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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製作行政答辯狀

如何製作行政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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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製作行政答辯狀

填寫説明

 首部

即標題,寫文書名稱“行政答辯狀”。

正文

1.當事人欄:

在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單位全稱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然後,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2.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某因何項具體行政行為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例如:“答辯人對原告 (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

組織名稱)提起 (案由,即具體行政行為名稱)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或者寫:“答辯人於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 提起 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3.答辯部分。答辯的論點和論據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大體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就案情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敍述的案件事實經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須明確提出,予以糾正,以正視聽。如果起訴狀中所説的事實存在,也應當明確表示,説明事實沒有出入。

(2)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進行答辯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這條規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幾種答辯方法:

①認為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正確的,則明確指出原告起訴無理。必須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案情事實,列舉有關的法律、法規,並適當摘引其相應的條款,進行辯駁,説明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確的。

被告如果是複議機關,還須闡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根據及其對原告是否有利。

②認為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欠缺的,先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部分,根據事實、證據以及法律和法規進行答辯,然後再實事求是地説明具體行政行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處,並提出改正意見

③已經發現或者認識到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確屬不當的,在答辯狀中不再進行答辯,可以直接承認原告起訴的理由和請求正確,表示願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受訴人民法院將對該項行政訴訟暫停進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提出撤訴。屆時,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訴,也將根據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訴訟請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進行答辯

①如果起訴狀指責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這種指責是沒有根據的,應當依法據理予以駁斥。

②如果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發覺時,應當明確予以提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訴前有其特定的必經程序。對於法定的在起訴前必須經過一次或者兩次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經過必要的申請複議程序,或者是雖經申請複議,但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複議決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訴訟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應當摘引有關法律、法規的相應條款,指出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

(4)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和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要求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部分撤銷,還是表示願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在答辯狀中所提供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可以在答辯狀中舉出有關法律、法規的名稱,並摘引其相應的條款,以供受訴人民法院參考;根據情況需要,也可以將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其相應的條款加以複印,連同答辯狀附送受訴人民法院。

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單位全稱;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再另起一行依次列寫委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然後註明年、月、日,加蓋單位公章。

3.附項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 份;

(2)證物或書證 (名稱) 件;

(3)(法律和法規名稱)複印件 份。

範文

  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男,住*******

一、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所訴東集用子(xxx1)字第1638089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標號為16-38-065,該土地登記在答辯人名下。該土地使用權由答辯人申請,相關行政部門在xxx1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記審批。原告xxx3年7月18日提交起訴狀,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辯人的宅基地未侵佔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辯人的`宅基地上,侵佔了答辯人的宅基地。

從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答辯人的土地登記編號為16-38-065,原告的土地登記編號為16-38-064,兩塊土地相臨,界址清楚,答辯人土地在原告土地東邊。原告的16-38-064號土地申請書上明確註明地上物是房屋5間,土地面積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92330011號房產證平面圖上顯示土地面積為26米*15.2米。原告的房產所佔的土地面積是原告土地證面積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積之和,原告的房產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佔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辯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土地權屬來源明確,地上附着物權屬明確,經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批。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註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其中沒有需要村委會蓋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xxx3年8月5日

標籤: 答辯狀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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