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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新鑑定報告範例

關於重新鑑定報告範例

關於重新鑑定報告範例

關於重新鑑定報告範例

一、鑑定程序違法

(一)完成鑑定時間超過法定期限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

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鄰水縣石永鎮派出所於20xx年5月9日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劉良川損傷等級進行鑑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當即受理,並於5月10日委託重慶市中山醫院檢查,最遲應於7月10前完成鑑定,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9月16日才完成鑑定,鑑定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時限。

(二)鑑定時機不符合規定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4.2.1的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西政司法鑑定中心[2014]司鑑字1307號)已充分説明,劉良川在新橋醫院的“疑似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為鑑定結論的主要鑑定依據,未造成視力下降等併發症。而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為原發性損害,劉良川應於受傷後立即進行鑑定,方可準確鑑定損傷等級。

二、鑑定結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劉良川病歷並未確診“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應當依據劉良川提供的符合規定的證據資料以及劉良川在鑑定過程中的檢查情況,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獨立作出鑑定結論,而不能主觀臆斷和猜測。劉良川的鄰水縣人民醫院病歷和CT報告未見“顱內異常”,劉良川的新橋醫院病歷僅僅描述“可疑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而並未確診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在CT報告單中也僅僅描述“可疑右側枕部密度增高,已當時損傷可能”,也沒有確定右側枕部密度增高和損傷之間的因果關係。然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盡然依據劉良川的新橋醫院病歷和CT報告單推測劉良川“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應予成立”的結論,並直接根據該猜測的結論進一步得出劉良川輕傷二級的鑑定結論,推理實屬荒唐。

(二)鑑定人未對劉良川是否存在“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進行檢查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委託重慶市中山醫院檢查事項中,僅涉及劉良川視覺檢查,而沒有鑑定結論所必須的任何關於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和右側枕部密度的檢查步驟、方法、手段、數據、特徵圖形的介紹,也缺乏蛛網膜出一般症狀(如:頭痛、嘔吐、腦膜刺激徵(頸強等)、眼部症狀(眼底玻璃體出血等)、精神症狀(譫妄、幻覺等),其他症狀(腦心綜合症、消化道出血、急性肺水腫等)的描述。顯然,缺乏必要檢查和論證的鑑定結論不僅違反法定程序,也難以讓人信服。

綜上,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申請重新鑑定,望准予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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