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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見書格式及範文

刑事法律意見書格式及範文

刑事法律意見書不僅是辯護律師諸多辯護工作的集中體現與結晶,同時還是實現有效辯護重要工具。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刑事法律意見書格式及範文,歡迎閲讀

刑事法律意見書格式及範文

刑事法律意見書的格式和主要內容

刑事法律意見書由於在不同訴訟階段所提的意見不同,格式和主要內容也不盡一致,但通常情況下應當具有以下幾部分:

1、題目:

法律意見書的題目撰寫應當開宗明義,直接闡明辯護目的與意圖,不應僅寫上“法律意見書”。

如:“對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的法律意見書”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請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2、首部

首先注意應當寫明辦案機關的全稱。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其次,應當寫明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基本情況,接受委託後辯護律師所做的哪些具體工作,最後應寫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現提出以下幾點法律意見,供貴院(局)參考。

3、案件事實部分

對案情作簡要陳述,這時可以運用圖表等可視化工具,主要應當撰寫以下幾部分:

(1)陳述辦案機關認定的事實

(2)辯護律師經工作認定的事實

(3)辯護律師對認定案件事實的意見表述,如:我方認定辦案機關認定事實有誤,如果認為認定事實無誤可寫明同意辦案機關認定的事實或可不寫。

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表述應當言簡意賅、簡明扼要,嚴格按照犯罪構成、犯罪的七何要素來表述,不可帶有太多的修飾語句或沒有證據支持的主觀猜測性觀點。

4、通過律師工作後對此案的基本觀點

這部分應當先對案件的定罪發表意見,後對量刑發表意見。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撰寫:

(1)無罪的意見:分不構成犯罪和不構成指控罪名兩種情況:

首先應當具體闡明無罪的具體理由,應分“案件事實不符合該罪構成要件、達不到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證據不足不夠成犯罪”三種情形表述。

其次應當簡述案件證據情況,包括案卷中的證據情況及律師調查取證情況。

最後應當寫明具體應適用的法律依據(具體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可在附件中附光盤電子稿)。

另外對於不構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時,僅寫明不構成該罪的理由即可。因為是要作無罪辯護,便不可再指明具體應認定何罪,不可充當公訴人的角色。

(2)罪輕意見:

首先應當對辦案機關認定的罪名發表意見,如認為辦案機關認定罪名錯誤需要改變罪名,則應當具體闡述應當改變罪名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情況,並具體寫明根據案件事實應當適用何種較輕的罪名,而不能改變為較重一種的`罪名。

如認為辦案機關認定罪名正確,僅應對量刑部分發表意見,應寫明是否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情形,並註明相關證據情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發後一慣的表現及符合取保候審規定、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理由和依據

這部分主要適用於申請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遵守取保候審規定,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6、總結陳述

這部分內容主要是對意見書的總結,最後總結辯護律師的基本觀點和意見,並表明身份與撰寫日期。

如: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師認為(A不構成XX犯罪,B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C應當改變罪名為XX罪,D構成XX罪但犯罪情節輕微,符合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不具有社會危險性,能夠保證訴訟)。建議以上法律意見,懇請貴院參考並採納!

辯護人:XX,XX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最後,在意見書主體撰寫完畢後,還應當寫明附項內容,主要應當撰寫本案證據情況及需要辦案機關調取的證據線索,最後附電子文稿光稿以方便辦案機關查閲。

刑事法律意見書的範文

xx縣人民檢察院、尊敬的檢察官:

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親屬的委託,指定我作為其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人。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及查閲相關案卷,辯護人非常感謝檢察官認真辦案的態度,辯護人對本案犯罪事實及盜竊罪名無異議,但同時辯護人認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法定從輕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所以有以下兩點建議向貴院提起,希望能採納其中之一:一、建議做出不起訴決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訴,建議在量刑時公訴機關能建議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見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節輕微。

1、盜竊數額低,數額過量刑起點不多。此次盜竊行為的被盜物品為一輛半新的摩托車,價值不高。

2、被盜物品已追回,沒有給受害人造成實際損失。

3、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參與實際的盜竊行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參與銷贓,而且最終也未完成銷贓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盜竊公私財務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2.全部退贓、退賠的。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此解釋的此款規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從輕或酌定從輕情節。

1、xx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好,坦白的比較徹底。

2、xx協助辦案機關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xx是從犯,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不論是從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還是根據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xx僅起到輔助作用、次要作用。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體實施的也不是他。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xx無犯罪前科,系初犯。

xx在此之前從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一貫表現良好,從主觀上來講,xx犯罪主觀惡性不大,當時參與盜竊也只是因為年少無知、法律意識淡漠,其受所處生活環境的影響,沒有意識到到此次行為是涉嫌盜竊行為。

5、xx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綜上,辯護人認為xx的盜竊行為主管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且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並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可以不予起訴、不判處刑罰或給予較輕的處罰。

以上意見希望檢察官及公訴機關能予以採納,非常感謝。

  辯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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