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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制度(精選6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精選6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

一、什麼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置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三、放射源管理制度(精選6篇)

管理制度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放射源管理制度(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放射源管理制度1

一、與放射源有關的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及國家和省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並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貼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違法違規。

二、專(兼)職放射性防護人員要相對穩定。其職責是:建立、健全輻射防護規章制度,檢查執行狀況,完成其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定期組織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學習輻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標準,加強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放射源暫時存放場所要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露的安全防護措施,實行雙人雙鎖,嚴格登記。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立即向環保、公安部門報告,不得遲報、瞞報。

五、建立放射源巡視制度,班組每一天巡視,車間每週巡視,公司(廠)每月巡視一次,填寫巡視記錄。為確保放射性作業人員每年理解的照射劑量低於國家標準限值,相關作業人員每年工作不超過280天,每一天不超過8小時。

六、理解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並認真彙報本單位的輻射防護狀況,帶給有關資料。

放射源管理制度2

一、個人劑量監測與輻射環境檢測

1、放射源使用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2、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並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

二、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與資質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簡稱放射源)的.單位,應當辦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已辦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結束前三個月,到市環保局辦理換證手續;放射源報廢和退役的,應提前到市環保局辦理報廢和退役手續。

上述單位按放射安全許可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到市環保局政務辦理大廳進行申報。市環保局審核相關材料後,報省環保局審批(其中涉外放射源還需到國家環保總局審批)。

2、放射源使用單位,輻射防護應當貼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放射源及其設施的設計、建造和安裝單位務必具有國家認可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新購放射源務必有國家統一編號。

4、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建成調試後,在試運行三個月內,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經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三、機構管理與操作人員培訓

1、放射源使用單位,要設立放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組織,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2、管理與操作人員要進行崗位培訓,獲得上崗證書。每年進行輻射安全方面的環保專業培訓,資料為:輻射安全知識、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等。

3、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與事故應急響應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職責到人,並在工作場所懸掛。

3、建立健全安全保衞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安全職責制。

4、制定詳細的事故應急預案,對各類事故的應急響應程序要落實到職責人。

5、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貯存的安全防護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並設置放射安全禁區黃線,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誌。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3、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4、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並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單位,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

6、用源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理和處置,到達國家規定的標準後外排或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六、放射源安全報告與放射檢測

1、放射源統一編號報告,在放射源到企業後,將填寫源編號的申購表報市環保局備案。

2、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報告,並同時報當地政府和環保、公安部門。

3、使用放射源單位應編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衞狀況年度評價報告,於每年11月底前報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區或縣級市環保局,同時報市環保局。

4、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置的單位,應將處理、處置狀況向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局或縣級市環保局報告。

5、環保部門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狀況年度評價報告後,對使用單位進行年度檢測,資料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機構、人員崗位培訓落實狀況。

(2)放射源使用、登記記錄。

(3)廢舊放射源回收協議和回收證明。

(4)操作規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實狀況。

(5)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狀況。

(6)輻射屏蔽、劑量測量、報警、警示標誌、安全聯鎖裝置檢查。

(7)核定放射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監測數據。

放射源管理制度3

總則

第一條,公司安環科統一管理各部門的放射源,各部門對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負責。

第二條,公司新建、改建、擴建輻射工作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查、同時施工、同時檢查。

採購

第三條,購買輻射源一定要選擇有輻射源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的產品,計劃購買,購買的輻射源一定要有廠家產品合格證等資料,購買時一定要簽訂廢舊回報協議。

第四條,購買的輻射源需要註冊,做完整的用户檔案,隨時查看。

使用存放

第五條,輻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專業部門的防護知識培訓,審核通過後,必須設置持證上崗的輻射源安全防護網,24小時鎖定,鑰匙由工作人員負責人保管。

第六條,輻射源安全防護網上必須懸掛安全警示標誌,根據輻射源防護優化原則,各部門積極做好防護工作,保持照射合理狀態,達到最低照射水平。

第七條,非崗位操作人員嚴禁進入輻射源崗位,崗位操作人員應熟悉操作,儘量減少操作時間,在沒有操作任務時,不得停留在輻射源周圍。

第八條,各部門應加強輻射源安全防護,嚴防輻射源損壞、丟失或惡意破壞等事件。

第九條,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體檢,符合輻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條,當輻射工作人員接觸輻射源時,必須佩戴個人劑量元件,並定期送到相關部門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嚴禁隨意移動,拆除輻射源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施,當輻射工作人員近距離操作時,應穿專業防護工作服。

