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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星等的解釋

關於星等的解釋

星等是衡量天體光度的量。為了衡量星星的明暗程度,古希臘天文學家喜帕恰斯在公元前二世紀首先提出了星等這個概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星等的解釋,僅供參考,歡迎閲讀

1850年,英國天文學家普森提出的衡量天體亮度的單位.一個星等規定為亮度比的2.512倍,如5等星比六等星亮2.512倍,因此星等相差5等亮度便差100倍,由於星等範圍太小,又引入了負星等,來衡量極亮的天體.視星等是地球上的觀測者所見的天體的亮度,太陽的視星等為-26.7等,滿月約為-11等,天狼星為-1.5等.絕對星等是在距天體10秒差距(32.6光年)處所看到的亮度,太陽的絕對星等為4.8等;熱星等是測量恆星整個輻射,而不是隻測量一部分可見光所得到的星等;單色星等是隻測量電磁波譜中某些範圍很窄的輻射而得的星等;窄頻帶星等是測量略寬一點的頻段所得的星等;寬頻帶星等的'測量範圍更寬;人眼對黃色最敏感,因此目視星等也可稱為黃星等.

星等是天文學上對星星明暗程度的一種表示方法,記為m。天文學上規定,星的明暗用星等來表示,星等數越小,説明星越亮,星等數每相差1,星的亮度大約相差2.5倍。我們肉眼能看到的最暗的星是6等星(6m)。天空中亮度在6等以上(即星等數小於6),也就是我們可以看到的星有6000多顆。當然,每個晚上我們只能看到其中的一半,3000多顆。滿月時月亮的亮度相當於-12.6等(在天文學上寫作-12.6m);太陽是我們看到的最亮的天體,它的亮度是-26.7m;而當今世界上最大的天文望遠鏡能看到暗至24m的天體。我們在這裏説的“星等”,事實上反映的是從地球上“看到的”天體的明暗程度,在天文學上稱為“視星等”。太陽看上去比所有的星星都亮,它的視星等比所有的星星都小的多,這只是沾了它離地球近的光。更有甚者,象月亮,自己根本不發光,只不過反射些太陽的光,就儼然成了人們眼中第二亮的天體。天文學上還有個“絕對星等”的概念,這個數值才能真正反映了星星們實際發光本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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