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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答辯狀

確認勞動關係答辯狀

勞動關係的確定對勞動者而言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意味着勞動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勞動法的保護,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確認勞動關係答辯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確認勞動關係答辯狀

確認勞動關係答辯狀1

答辯人: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答辯人就XXX申請確認其夫XXX與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基本意見是:XXX與答辯人之間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申請人的申請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根據我國勞動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關係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的法律關係。事實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除未簽訂勞動合同外,而與勞動關係完全相同的法律關係。而勞務關係則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從上述概念不難看出,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在於: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我們認為:朱保生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係,不受答案辯人的管理與支配,申請人所稱“事實勞動關係”也不能成立。

一、XXX等出工者都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係。

答辯人為了保證自己的一些季節性、臨時性或者突擊性工作事項的完成,常常採用發包形式,通過當地農村基層組織或者某承包人將這些工作交由附近的農村村民完成。具體的操作方式是,由答辯人根據自己的工作量與相關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或者相關的承包人員約定工作事項、出工人數、完工時間及工作報酬;雙方商定後,由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負責組織人員出工;答辯人憑出工者的身份證登記考勤併發放勞務報酬。至於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指派誰出工,誰哪天出,哪天不出,誰出幾天,不出工是否請假等與答辯人毫無關係,也不受答辯人任何制約,答辯人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數支付報酬,出工者與答辯人並無人身依附關係。因此,XXX並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係。

二、XXX等出工人員來去自由,不受答辯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

xxxx年X月的出工人員考勤簿記載顯示,當月的出工人員有的出工4天,有的9天、有的13天、有的23天不等(見證據二)。而XXX從6月1日到26日期間,共出工22天,其中14、15、17、24日未出工(見證據二),這4日相對應的是週六、週日和兩個星期二。這説明包括XXX在內的所有出工人員,是否每天出工及其出工的天數都是完全由自己決定的,不存在請假與否的問題,也不受答辯人單位員工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約束。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xxxx]12號)第一條之規定,XXX與答辯人之間並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問題。

三、XXX與答辯人之間只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受答辯人單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根據答辯人與XXX等出工人員的約定,xxxx年X月的勞務報酬約定為每日XX元,而X月為每日XX元(見證據三),XXX在答辯人處工作了XX天,獲取的勞動報酬為XXX元。這説明XXX和答辯人之間的關係,僅僅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有答辯人單位的其它任何待遇。這種勞務與報酬的交換完全符合勞務關係的特點。

另外,通過XXX等人領取勞務報酬的薪資表與答辯人單位員工工資表的比較,也可以明顯看出,凡屬答辯人單位的員工,即與答辯人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工資結構中都含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浮動工資、學歷工資、工齡工資、補助工資以及應當扣除的保險費用、缺勤工資和税金(見證據四)。而XXX等人只能根據自己出工的天數領取相應的勞務報酬,別無其他待遇(見證據三)。

綜上所述,XXX與答辯人建立的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

此致

  XXXX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代理人:

  cccc年XX月X日

確認勞動關係答辯狀2

答辯人:台州市*****貨運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孫**。

關於被答辯人孫**訴答辯人台州市*****貨運有限公司為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本案中浙J****、浙J***掛車輛的實際出資人和產權人是解**,解**才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而答辯人只是名義上的車主。

本案的第三人即解**自己承認該車是由其出資購買,並一直由其本人控制、管理,車輛的保險也是由其自己繳納的,僅掛靠在答辯人處而已。因此解**是該車的實際車主是確定無疑的。至於誰是上述車輛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能否憑機動車輛的登記就推定登記名義人為該車的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呢?對此問題公安部早在xxxx年6月就在其《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人問題的覆函》(公交管【xxxx】98號)和《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覆函》(公交管【xxxx】110號)中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xxxx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車輛登記單位和實際出資人不一致如何處理的問題的答覆》(【xxxx】執他字25號)也規定:如果能夠證明車輛實際購買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的,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根據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本案中解**才是浙xxxxx7、浙xxxxx掛車輛的實際出資購買人(這一點解**是自認了的),他才是車輛法律上的真正車主。而作為掛靠單位的答辯人只是名義上的車主。

