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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寫作方法及注意事項

答辯狀寫作方法及注意事項

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答辯狀寫作方法及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答辯狀寫作方法及注意事項

答辯狀寫作方法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係;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 答辯的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説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 答辯請求

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 證據

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注意事項

1. 製作一審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敍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起訴狀中的內容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針鋒相對,直接指出並予以反駁;沒有明顯錯誤的,可以根據被告的觀點進行立論。

接受被告的委託後,筆者認真審閲了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到施工路段實地察看了施工現場的現狀,還到設計單位諮詢了工程施工方面的一些專業問題。在基本瞭解案情和理清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代被告製作了答辯狀。

由於向法院遞交答辯狀之前,已經將需要舉證的證據全部收集完畢,在製作答辯狀時,很容易就找到了雙方爭議的焦點,也就非常容易地提出了與原告的訴訟請求針鋒相對的答辯意見。令人費解的是,在收到被告的答辯狀之後,原告不但沒有認真考慮被告的答辯意見,反而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46萬餘元。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38萬餘元,也就是未結算的28萬餘元加上設計變更部分的10萬餘元。從這個數字來看,原告的訴訟實際上是失敗的,因為法院判決的金額就是其應得的金額,而且被告並沒有拒絕支付的意思表示,實際上也沒有不履行支付義務。這起案件告訴我們,原告不一定都是有理的.,被告也不一定都是無理的,應訴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是否能夠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提供有力的證據,從而進行有理、有力、有節的辯駁。

2. 製作二審民事答辯狀時,內容要全面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不僅針對被上訴人,往往也會針對一審判決,因此,在進行二審答辯時,不僅要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和辯解,還要對一審判決的程序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和準確、採信的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適當的迴應。

3. 答辯狀寫作規則

無論是一審答辯狀還是二審答辯狀,在寫作時都要做到內容簡短、精練,不要長篇大論,不要對原告或者上訴人及其代理人進行人身攻擊,切忌受委託人的影響而感情用事。有些時候,可能由於接受委託的時間較短,準備時間不足而造成對案件事實不甚熟悉或者情況不明的被動局面。在這種情況下,答辯的內容可以圍繞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管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訴訟請求或者上訴請求是否合法、合理等不涉及案件事實的次要方面進行,以免由於在情況不明時倉促涉及事實而構成自認。

4. 按時提交答辯狀

在律師的執業實踐中,經常有律師主張在答辯期內不提交答辯狀,以免對方當事人事先摸清委託人的底牌再重新組織證據或者變換訴訟策略。本人認為,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可以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還在一定程度上貶損了律師形象,歪曲了訴訟在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的作用,不應當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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