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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錄用通知書,應有以下八項要點:

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1.明確的入職日期;

2.崗位名稱與崗位職責;

3.勞動合同期限及是否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

4.待遇説明,包括:月薪,企業是否代扣個人所得税;獎金、提成及年終獎; 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他福利;是否持有企業股份。

5.工作時間:企業工時制度,工作時間、午休時間安排。

6.明確的辦公地點及企業是否可根據業務要求安排在其它辦公地點或公司下屬機構工作;

7.雙方的其他約定,如保密、要約解除條件等等。

最後,錄用通知書要有企業蓋章,或企業授權人與應聘者雙方的簽字。

錄用通知書在簽訂後,對企業與應聘者雖然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勞動關係,但此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如果企業單方面撤消約定,在法律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合同可以解除,此時,如果員工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那麼企業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應聘者此時可能已辭職,不能在新企業上班,存在失業的損失,可要求賠償1-3個月的工資

當然,如果應聘者違約,企業也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失,只是企業的損失不太容易衡量。

相關事例

樑某大學畢業後應聘到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工作,企業給了他5萬元的購房補貼,雙方約定在服務期內,如果樑某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2年以後,樑某發現國企的`工作環境並不利於自己的發展,便去悄悄應聘某外企的工作職位,經過筆試、面試、體檢後,該外企對樑某比較滿意,很快就發送了錄用通知,其中還註明了工作崗位、工資報酬、工作地點、報到日期等。拿到錄用通知後,樑某立即用電子郵件通知該外企的人力資源部經理,表示將在規定的日期內去報到。隨後他辭去了在國企的工作,並支付給了國企違約金。然而,就在他準備前去這家外企報到時,該公司由於找到了更好的人選,便告知樑某,該公司沒有正式錄用他,雙方也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此前發出的錄用通知無效,樑某也不必來公司報到了,樑某接到通知後,大為吃驚,將該外企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該外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6萬元。最終,法院受理該案件後,對案件展開調查,最後決定對雙方進行調解。在法院的調解之下,雙方最終同意簽訂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

在企業招聘過程中,很多企業對於錄取通知書有着很多的誤解,以為只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才構成勞動合同,錄取通知書僅僅只是要約邀請。但實際上,由於錄取通知書上通常會包含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其理解為勞動合同。而企業在與員工簽署了錄取通知書後又決定不予以錄取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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