第十二條,輻射源屬於毒性物品,使用的輻射源應經常檢查,對於長期不使用的輻射源,不能與其他垃圾堆放,應裝箱入專庫,由保護安全的人負責保管。

廢源處理

第十三條,由於工藝變化,退役輻射源應儘快聯繫當地環保管理部門,提交廢源庫或返回原銷售部門,不得隨意丟棄,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理。

第十四條退役後輻射源處理後20天內應向環保部門申報。

應急處理

第十五條,如泄漏、丟失等事故發生,應立即採取防護措施,進一步擴大事故,保護事故現場,及時報告輻射環保領導小組和公司安全環保科、保護科部門,同時啟動輻射源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放射源管理制度4

一、放射源的使用

1、凡從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環保部門組織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並取得證書。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放射源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專人負責建立領取、使用、歸還記錄檔案。

3、每週對放射源進行巡查巡測,巡查巡測情況記錄存檔。

二、放射源轉讓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記台賬。做到進出本單位的放射源數量相符,放射源購買、更新、處置(轉讓、送貯)時,要按規定辦理放射源轉讓批准、備案登記、許可證變更等手續。

三、放射源送貯在放射源閒置或者廢棄後三個月內,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產單位不能回收的,及時將廢舊或閒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廢物庫安全貯存。

放射源管理制度5

一、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放射源輻射防護符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防護條例要求,制定公司放射源防護機構及三級防護責任制,並按制度嚴格執行。

3、建立放輻射安全管理機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4、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建成調試後,在試運行三個月內,必須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5、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設備。安裝操作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6、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放射源貯存庫定期監測,對安裝操作人員作定期體檢,以保護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7、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8、放射源貯存庫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必須設置放射警示標誌,以防他人隨意接近。

9、發生放射事故時,應立即啟動“處置突發放射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保護事故現場,控制事故影響。

10、保衞科要加強對放射源的保衞巡查工作。放射源製作防盜設施,做到萬無一失。

11、對違反規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二、輻射安全與保衞工作

1、貯存庫保管員負責放射源的安全貯存;公司辦公室、保衞科負責放射源安全保衞工作。

2、放射源有關工作人員必須考取“輻射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放射源安全防護制度。

3、放射源貯存庫,必須設置全國統一的明顯電離輻射標誌和中文警示説明。

4、建立輻射防護責任制,配備專職輻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輻射工作管理檔案。

5、定期對工作場所和環境進行劑量監測,根據受照劑量情況進行個人劑量監測。

6、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劑量監測和健康的規定。對已從事和準備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並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合格者方可從事放射工作。

7、發生或發現放射事故時,應立即啟動“處置突發放射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於兩小時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衞生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兩小時。

8、相關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確保安全使用。

9、到現場首先查看放射源有無異常,標誌牌是否在,檢測儀表是否有指示。

放射源管理制度6

1、操作規程

1.1放射源的安裝、拆卸等操作,必須由經過培訓、持有放射源操作證的人員完成。

1.2放射源拆裝應有工作票,並記錄在案。

1.3每次操作應確定主操、副操及監督人員。

1.4拆裝前應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操作方案及發生意外情況的應急方案,計算操作人員的照射量,並做模擬操作,熟悉方案。

1.5拆裝前,應將現場無關的人員撤離。

1.6拆裝源時,操作人員必須配帶熱釋光片。

1.7每次操作的時間、人員記錄在案。

2、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

放射源的種類、數量、活度、購買及安裝的時間、安裝的位置、防護情況要登記在案,隨時備查。

3、儲源場所安全防護制度

3.1儲源場所要有嚴格的安全防盜措施,防止被盜、遺失。一旦發生遺失,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3.2放射源進出儲源場所的日期、數量、種類、經手人要登記在案。

3.3儲源場所應在醒目的位置懸掛放射源標誌牌。

3.4儲源場所要有明確的部門和人員負責。

3.5儲源場所要有安全區、監督區、控制區的明顯標誌。

4、放射工作人員培訓、體檢及保健制度

4.1放射工作人員在從業前應到當地主管部門進行培訓、體檢,取得從業證書。

4.2放射工作人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體檢,並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4.3放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人員的放射性級別發放保健費。

5、放射源訂購、運輸及退役管理制度

5.1放射源訂購之前,應向主管部門申請購買許可批文。

5.2訂購的放射源到貨後,應請主管部門到現場測試防護情況是否合格。

5.3測試合格後到主管部門進行註冊登記。

5.4放射源屬一類危險品,必須由具有危險品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進行,不得私自運輸。

5.5放射源運輸前,應請主管部門進行測試,取得運輸許可批文。

6、變更及註銷制度

6.1放射源的數量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並説明放射源的來源或去向。

6.2如果放射源不再使用,應交由主管部門或有資格證書的單位處理。處理前,應向主管部門報告,處理後到主管部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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