部受傷了,為了不想家人知道我出事後沒有住院治療。

20xx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xx回來接受羈押時的《訊問筆錄》

(第二頁第5行)答: ......碰撞後,我也倒地昏迷了,大躍(約)十分鐘左右,我醒來,我便駕車離開了......

......

問:出事後你受傷沒有?有沒有住院?

答:出事後,我受傷了,沒有住院。

20xx年9月6日證人陸先勝的《詢問筆錄》

(第二頁第6行)答:我從我鋪往我家行路,大約相距現場大約50米遠左右,我見到一個人撐住一把傘往前跌,當時只見到傘跌落,沒有見人跌,沒有注意到撞擊聲音......

問:你與陳玉芳是否行近現場?

答:我與陳玉芳都沒有行近現場察看,只看到兩個人睡在地上,車輛跌在旁邊......

20xx年9月6日證人陳玉芳的《詢問筆錄》

(第一頁倒數第2行)答:我就走出來,看見一男、一女倒在路邊,摩托車也跌倒在路邊草叢上......

上訴人在《訊問筆錄中》交待是被“摩托車排氣管燙醒了” “我胸部受傷了”和證人伍海玲出庭作證也證明被告人廖xx胸部燙傷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但經向xx市人民法院的申請,依法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桂公明司鑑痕字[20xx]第23號《檢驗鑑定意見書》)為:“廖xx上身的印壓(燙)痕跡不是其所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所致。”是吻合的!以上證據起碼可以證明以下三個事實:

首先,廖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

第二,所受的傷是胸部被摩托車排氣管燙傷;

其次:不是被告人當時自己駕駛的助力車所造成!

問題出現了:

本次交通事故肯定還有第二個肇事者!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

上訴人在每次訊問筆錄中均供述了發生交通事故是胸部受傷(燙傷)、庭審中證人也出庭作證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公訴機關如果認為廖xx的身上的燙傷不是這次事故造成,那麼是什麼原因造成?舉證責任怎樣分配?應該由公訴機關舉證,而不是要自證自己無罪!一審法院明顯顛倒了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是要求公訴人補充偵查或重新鑑定,釐清以上種種疑點,而是直接判決被告人有罪,實在荒唐至極!

3、本案遺漏了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xx市人民法院依法委託廣西公明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意見書:桂公明司鑑痕字[20xx]第23號《檢驗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為:“廖xx上身的印壓(燙)痕跡不是其所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所致。”

而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公交認字[20xx]第FW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描述的當事人、車輛、道路等基本情況:廖xx駕駛合美牌輕便二輪摩托車,行人為謝xx,並沒有其他車輛和物品,顯然與《檢驗鑑定意見書》“廖xx上身的印壓(燙)痕跡不是其所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所致。”存在的嚴重矛盾!證明還有一個人在本案被告人廖xx之前先行逃逸,也就是説本案遺漏了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説明本案確實事實不清。

三、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不要把本案辦成冤假錯案!!

上訴人沒有能力親自抓獲另一個的肇事者,但由於上訴人身上的燙傷確實是此肇事車造成,一審法院認為證人證言有“利害關係”“未能證明傷痕為何時何原因造成” “不予以採納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連自己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也不採信,法院只採信有罪證據,而對於一切無罪、罪輕證據採取一種漠視的態度,此種判決是是否違背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因此我們呼籲二審法院能夠認真地查明案件事實,還上訴人一個清白,呼籲法院不要把本案辦成一個冤假錯案!!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7月12日

  交通肇事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程XX,男,xxx年6月24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鄉XX村四組。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於20xx年8月27日收到廣東省xxx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廣東省xxx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書;

二、依法判決宣告對上訴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依法應對上訴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一、上訴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為離開了現場,才被交警部門認定為逃逸並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訴人並沒有其他嚴重的違章行為。

1、上訴人當時駕駛的車輛裝滿貨物,車重五十餘噸,摩托車撞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時,車輛幾乎沒有振動,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正值深夜,光線較暗,本案中摩托車是碰撞到上訴人駕駛車輛的尾部,上訴人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身較長,上訴人已經盡了應該盡的注意義務,交通事故的結果是上訴人無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上訴人駕駛的車輛行駛的速度極其緩慢,是被害人高速駕駛的摩托車主動撞上了上訴人駕駛的車輛,而不是上訴人駕駛車輛撞上被害人。

3、上訴人直到20xx年4月13日凌晨3點左右收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的通知,[見《訊問筆錄》(第2次)中程付良的供述內容]才詳細檢查自己的車輛並發現自己掛車最後一排輪子的左後輪的擋泥板有些損壞,也才知道自己車輛與被害人摩托車相撞的具體位置,當天,上訴人就駕駛自己的車輛去交警大隊協助調查,投案自首。

4、上訴人在交警部門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曾調取了事發時的視頻錄像,上訴人看到:錄像顯示上訴人當時是在緩慢地駕駛車輛行駛,摩托車駕駛人則是以極快的速度撞向上訴人駕駛車輛的尾部。

二、上訴人為維持並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於去年多方籌借款項購買了本案中賴以生存的大貨車,原本希望以靠運輸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沒想到買車時向親戚朋友借來的款項還沒有還完,卻發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並不寬裕的家庭經濟因此而瀕臨絕境,但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上訴人及家屬還是儘自己所能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25000元,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向法庭表示,願意在法律確定的範圍內將本案中價值人民幣20萬元的肇事車輛依法折價或拍賣價款賠償給被害人家屬,上訴人現有年幼的女兒需要撫養,上有無經濟收入的年邁的父母需要贍養,上訴人是家庭經濟的支柱,現上訴人因被羈押,家庭已經瀕臨解體,為使上訴人的家庭能繼續完整地存在,讓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長,為讓年邁父母老有所養,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能充分考慮:上訴人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給予了對方家屬適當的賠償及上訴人家庭的具體情況,對上訴人能適用緩刑;而一審法院在量刑時並沒有充分考慮這一情節,對上訴人進行了過重的量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駕駛摩托車是嚴重的違反刑法的行為,是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其嚴重的過錯直接導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上訴人也成為被害人醉酒駕駛摩托車的受害者;很顯然,一審法院並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害人在本案中的過錯的嚴重程度,沒有因此而充分地減輕對上訴人的刑事處罰,對上訴人量刑明顯過重。

四、上訴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上訴人量刑時應該適用緩刑。

1、本案上訴人犯罪情節較輕;本案中,上訴人不存在比較惡劣的情節,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嚴重的過錯行為。

2、上訴人有悔罪表現;犯罪後,上訴人主動投案自首,並願意盡其所能賠償對方的損失,有強烈的悔罪表現。

3、上訴人沒有犯罪的前科;經過本案的教訓,上訴人已經深深反省了自己的行為,已經痛下決心,以後的生活中會嚴格要求自己,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4、對上訴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上訴人平時遵紀守法,沒有犯罪前科,對上訴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綜合本案案情,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XX

  20xx年 9月3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falvwenshu/shangsuzhuang/en8qm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