二、被答辯人根本沒有在答辯人處工作,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係。

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稱於xxxx年5月20日進入答辯人處工作,擔任駕駛員一職,月工資3300元,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是一個純粹虛假的事實被答辯人根本不是答辯人的員工,理由如下:

1、目前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是勞社部發(xxxx)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上明確列明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分析:①第一條規定主體資格,在本案中是成立的,答辯人確實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這一點我們是承認的;②第二條不符合本案中的實際情況。根據庭審中的調查及第三人解**自己的供述,可以清楚地知道被答辯人是由解**所僱傭的駕駛員,為解**提供服務,由解**每月向其支付工資3300元並安排、管理、監督被答辯人的具體工作。被答辯人是將自己的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瞭解**管理、指揮,並通過自身的勞動從解**處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體現出勞動力與勞動報酬的交換關係。因此,被答辯人與解**之間存在着包括人格、經濟、組織上的從屬關係。由此可見被答辯人根本不是答辯人所聘請的員工,答辯人也從未安排過被答辯人從事相應的工作,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根本不適用於被答辯人,也不受答辯人的勞動管理,更談不上從答辯人處獲得勞動報酬。③第三條也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在剛才庭審調查中本案的第三人即浙xxxxx7、浙xxxxx掛號車輛的實際車主解**已經承認在xxxx年2月20日也就是被答辯人發生意外事故那天,在路橋東聯區託運市場所運輸的是解**自己所簽訂的業務,也就是説當天被答辯人是在為解**的個人業務提供勞動時受傷的,根本不符合上述通知中規定的“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另外,解**在平時的運輸當中,所有的業務收入也都是歸他自己的`,並沒有上交到答辯人處,這已足夠證明解**經營運輸的是自己個人的業務。試想如果解**是在為答辯人提供服務,所從事的是答辯人的業務,那這些業務收入為何都會被解**一人所佔有而答辯人卻無異議呢?

2、被答辯人在庭審中根本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是答辯人的員工。根據勞社部發(xxxx)12號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勞動關係時可以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分析: 被答辯人工資是由實際車主解**支付,因此答辯人處不存在任何工資發放記錄及憑證;被答辯人也未提供任何答辯人發放的工作證或服務證;答辯人處的員工均已繳納了社會保險,而在保險記錄中根本沒有被答辯人的名單。

從以上對照勞社部發(xxxx)12號通知中的規定分析可以看出被答辯人根本不是答辯人的員工,與答辯人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

三、解**僱傭被答辯人作為駕駛員以及被答辯人受傷的事實,答辯人均是不知情的。

作為浙xxxxx7、浙xxxxx掛號車輛的實際車主解**與答辯人簽訂完掛靠協議之後,僱傭駕駛員完全是由解**自己決定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隨意跟換駕駛員而不需答辯人的同意,也無需到答辯人處辦理任何登記手續。因此答辯人根本不知道解**僱傭誰作為他的駕駛員,這也恰恰反映了所僱傭的駕駛員是由解**自己安排、管理、監督其工作併發放勞動報酬的。另外,在被答辯人受傷後,解**積極將其送到醫院進行治療,而並沒有通知答辯人。到了醫院之後解**自己又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後來由於自身經濟困難而沒有再繼續支付,而改由被答辯人家屬支付,但就是沒有要求答辯人來支付醫療費。如果被答辯人是答辯人的員工,那麼在被答辯人受傷後為何沒人將此事通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受傷住院後,醫療費是由解**及被答辯人的家屬共同支付的,如果被答辯人是答辯人的員工,那為何無人來答辯人處要求支付相應醫療費呢?這些事實均説明了一個問題: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是不存在勞動關係。

以上是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狀及本案相關事實所提出的答辯意見,供仲裁庭參考。

此致

  黃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台州市*****貨運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浙江中程律師事務所

  王xx 律師

  xxx年九月二日

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第一,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據。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二,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的舉證責任分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用工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但問題是,當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怎麼辦?此時勞動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舉證證明。

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標籤: 勞動 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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