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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民事上訴狀

個人民事上訴狀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個人民事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個人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xxx,男,51歲,漢族,xxx太僕寺旗人,住東烏旗尼特磚廠。

電話: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劉xx,男,漢族,40歲,xxx省康保縣人,現住東烏旗鎮。

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馬xx,男,漢族,xxx省彰武縣人,現住址不詳。

上訴人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xxx自治區xxx人民法院的(xxx0)東民初字第9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xxx人民法院的(xxx0)東民初字第90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

1、.一審法院認定“原告xxx與被告馬xx解除合同的行為應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了被告劉xx的利益,應屬無效。原磚廠承包合同應繼續履行。”是錯誤的。

合同法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時,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合謀進行的違法行為。首先,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應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而不是合同解除過程中。其次,原告xxx在解除合同行為中,沒有牟取不法利益,更談不上合謀進行違法行為,損害了被告劉xx的利益。最後,一審法院認定解除合同行為無效,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支持,是草率不負責任的,是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踐踏,法理難容。

2、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劉xx與被告馬xx是合夥經營的法律關係”是錯誤的。

原告xxx在庭審中沒有看到被告劉xx與被告馬xx有任何的合夥協議,只看到了一份授權書,這説明,被告劉xx與被告馬xx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而不是合夥經營的法律關係。退一步講,就算他們是合夥關係,也不影響原告xxx與被告馬xx解除磚廠承包合同,因為,合同雙方既有簽訂合同的權利,也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只要合同雙方達成一致,隨時可以解除合同。在庭審中,被告劉xx承認磚廠是原告的,並承認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係,這就説明,被告劉xx自 xxx8年1月1日 起,霸佔原告的磚廠,從事經營活動,對東烏旗烏尼特磚廠的廠房及磚廠的全部設備無任何權利,無任何法律關係,屬無權佔有,應無條件返還給原告。

3、關於本案的案由問題。

本案案由確認為“承包合同糾紛”是錯誤的。 xxx0年10月3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行)》)將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屬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如買賣合同質量糾紛,但《規定(試行)》只列出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部分,而當事人的爭議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椐當事人的具體爭議確定。……。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原告認為,本案案由應為“返還原物糾紛”。

4、關於法院追加被告馬xx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在本案中,原告認為,被告馬xx不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並且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是承包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是明顯錯誤的。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本案中合同雙方是原告xxx和馬xx,合同雙方在《磚廠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的全部過程中,沒有任何爭議,不存在糾紛,不需要打官司。所以,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並且,被告劉xx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如果適用合同法,被告劉xx在主體上就不適格,就應當撤銷對被告劉xx的起訴,所以,一審法院的判決前後矛盾,真是讓人匪夷所思。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時,財產所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我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也規定了返還財產。在本案中,原告認為,法院應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從本案的事實真相、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出發,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為處於弱勢羣體的廣大勞動者的當家作主。

此致

  錫林浩特盟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個人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巴xx、 男、 32歲、 xx族、 xx局職工

住址:鄂托克旗x鎮第x居委會x棟x號

上訴人:特xxx、男、29歲、xx族、 xx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xxx市xxx鎮

上訴人:其xx 女、 39歲、 xx族、 xx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xxx市xx旗xx鎮什拉烏素xx棟x號

被上訴人:王xx、男、 44歲、 漢族 原xx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xx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並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xx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依法請求撤銷(xxx2)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xx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xx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xx期限當時並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xx2年5月21日起訴以後知悉:被上訴人與斯xx/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xx1年8月8日。

xx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後,被上訴人與斯xxx、額xx改變借款期限並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xxx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xx旗人民法院。

經xx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xx、額xx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xx、額xx借款利息截止xxx1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於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範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並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xx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20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36條規定: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

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xx1年4月12日至xx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xx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xx、額xx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後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於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於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範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範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後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xx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xx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後,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xx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並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後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xx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xx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並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鑑於xx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xx、特xxx、其xx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xx、特xx、其xx

  xxx2年9月22日

標籤: 民事 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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